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关于超高层建筑地下区域消防电梯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7〕5号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明确地下室消防电梯设置问题的请示》(川公消办〔2017〕68号)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本规范第7.3.8条第1款规定消防电梯应层层停靠,目的是方便消防人员快速实施救援。但对于超高层建筑,确因施工难度及结构整体安全等原因导致基坑难以下挖,而无法保证同一部消防电梯在建筑的地下各层均可停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尽量使该消防电梯在可到达的地下楼层层层停靠;(二)应针对建筑地下部分单独增设消防电梯,并使该消防电梯能在地下各层层层停靠;(三)每部消防电梯首层及能到达的地下各层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四)消防电梯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关于超高层建筑地下区域消防电梯设置问题的复函
建规字〔2017〕5号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明确地下室消防电梯设置问题的请示》(川公消办〔2017〕68号)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本规范第7.3.8条第1款规定消防电梯应层层停靠,目的是方便消防人员快速实施救援。但对于超高层建筑,确因施工难度及结构整体安全等原因导致基坑难以下挖,而无法保证同一部消防电梯在建筑的地下各层均可停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尽量使该消防电梯在可到达的地下楼层层层停靠;(二)应针对建筑地下部分单独增设消防电梯,并使该消防电梯能在地下各层层层停靠;(三)每部消防电梯首层及能到达的地下各层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四)消防电梯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此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