《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第7.1.7条规定,复合地基变形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应大于复合土层的深度。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5.3.7条规定,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图5.3.5),应符合式(5.3.7)的规定。当计算深度下部仍有较软土层时,应继续计算。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第7.1.7条规定,复合地基变形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应大于复合土层的深度。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5.3.7条规定,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图5.3.5),应符合式(5.3.7)的规定。当计算深度下部仍有较软土层时,应继续计算。
式中:
——在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层土的计算变形值(mm);
——在由计算深度向上取厚度为
的土层计算变形值(mm),
见图5.3.5并按表5.3.7确定。
《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 DBJ 11-501-2009(2016年版)第11.5.4 条第7款规定,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变形计算应符合本规定第7.4节变形计算的有关规定,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应大于复合土层的深度。
7.4.7 计算建筑物地基变形时,地基内的应力分布可采用各向同性均质线性变形体理论。可按下式计算其最终沉降量:
其中 n——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所划分的土层数,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于中、低压缩性土取附加压力等于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取附加压力等于自重压力10%的深度。
以上可以看出,对于不同规范中,复合地基变形计算深度的规定是不同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采用的是变形比法,北京规范采用的是应力比法。对于有粘结强度材料的复合地基,由于桩是具有粘结材料的刚性体,它能够将基础压力传递到地基深处,既不会对基础范围外的土层产生过大的附加压力,也不同于天然地基一样产生的附加压力扩散。
1、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应大于复合土层的深度。这就要求在勘察报告中,需要地基处理的建(构)筑物,其钻孔深度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规定,尤其是控制孔深度应满足地基变形计算要求。
2、地基变形计算公式的选用。复合地基变形计算深度的确定,建议采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5.3.7条规定的应变比法。北京地区复合地基变形计算也可以采用《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 DBJ 11-501-2009(2016年版)第7.4节变形计算规定的应力比法。根据经验,如果桩端持力层为砂卵石等硬层时,两者计算深度基本一致;如果桩端持力层为粘性土等较软层时,按北京规范计算的复合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偏浅。
4、地基最大沉降量计算应计算建筑物基础中心点沉降,倾斜计算宜按基础短边计算。
知识点:复合地基变形计算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