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设计规范 GB51192-2016-4.1 现状处理
不理不理佐卫门
2022年08月25日 1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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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对公园范围内的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应进行调查,作出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 4.1.2 现状有纪念意义、生态价值、文化价值或景观价值的风景资源,应结合到公园内景观设计中。 4.1.3 公园用地不应存在污染隐患。在可能存在污染的基址上建设公园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估结果,采取安全、适宜的消除污染技术措施。 4.1.4 当保留公园用地内原有自然岩壁、陡峭边坡,并在其附近设置园路、游憩场地、建筑等游人聚集的场所时,应对岩壁、边坡做地质灾害评估,并应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安全防护或避让措施。

4.1.1 对公园范围内的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应进行调查,作出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

4.1.2 现状有纪念意义、生态价值、文化价值或景观价值的风景资源,应结合到公园内景观设计中。

4.1.3 公园用地不应存在污染隐患。在可能存在污染的基址上建设公园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估结果,采取安全、适宜的消除污染技术措施。

4.1.4 当保留公园用地内原有自然岩壁、陡峭边坡,并在其附近设置园路、游憩场地、建筑等游人聚集的场所时,应对岩壁、边坡做地质灾害评估,并应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安全防护或避让措施。

4.1.5 公园设计不应填埋或侵占原有湿地、河湖水系、滞洪或泛洪区及行洪通道。

4.1.6 有文物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绿地,应加以保护并结合到公园内景观之中。

4.1.7 公园内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4.1.8 古树名木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林地带为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m所围合的范围;
2)单株树应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2 保护范围内,不应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树木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应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应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4.1.9 原有健壮的乔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宜保留利用。

4.1.10 在保留的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附近进行设计时,应提出对原有物的保护措施和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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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公园设计规范现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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