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尘在线监测设备未强制检定,依据在线监测数据作出的行政处罚被撤销 最近读到一个环保局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例挺有意思, 诉讼的起因是 某县环保局以烟尘在线监测设备测得的超标监测数据,对某企业进行处罚。 某企业认为,超标监测数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原因有两个: (1)超标在线监测数据是在 测量仪器带故障运行期间测得的, 属于异常数据; 设备供应商也向环保局作过报备,
烟尘在线监测设备未强制检定,依据在线监测数据作出的行政处罚被撤销
最近读到一个环保局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例挺有意思, 诉讼的起因是 某县环保局以烟尘在线监测设备测得的超标监测数据,对某企业进行处罚。
某企业认为,超标监测数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原因有两个: (1)超标在线监测数据是在 测量仪器带故障运行期间测得的, 属于异常数据; 设备供应商也向环保局作过报备, 环保局对带故障运行的事实是知晓和认可的。(2)监测所用的烟尘仪器未依据 《计量法》 检定,监测数据是无效数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以[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其中第51项包括:“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等环境监测设备,均属于强制检定的器具。烟尘在线监测设备即烟尘测量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原告作为被处罚人据此 对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被告环保局对上述辩解未予以合理排除, 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径行以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测出的数据认定原告违法,违反了计量法的相关规定,且缺乏数据的准确性, 故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认定超标排放,事实不清,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环保局败诉的主要原因是:超标在线监测数据因在线监测设备未经强制检定,且无其他证据印证等原因,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换言之,这个案例中的在线监测数据没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在线监测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在线监测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
不过, 这个判决所依据的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以[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在2019年11月4日已被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019) 废止了, 2020年10月26日《目录2019》又被《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020)所替代。
本案所涉的超标排放违法行为是在2018年发生的,当时《目录1987》仍然在施行。依据行政处罚「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裁判应当依据《目录1987》判定本案中烟尘测量仪是否需要强制检定。
这个案件并不是依据《目录1987》胜诉的孤例。 原告濮阳市华龙区利民墙材厂不服被告濮阳市华龙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被告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案,原告一审胜诉,其中一个重要依据也是 《目录1987》。
如果这些案子发生在2019年11月以后,那么,一个重要的裁判依据就没有了。
因为,2019年发布的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烟尘测量仪从「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降格为「型式批准」,使用过程中不再需要 强制检定。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020)也保持了这个分类。
虽然烟尘在线监测设备不再需要强制检定,但在线监测数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还是需要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万变不离其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