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历经2016--2019年北京市海淀法院一审、2019年北京市一中院二审、2020年北京市高院再审驳回、2022年北京市一分检民事监督驳回,谷穗公司诉富盛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在我方没有掌握准确的施工期限、建筑面积等不利条件下,我所徐福云主任团队律师,稳扎稳打,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为我方合作长达十年之久的富盛公司再次赢得了判决的全面胜利,将谷穗公司高达770余万元的诉请直接核减至34万,加上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由谷穗公司承担的诉讼费5.96万元、6.37万元,我们帮富盛公司实际减损高达750万元。团队高度敬业、专业的办事态度及能力再次赢得委托人的高度赞誉,相反,谷穗公司长达6年的恶意发财之诉终于止步,彻底梦碎!
前 言
历经2016--2019年北京市海淀法院一审、2019年北京市一中院二审、2020年北京市高院再审驳回、2022年北京市一分检民事监督驳回,谷穗公司诉富盛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在我方没有掌握准确的施工期限、建筑面积等不利条件下,我所徐福云主任团队律师,稳扎稳打,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为我方合作长达十年之久的富盛公司再次赢得了判决的全面胜利,将谷穗公司高达770余万元的诉请直接核减至34万,加上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由谷穗公司承担的诉讼费5.96万元、6.37万元,我们帮富盛公司实际减损高达750万元。团队高度敬业、专业的办事态度及能力再次赢得委托人的高度赞誉,相反,谷穗公司长达6年的恶意发财之诉终于止步,彻底梦碎!
01
案情简介
谷穗公司与富盛公司于2011年11月18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谷穗公司向富盛公司提供建筑脚手架等租赁材料,租金按照单栋楼设计面积乘以30元的包死价格计算,单栋使用期间根据不同的材料分别为9个月和12个月不等,另外谷穗公司负责材料的进出场、现场保管等。合同签订之后,谷穗公司按照富盛公司所施工楼号提供满足使用条件的租赁材料,从2011年底开始至2014年10月离场,富盛公司陆续完成了12栋楼和涉案项目部分停车场的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未就施工面积进行确认,也未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项目结束后,双方就租赁费结算产生纠纷,谷穗公司坚持主张租赁期限为3年,富盛公司坚持按合同履行,协商未果,谷穗公司诉至法院,在其确认已收款217.6万元的基础之上,请求法院判令富盛公司支付建筑材料租赁费共计776047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02
交易文件设计
涉案项目为群体性工程,现场并非富盛公司一家劳务专业公司,考虑到项目的复杂程度以及现场环境的复杂状况,在起草租赁合同时我们没有按照常规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进行核算,而是按照单栋楼在不超过一定期限范围内按照“一次性包死价”进行核算,并预留了一定的时间浮动空间
03
诉讼方案设计
考虑到双方的“名为租赁实为承包”的法律关系,结合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们决定充分准备,以静制动,主动反击!
04
调查取证
作为劳务分包公司,富盛公司并不参与施工总包单位与发包单位的大量例会及决算等过程,因此留存资料比较少。拿到谷穗公司的诉讼材料后,本所律师对于富盛公司所参与施工的12栋楼以及地下停车场实地了解现状,向总包单位了解每栋楼的开工、基础、主体以及整体竣工验收时间,居民入住时间,以及设计图纸等项目技术资料等,全面了解、熟悉所涉案件情况。
诉讼过程中,原告谷穗代理律师孙某持法院调查令向总包单位调取富盛公司所涉设计图纸、验收资料、地下停车场施工范围,工程决算等资料。回函资料由总包单位封存交由孙某转交法院,该资料在质证之前已经拆封,调查清单和回函资料明显不一致,鉴于我们之前已经了解项目全部情况,当庭对回函资料提出异议。结束当日庭审,第一时间赶赴总包单位调查回函资料,总包单位了解情况后比较客观的将所有回函资料留存复印件、回函说明交由我们转交法院。
法院充分考虑回函资料的巨大差别,重新向总包单位发了调查令,总包单位按照清单要求将客观资料直接邮寄给审判法官。
该案件的初步调查和过程调查至关重要,一般情况下没有人质疑律师持调查令所调取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谷穗公司代理律师私自拆封回函证据,隐匿销毁对富盛公司的有利证据。如果未事前调查、及时发现问题,该回函结果将直接影响案件走向,富盛公司可能要承担数百万的不利后果。
正是由于我们深入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抽丝剥茧从细节处入手,才能迅速发现对方的不耻行为,避免因证据瑕疵给富盛公司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05
核心争议观点
