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深化我市水利改革,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 提高水利工程建设 管理 水平,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
宁波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深化我市水利改革,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 提高水利工程建设 管理 水平,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 法规 ,结合 在本市应急泵站设计采购施工 总承包 的经验 ,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 市 各级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 总承包,是指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或经核准的其他方式,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 测 设计、 设备采购、 施工等工程建设整体或 若干阶段的 建设内容 发包 给具有 相应水利工程总承包 资质 的承包人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的建设 管理模式 。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 工程 总承包可以实行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 若干个阶段的工程、 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工程监理不列入 工程 总承包范围。征地拆迁、移民等建设条件准备等方面的工作内容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 协调、 实施,不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 工程 总承包 一般 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项目建议书 批准后开始。项目实行 工程 总承包 的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招标专章中明确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方案,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同时审批(核准)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方案。
第六条 鼓励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取集中建设、分类打捆的方式实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实施方案时,审批(核准)工程总承包相关事宜。
第 七 条 实施 工程 总承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项目法人单位负责 项目前期并按合同管理工程总承包及监理单位等,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 实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负责监管的建设方式。
第 二 章 工程 总承包单位的确定
第 八 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按照批准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招标 应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 九 条 招标文件应依据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印发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2012 版)》编制 。
第十条 水利建设项目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 水利建设项目 工程 规模 相适应的 水利行业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及项目管理和相关技术与管理服务 资质 。
(二) 具有 与 水利建设项目 工程 规模 相适应的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与安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 三 )具有与 水利建设项目 工程 规模 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能力、设备采购能力、工程施工 或 工程项目管理能力 、 财务能力,企业信 用等级在“优良”(“较好”)及以上 。
( 四 )单独资质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工程总承包的,必须签订明确的联合协议,明确主体责任单位和各单位责任等。
( 五 ) 工程 总承包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 一 条 工程总承包的招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合理设置评分权重和评标办法。
第十 二 条 工程 总承包 合同文本可参考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 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2012 版)》。可 采用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方式 。 合同须明确项目 的设计、造价编制的依据和原则,以及结算和价格调整等办法 。 并可 根据 建设项目 的风险情况合理设置激励条件 。
项目法人应按照设计和施工分别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以批准的 概算 扣除扩大系数后再适当下浮确定, 批准的概算未明确的单项总价或单价,可按照相应水利定额或合同约定价格确定。
第 三 章 工程 总承包有关职责
第 十三 条 项目法人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总责,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的报批以及 资金筹措、政策处理等前期及 工程准备阶段(工程总承包范围外)的工作。
(二)按相关规定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落实工程征地拆迁以及其他建设条件, 按时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场地, 协调建设相关各方关系。
(三) 按照批准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招标方案 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并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
(四) 按 相 关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 与 安全监督机构 规定 办理工程质量 与 安全监督手续。
(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相关款项 ,及时 组织工程验收、结算 ,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
(六)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法人相应职责。
第 十四 条 工程 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 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 负责,主要包括: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 勘测 设计、 设备 采购和施工,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
(二)建立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 、环境、职业健康 保证体系,保证质量、安全 、环境、职业健康 所需资金 的 投入 使用 ,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足额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 勘测 设计,并对工程 勘测 设计质量负责。
(四)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并对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五)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采购、调试工作,并保证工程设备和工程调试质量 , 配合 作好 各项工程验收。
(六)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任务。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其它职责。
第 十五 条 工程监理和跟踪审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合同要求做好各自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水行政等主管部门 按照分级管理等规定,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 督 管 理 。
第四章 工程 总承包管理
第 十七 条 工程 总承包单位应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组建与 工程 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建立覆盖 勘测 设计、 设备 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及环境管理体系,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实现 工程 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建设目标。
第十 八 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在工程现场设立项目部或派驻专职的项目法人代表,及时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条件、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工程正常实施。
第十 九 条 项目法人应积极筹措 配套资金 ,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工程资金专用账户,不得挪用、占用、滞留,确保资金安全 。
第 二 十条 工程变更按合同 约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 《工程 造价管理办法 》等 管理 规定 办理相关手续。总价合同项目的一般工程变更列入工程风险管理范畴。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的税费缴纳,应按照勘测设计部分费用和工程施工部分费用分别按相关规定缴纳。
第 二十二 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项。实行总价合同的, 可 按工程建设实际进度支付;实行单价合同的,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
第二十三条 对承包人有融资要求的,应当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融资建设方案。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融资责任主体、项目筹资方案及融资额度、还款年限、融资财务费用及贷款利息处理方法。融资建设方案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融资建设方案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二十 四 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完工验收后,合同双方应及时进行工程完工结算、支付。完工结算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执行并接受审计。实行总价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总价结算;实行单价合同的,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 。工程结算应在工程完工后六个月内完成 。
第二十 五 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 工程 总承包项目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监督 ,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 整改 。
各参建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稽察、审计等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做好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 六 条 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验收等仍按有关规范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 七 条 工程总承包应引入《建设项目总承包管理规范》 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 八 条 工程总承包遇到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继续执行时,由合同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协商无效时可 申请第三方调解 、 仲裁 或诉讼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 九 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 和 培育 规范有序的 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市场。
第 三 十条 本 指导意见由宁波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自201 5 年1 2 月1 日起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