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急管理部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 (应急〔2021〕83号)(以下简称:《定级办法》)。 为帮助企业更好理解和落实《定级办法》,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博晟安全带您一起来解读!
一
修订背景
01
工作的重要性
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做到 “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的具体举措,是《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明确要求。
02
发挥的作用
自2014年原办法实施以来,全国工矿商贸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促进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国评组办函〔2020〕1号),标准化建设于2020年9月正式纳入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
03
修订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机构、政策的调整,按照原办法标准化工作已无法开展,如原来评审费用由评审单位向申请企业收取,不符合涉企收费的有关要求;由于机构改革,原办法的适用范围也需作出调整等。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亟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04
主要修订内容
与原办法相比,《定级办法》主要有三方面的调整完善。
1.评审费用不再由企业承担
原来评审工作所需费用由评审单位向申请企业收取。按照涉企收费相关要求,《定级办法》规定,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由定级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
2.申请和撤销条件更加严格
原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为2条,一是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二是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定级办法》增加到9条,相比更加严格全面,并且规定采取承诺制,承诺是否属实由现场评审检查确认,减轻企业在申请阶段准备材料的负担。
原办法规定的撤销标准化企业等级有3种情形,《定级办法》规定有9种情形,有利于督促企业认真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3.激励措施更加明确
原办法缺乏这方面内容。《定级办法》提出了对标准化等级企业的 8条激励措施 :
(1)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一级企业,以执法抽查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2)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产措施的,原则上一级企业不纳入范围;
(3)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优先对一级企业进行复产验收;
(4)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5)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6)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7)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
(8)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二
主要内容
《定级办法》主要内容分为 适用范围、等级划分和定级权限、定级程序和激励、监督保障措施 三部分共17条,对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进行了规范。
01
适用范围
《定级办法》适用于全国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不适用于矿山企业,新增石油开采行业。
原办法与《定级办法》适用范围对比:
原办法 |
《定级办法》 |
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 |
全国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石油开采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 |
02
等级划分
沿用了之前标准化等级划分,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因行业种类众多,各地行业企业数量不同,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参照标准化基本规范配套的定级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二级、三级企业定级工作。
03
定级权限
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及委托有关单位负责现场评审等工作,也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工作。
04
定级程序
1.程序
《定级办法》明确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 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 的程序进行。
自评: 强调了企业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及主要负责人和员工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自评周期为每年一次,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申请: 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由组织单位进行自评报告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评审: 组织单位通知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企业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并由现场评审组确认整改完成情况。
公示: 定级部门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组织核实反映企业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的问题。
公告: 对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加强部门联动。
2.新老办法对比
《定级办法》规定了企业申请定级应当具备的9项基本条件,以及一级企业的3项条件,并要求由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承诺。发现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定级申请。
(1)关于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条件的对比
原办法 |
《定级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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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企业应具备条件的对比
原办法 |
《定级办法》 |
( 1 )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原则上控制在本行业企业总数的 1% 以内; ( 2 )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达到一类水平; ( 3 )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预测预控体系; ( 4 )建立并有效运行国际通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统计分析方法; ( 5 )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 6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
( 1 )从未发生过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申请定级之日前 5 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前 2 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 2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6441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5499 ),统计分析年度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损失工作日、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等,并自前次取得标准化等级以来逐年下降或者持平; ( 3 )曾被定级为一级,或者被定级为二级、三级并有效运行 3 年以上。 |
(3)关于再申请原等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对比
《定级办法》规定了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6项条件的,报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原办法 |
《定级办法》 |
( 1 )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 2 )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一级企业应达到一类水平,二级企业应达到二类及以上水平,三级企业应达到三类及以上水平,实施自查自改自报; ( 3 )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 4 )安全监管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 5 )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
( 1 )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 2 )一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 3 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 100 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二级、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 5 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 500 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 3 )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 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 5 )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 6 )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
(4)关于撤销企业标准化等级的情形对比
《定级办法》规定了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如在有效期内出现生产安全死亡事故、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等9种情形的,标准化等级即被撤销,同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
原办法 |
《定级办法》 |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2)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4)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5)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6)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7)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8)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9)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
05
激励和监督保障措施
1.激励政策。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一级企业,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原则上不纳入安全生产政策性限产、停产范围,优先复产验收,以及加大对标准化等级企业在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用等级评定、评先创优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2.监督受托方工作。
各级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和人员工作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发现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存在明显错误等问题,约谈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组织单位或者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信息化保障。
企业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三
各地积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定级办法》
自 应急管理部 印发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后 ,全国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并 纷纷出台相关落实措施文件。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下发关于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其中文件中明确了申请和撤销条件、激励措施 按 照按应急管理部文件《定级办法》执行,关于评审费用规定了 “二级标准化定级工作组织单位、现场评审单位由省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三级标准化定级是否需要依托组织单位、现场评审单位开展工作由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参照省厅方式执行” ,明确了评审费用由定级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文件中明确了申请和撤销条件、激励措施按照按应急管理部文件《定级办法》执行,关于评审费用规定了 “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定级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名单。二级定级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由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确定,三级定级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由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确定”。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其中文件中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申请有更加严格的条件,规定 “企业申请除符合《定级办法》第八条的共性条件外,还应符合:申请二级定级的企业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统计分析事故起数、千人重伤率、伤害严重率等逐年下降或者持平,曾被定为三级及以上等级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行业领先的新设立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有效运行3年以上,可直接申请二级定级。申请三级定级的企业申请之日前2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统计分析事故起数、千人重伤率、伤害严重率等逐年下降或者持平。”
关于评审费用规定了“定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也可确定所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也可由确定为组织单位的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直接组织评审人员(包括评审专家和评审员)开展现场评审,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明确了评审费用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经费预算。
河南省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申请和撤销条件、激励措施按照按应急管理部文件《定级办法》执行,关于评审费用规定了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省应急管理厅委托省应急管理科学技术研究院为二级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二级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由组织单位和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由组织单位随机抽取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成现场评审组负责实施。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三级标准化定级工作。”
助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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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各地纷纷出台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相关措施文件,各行业、企业亟需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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