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停窝工损失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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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17日 09: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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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索赔停窝工损失是比较常见的一类纠纷,也是司法审判中的难点之一。本文中,笔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在相关案件中的裁判观点,从停窝工损失的原因认定、金额认定、是否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方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停窝工损失的索赔进行讨论。 【关键词】 停窝工损失、索赔、工程价款优先权

【内容提要】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索赔停窝工损失是比较常见的一类纠纷,也是司法审判中的难点之一。本文中,笔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在相关案件中的裁判观点,从停窝工损失的原因认定、金额认定、是否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方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停窝工损失的索赔进行讨论。

【关键词】

停窝工损失、索赔、工程价款优先权

一、 停窝工损失原因的认定

1.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停窝工损失,承包人可否进行索赔

因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可以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 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停工、怠工。


此种情况下,如果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擅自停工造成的停窝工损失,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认为:当事人在《补充协议》第8条中对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迟延的情形下承包人是否应停工以及如何计算违约损失进行了明确约定,虽然案涉合同无效,但毕竟为当事人所实际履行,在处理纠纷时应予以充分考量。而依照前述约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按银行基准资金利息或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主张30天以外的利息,而不得停工、怠工。现承包人以发包人未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停工损失与前述约定不符,法院据此不予认定其损失。 [1]


在另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秉持了同样的态度,甚至未能准许承包人对停窝工损失的鉴定申请:发包人未按照原合同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人停窝工损失,但《补充协议》等变更了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包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停窝工损失责任在于发包人,一、二审法院未准许承包人停窝工损失鉴定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2]


情况二: 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不得停工、怠工。


此种情况下,如果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停工并遭受停窝工损失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判决书中载明: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施工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项目长期停工和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在2015年5月26日向承包人的复函中亦自认是因其自身资金紧张导致工程进展缓慢,甚至工程长期停工,该相应后果应当由发包人自行承担,故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承担延误工期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3]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人诉请发包人承担停窝工损失,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2.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原因导致停工时,停窝工损失责任的划分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原因导致停工,如果能够区分各自原因导致停窝工损失部分的,则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应当计入索赔;如果不能区分且时间存在交叉的,也可根据各自原因导致的停工时间,划分责任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认为:涉案项目存在因延期较低、拆迁赔偿不到位、施工影响村民生活等因素发生阻工、设计变更处理、施工用材和施工工艺变更等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停窝工损失,应当计入索赔范围,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窝工或者虽有阻工事件但未造成实际停工的,不应计入窝工损失。另,超合同工期的原因有工作量增加、交地迟延、拆迁补偿等原因导致的村民阻工、洪水灾害、设计变更以及施工作业面复杂等多种原因,同时也有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合理、措施不科学、擅自停工等原因。且由于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存在交叉,不能区分各自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段。在此情形下,法院根据已经认定的各自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的时间,认定发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 [4]


3.施工工期延误是否必然会产生停窝工损失?

工期延误的原因可能有多种,既有可能是发包人的原因、也有可能是承包人的原因、还有可能是因非当事人的原因造成,例如不可抗力等。因此,工期延误并不必然会产生停窝工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认为:工期延误与工程停窝工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涉案工程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不能推断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停窝工事实的结论。由于承包人未提供与停窝工事实有关的签证或其他证据证明其客观上存在停窝工事实,亦无证据证明双方曾就停窝工具体文件进行过磋商或承包人曾向发包人索赔过停窝工损失等事实,故一、二法院认为本案现不足以认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停窝工事实并无不当。 [5]


二、 停窝工损失金额的认定

1. 承包人单方制作的文件在何种情况下可予采信?

对于停窝工损失的具体金额,承包人在索赔过程中,往往会提交很多自制的文件,比如考勤统计表、人员工资发放表等。如果承包人仅提供这些单方制作的文件,而无其他经监理或发包人签字的其他文件,例如证明停窝工实际发生的签证单、与考勤表对应的进场记录、与工资发放统计表对应的实际发放凭证等,法院通常不会仅依据承包人单方制作文件支持索赔。


例如在一起停窝工索赔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工人工资损失,承包人仅提交了单方制作的工资表,而未提交证据证明工资表上的工作人员在停工后仍在工地工作,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停工后实际发放了工人工资,故原审判决没有支持关于人工工资损失并无不当。 [6]


