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没有腹肌的灯泡
2022年06月28日 13: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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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专项验收 7.0.1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7.0.2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7 专项验收

7.0.1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7.0.2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7.0.3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7.0.4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是工程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组成部分。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相关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复印件。

8 竣工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1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2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3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8.1.2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L。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8.1.3工程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及计划延长的时间等内容。


8.1.4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审计部门应出具竣工审计意见。项目法人应对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8.1.5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8.1.6 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8.1.7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 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见附录N、附录O。


8.1.8 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作出安排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8.1.9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2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5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6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8.2 竣工验收自查


8.2.1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自查工作应由项目法人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8.2.2竣工验收自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检查工程建设情况,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4确定工程尾工内容及其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5对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作出安排;
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8.2.3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


8.2.4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格式见附录E)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


8.2.5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M。参加竣工验收自查的人员应在自查工作报告上签字。项目法人应自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8.3.1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8.3.2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应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


8.3.3根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法人应负责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见附录P。


8.3.4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按合同要求及时提出质量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项目法人应自收到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8.3.5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在影响工程安全运行以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前,不应进行竣工验收。


8.4 竣工技术预验收


8.4.1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成员的2/3以上成员应来自工程非参建单位。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参加技术预验收,负责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8.4.2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可下设专业工作组,并在各专业工作组检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8.4.3竣工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
5 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6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7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8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4.4竣工技术预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并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资料;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工作报告;
3听取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
4专业工作组讨论并形成各专业工作组意见;
5讨论并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6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8.4.5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应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其格式见附录Q。


8.5 竣工验收


8.5.1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8.5.2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5.3竣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程序: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2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
3)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4)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5)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报告;
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7)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5.4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应为合格。


8.5.5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R。数量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工程主要参建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份数确定。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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