在了解了案件的全部内容之后,经过徐主任律师团队的讨论与研究,认为该案子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也即两个难点。
焦点一便是施工的面积应该如何计算
谷穗公司2016年6月28日的立案诉状载明以及在2017年3月13日第一次庭审中自认地下车库面积为8366平方米,构成明显自认;2017年6月20日孙某持调查令到总包单位调取资料时,当日即拿到整个项目的设计图纸,旋即变更地下车库结算面积为34494.23平方米,恶意抬高结算数字,坚持按整个项目的地下车库面积核算。
我方认为 谷穗公司的观点不能成立 ,理由是:
首先,谷穗公司作为租赁件的 承包方 ,全程负责租赁件的进出场、安全防护、租赁件的安装及拆卸(合同约定及谷穗公司庭审自认), 对于直接关乎承包费的建筑面积存在明知 ;
其次,总包单位一并提交的富盛公司地下车库 投影图纸标注面积为8170 平方米 ,该数字与谷穗公司诉状载明数字 基本一致 ,因为电子图纸的标注不可能那么精准, 符合高度盖然性表象特征 ;
其三,涉案项目的分包单位涉及多家公司,所有分包单位都是从基础开始施工(包含地下车库), 不存在过程转让行为 ,谷穗公司主张按整个项目的地下车库面积结算缺乏基础证据;
其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诉法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谷穗公司并 未能提供 支撑其诉请的相关证据,我方不负有举证义务。
焦点二即是租赁的期限如何计算
谷穗公司无视合同以单栋面积乘以固定单价的基础事实,坚持以 2011年10月至2014年10月“材料计划表”载明的施工期限总长,主张3年的租赁费。
我方认为 谷穗公司的观点不能成立,理由是:
首先,双方签订的是 固定价款合同 ,过程中不存在调价情况,谷穗公司也 从未提出调整价款 的主张,双方应严格 按照合同约定公平决算 ;
其次,富盛公司所分包的12栋楼并 未同步施工 , 开工时间存在先后 ,最早施工的租赁件拆除后,后施工的项目可以继续使用,涉案项目均为6层的多层建筑,租赁件的 使用周期非常短 ,总包单位的客观证据足以证实我方单栋楼的施工时间, 均未超过 不同租赁材料所限定的9个月、12个月期限;
其三,根据施工进度及验收资料,富盛公司施工的任何一栋楼 均不存在施工3年的记录 ;
其四,谷穗公司 恶意伪造证据 ,例如:虚假的租赁合同,直观就能看出是新签订的,公章压痕明亮鲜艳,签字无任何的碳化分解痕迹;非谷穗公司的材料签收记录,企图混淆视听;
其五,“材料计划表”中 并未记载 具体使用租赁器材的楼号,且富盛公司负责施工的12栋楼中有3栋楼因不具备施工条件,在其它楼基本完工时该3栋楼才开始施工,故12栋楼 总工期延长并不意味着各栋楼单独的工期延长 ,进而“材料计划表”签认时间跨度为3年,也不足以证明各栋号楼单独的工期为3年,双方亦 未约定 按进场和出场总时间周期核算租赁费。“材料计划表” 无法认定 每栋楼的租赁件使用时间。
谷穗公司主张按照3年租期计算租金,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各级法院均认同我方的代理观点。
裁判结果
2019年4月10日,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可了我方抗辩意见及证据观点,仅判决富盛公司支付谷穗公司租金346432.1元;案件受理费66123元,原告谷穗公司承担59627元,富盛公司承担6496元。谷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谷穗公司没有提出实质性的关键证据,2019年6月25日,二审法院同样采纳了我方的意见,维持原判。随后谷穗公司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2020年5月28日,北京市高院作出再审裁定,驳回谷穗公司的再审申请。最后谷穗公司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提起抗诉申请,历经庭证程序及调查,2022年3月3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驳回谷穗公司的抗诉申请,至此,自2016年6月28日谷穗公司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历经六载,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结语和建议
此案件是本所律师全程参与交易文件起草、代理并且取得最终胜诉判决的又一重要案件,虽然案件额度不高,但是极具代表意义;是我所徐主任团队律师集体智慧的又一重要体现;也是我所律师在建筑工程及其相关业务领域具有丰富诉讼经验与诉讼技巧的又一重要证明。案件几经波折之后顺利圆满解决,切实维护了委托方的最大权益。对于在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恶意隐匿销毁调查令回函证据的律师同行,我方彰显了极大的忍耐与宽容,没有对其个人追责,只追求结果公正。
在此我们也要提请相关方当事人注意:在签约之前,提前找专业人员设计交易架构,细化交易文件,防患于未然。履约过程中及时确认争议事实、留存过程资料,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更应当保留第一手资料。而且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在材料清单、工程验收清单等重要文件的签收上必须落实具体责任人,做到严格把控,避免之后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