但在另一起案件中,承包人除提供其单方制作的文件外,还提供了经监理签字确认存在停窝工事实的文件,在此情况下,法院酌情支持了承包人的索赔请求。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工程2011年7月20日的工程联系单中,监理单位已经签章确认确实存在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窝工81天的事实,但签证单中并未确定损失数额,也没有涉及停工损失的计算方法。承包人提供的停窝工损失证据相当一部分是其自己记载、单方提供的工人数量、名单、工资数额、现场机械数量等,发包人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鉴于此前双方在施工过程中也曾发生过8天停窝工,双方协商的补偿数额为7万元,基本可以反映出停窝工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程度,酌定81天停窝工损失为7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 [7]


2. 监理或业主批复的文件

对于承包人提供了监理或业主批复的文件,法院也会根据这些批复文件中表述的具体内容,例如,是否确认停窝工事实、停窝工时间、停窝工的人员机械数量、停窝工的费用等,进行区别认定: [8]


(1)监理或业主批复确认人员和设备及时间的窝工人员、机械设备闲置索赔费用,法院予以采信。


(2)承包人在申报阻工事实的同时申报了人员、机械停窝工情况,监理签批了阻工事实,但未签批人员设备和窝工时间。在此情况下,虽缺乏监理签批人员设备和窝工天数,但鉴定机构结合人员机械进场登记情况、施工场地及机械的实际情况及天气状况等综合判断其鉴定结果具有事实基础,法院予以采信。


(3)承包人申报了阻工事实,监理确认有阻工

事实,承包人没有申报人员、设备停窝工情况,监理也没有签批人员、机械时间。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1)虽然双方均未严格按照程序完善相应手续,缺乏认定阻工时间的充分证据,鉴定机构根据阻工原因、业主审理处理意见,并结合施工场地和机械的实际情况以及天气状况等综合判断,确定阻工时间尤其合理性,法院予以采信。2)对于人员、机械的窝工时间及数量问题,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初已知晓复建工地存在的复杂地理状况和征地拆迁问题,其应当有合理组织施工和调配人员、设备的责任,同时在部分监理签批的意见中也有提示要合理调配人员和设备的要求,承包人理应为减少损失而合理调配;同时,从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阻工现场道路通行极差、施工车辆转移困难,且施工路段相距较远,机械调配困难,同时考虑到窝工时间长短也与监理、业主未能及时审批和解决组工问题有关,故法院认定承包人和业主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分担停窝工损失。


3. 发包人过错导致停工,承包人亦负有减损义务

《民法典》在合同违约责任一章中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停窝工损失的索赔,即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时,承包人亦负有减损义务,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认为:由于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本案中,建设工程停工后,发包人没有就停工、撤场以及是否复工作出明确的指令,承包方对工程是否还有分包人继续施工等问题的解决组织协调不力,并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分包人的停工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对此应承担一定责任。与此同时,分包人也未积极采取适当措施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明确停工时间以及是否需要撤出全部人员和机械,而是盲目等待近两年时间,从而放任了停工损失的扩大。因此,本院认为,虽然成教楼工程实际处于停工状态近两年,但对于计算停工损失的停工时间应当综合案件事实加以合理确定,二审判决及再审判决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参照河南省建设厅豫建标定(1999)21号《关于记取暂停工程有关损失费用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将分包人的停工时间计算为从1999年4月20日起的6个月,较为合理。二审判决及再审判决据此认定对此后的停窝工,分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改变,不应计入赔偿损失范围并无不当。分包人对其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9]


三、 停窝工损失是否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停窝工损失是否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笔者按:该批复已被废止)第三条中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先前公布的一则公报案例中也援引过该条款并进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能够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而从前述承包人在本案中被支持的诉请款项来看,包括因发包人违约给其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两项,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承包人主张对涉案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并无不当。 [10]


目前,虽然上述批复已被废止,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0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并参考上述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对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损失的倾向性观点是,停窝工损失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工程价款范围,承包人不得就此损失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出版)“045. 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如何界定”中亦提到,实践中对于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设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一项没有争议。由此可见,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遭受的停窝工损失,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笔者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虽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停窝工损失的索赔,从原因到金额再到是否可以享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内容,结合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进行了一些讨论。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停窝工损失的索赔是一项比较复杂和综合性的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中的一些观点实际上是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针对特定问题作出的裁判,不可单一而论。因此,本文中引用的一些裁判,仅可作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停窝工损失索赔审判过程中法院对某些情况的一些倾向性观点,而不能被视为通用的裁判规则,在特定案件中仍然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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