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工程未完工,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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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10日 14: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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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一、观点展示     固定总价工程未完工,在合同解除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将发生变更,无法直接以固定价计算工程价款,只能通过鉴定方式进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的差异有可能采取不同方法计算工程款。具体有以下有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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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观点展示


 

 

固定总价工程未完工,在合同解除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将发生变更,无法直接以固定价计算工程价款,只能通过鉴定方式进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的差异有可能采取不同方法计算工程款。具体有以下有三种观点:

1.观点一认为,以合同约定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进行计价。

2.观点二认为,已完施工工期与全部应完施工工期的比值作为计价系数,再以该系数乘以合同约定总价进行计价。

3.观点三认为,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进行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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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务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9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作为承包人进行施工。工程内容为:建筑结构为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层数为1层、局部2层和3层;建筑高度分别为5.70米、10.20米、14.10米,建筑面积为36745㎡,最终以双方审定的图纸设计面积为准。

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0月1日,工程单价1860元/㎡,单价一次性包死,合同总价款68345700元。2012年6月25日,甲公司发出《通知》,声明乙公司拖延工程进度,严重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接到通知的一日内撤场。之后双方解除合同,乙公司撤场。甲公司将剩余工程发包给丙公司施工。后经法院认定,甲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违约。

2012年7月,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对甲公司已经向其支付的30957562元工程款不持异议。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二)裁判要旨

对于约定了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未能如约履行,致使合同解除的,在确定争议合同的工程价款时,既不能简单地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工程价款,也不宜直接以合同约定的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的方式计算工程价款,而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并特别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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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入分析


 

 

参考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确定本案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该如何实操?

 首先,根据工程内容来看,本案的计价方式贯彻工程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共三个阶段,三个形象进度综合平衡报价,但是,以上三个部分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利润率不同,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利润低或者亏本,安装装修利润较高。因此 本案的固定价是针对工程整体作出的,在工程尚未完工时按照单价1860元/㎡计价,多有不公。

其次,按照观点一计算本案价款 ,本案已完工程的价款应为:68246673.60元(鉴定的合同总价款)÷89098947.93元(鉴定的全部工程预算价)×40652058.17元(鉴定的已完工工程预算价)=31139476.56元。甲公司应支付的全部工程价款大致为:31139476.56元+13500000元(被甲公司分包出去的屋面工程价款)+14600000元(剩余工程价款)=59239476.56元。其中,无证据证明鉴定的全部工程预算价89098947.93元是当事人缔约时依据的预算价。此外,用鉴定出的两个价款进行比对得出的下浮比例,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任何关联。综上,甲公司公司应支付的全部工程价款将明显低于合同约定的总价68345700元,两者相差910余万元,将明显产生不公平的后果。

 再次,按照观点二计算本案价款 ,本案已完工程价款应为:408天(2011年5月15日至2012年6月25日)÷506天(2011年5月15日至2012年10月1日)×68246673.60元(鉴定的合同总价款)=55028938.40元。甲公司应支付的全部工程价款为:55028938.40元+13500000元(被甲公司分包出去的屋面工程价款)+14600000元(剩余工程的工程价款)=83128938.40元。甲公司应支付的全部工程价款明显高于合同约定的总价68345700元,两者相差14783238.40元,对甲公司明显不公。

 最后,按照观点三计算本案价款 ,已完工工程价款应是40652058.17元。甲公司应支付的全部工程价款为:40652058.17元+13500000元(被甲公司分包出去的屋面工程)+14600000元(剩余工程的工程价款)=68752058.17元,比合同约定的总价68345700元仅高出36万余元,接近当事人的预期,故本案采用观点三计价较为合理。

 综上,固定总价工程未完工的情形下,需要特别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来确定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

来源:律法者 赵飞律师 本文只为转载不做商用,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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