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指南 第一编 前期工作和设计部分 第一部分 稽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 一) 前期工作程序 1、 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 按照《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 号) 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稽察暂行办法》( 水利部令第 11 号) 的规定进行稽察。 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项目 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上报、 审核和审批以及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指南
第一编 前期工作和设计部分
第一部分 稽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 一) 前期工作程序
1、 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
按照《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 号) 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稽察暂行办法》( 水利部令第 11 号) 的规定进行稽察。 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项目 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上报、 审核和审批以及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2、 基本建设立项程序简化的水利工程项目
应符合《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 号) 的规定:
(1) 在已有堤防基础 上实施的堤防加高加固工程, 可直接编写可行性研 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2)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立项工作, 在流域机构或省( 自 治区、 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基础上进行。 总投资 2 亿元( 含) 以上或总库容大于 10 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 总投资 2 亿元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
(3) 拟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的大型灌区改造工程、 节水示范工程、 水土保持、 生态建设工程, 可在限额以内( 3000 万元) 直接编制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4) 小型省际边界工程, 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5) 其他国家计划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简化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的项目 。
( 二) 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工程项目 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按《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部水建〔1998〕 16 号) 第七条有关规定, 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1、 施工现场征地、 拆迁;
2、 完成施工用水、 电、 通讯、 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 必须的生产、 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 组织招标设计、 咨询、 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 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 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 三) 开工报告( 开工许可)
1、 主体工程开工( 项目 工程施工许可)
项目 法人或其代理机构应按审批权限, 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广西壮族自 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2 年 1 月 21 日 区人大常务委员 会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报建、 质量、 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不得开工。 ” 和《广西壮族自 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 即可正式开工并进行建设实施阶段”
2、 主体工程开工应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部水建〔1995〕 128 号) 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 1) 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 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 2) 建设项目 已经列入国家年度计划, 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 3) 主体工程招标已决标, 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并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
(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的需要。
( 四) 各阶段设计文件内容及深度
1、 项目 建议书
主要内容是提出项目 建设的任务和必要性, 拟定建设规模、 建设工期,初估投资和资金筹措方案等。 编制内容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 1996 年 12 月 8 日 水规计〔1996〕 608 号)。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内容是论证工程建设必要性, 确定本工程建设任务和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 确定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 查明主要工程地质问题; 选定工程建设场址; 基本选定工程规模; 估算工程投资, 明确工程效益, 分析主要经济评价指标, 评价工程的合理性和财务可行性等 15 项内容、 8 项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深度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DL5020--93)。
3、 初步设计报告
主要内容是确定工程规模、 选定水位、 流量等特征值;确定工程总布置、 主要建筑物轴线、 线路、 结构型式和布置、 控制尺寸、 高程和工程量,编制初步设计概算书等, 共 12 项内容, 9 项附件。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深度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DL5021--93)。
4、 施工详图
主要内容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意见, 对建筑物( 结构物) 进行详细设计, 绘制建筑物各种结构尺寸图、 开挖图、 基础处理图及钢筋布置图等施工详图。 施工详图是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施工的主要依据。
5、 大坝安全监定书
主要内容是对已建的水库大坝应进行防洪安全、 大坝结构安全和大坝渗流稳定安全等方面的复核, 并提出大坝安全鉴定书。“鉴定书” 是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的主要依据。应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建管〔2003〕 271 号) 和《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SL258--2000) 的要求进行。
( 五)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阶段审查、 审批1、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简称中央项目 ) 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简称地方项目 ), 又按其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分为大中型和小型项目 。 大中型项目 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
( 1) 堤防工程:一、 二级堤防;
( 2) 水库工程:总库容 1 亿立方米( 含 1 亿立方米) 以上;
( 3) 水电站工程:电站总装机容量 5 万千瓦以上;
( 4) 灌溉工程:灌溉面积 30 万亩以上;
( 5) 供水工程:日 供水 10 万吨以上;
( 6) 总投资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 。
2、 前期工作阶段设计文件报批程序
应符合《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 号) 第二十二条~ ~ 三十一条规定。
(1) 项目 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大中型项目 的项目 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技术审查后, 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其他中央项目 的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审批; 其他地方项目 使用中央补助投资的由省有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涉及省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 , 项目 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流域机构审查、 协调后再审批( 第二十五条)
(2) 项目 初步设计审批( 第二十七条)
以下项目 的初步设计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
①中央项目 ;
②地方大中型堤防、 水库枢纽工程、 水电工程以及其他技术复杂的项目 ;
③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的地方项目 ;
④全国重点或投资 2 亿元以上的病险水库( 闸) 除险加固工程;
⑤省际边界工程。
其他地方项目 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3) 项目 开工报告审批
项目 开工报告由项目 法人提出并按程序上报。中央大中型项目 由水利部提出审核意见,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其他中央项目 由水利部审批;地方项目 开工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送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同意, 其中大中型项目 由省计划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其他项目 由地方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项目 法人或其代理机构应按审批权限, 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广西壮族自 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2 年 1 月 21 日 区人大常务委员 会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报建、 质量、 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不得开工。” 和《广西壮族自 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 即可正式开工并进行建设实施阶段”
( 4) 施工图审查
水利部尚未制定施工图审查办法。目 前, 有一部分工程项目 的施工图由项目 法人( 或委托监理单位) 主持审查。 施工图应由监理单位审核盖章后, 交施工单位施工。
( 六) 勘察、 设计项目 的资质等级
承担水利行业工程勘察、 设计项目 的资质等级应符合《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部建设〔2001〕 22 号)、《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部建设〔2001〕 22 号) 和《堤防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 水利部水建管〔1998〕 541 号)。
1、 工程勘察资质
分为综合类、 专业类和劳务类。综合类工程勘察单位承担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专业类甲级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业务和地区不受限制;专业类乙级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中小型项目 ;专业类丙级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小型项目 ;工程勘察甲、 乙、 丙工程项目 划分见表 1、 表 2、 表 3。
2、 工程设计资质
水利工程设计资质分为行业设计资质和专项设计资质( 需由行业主管 部门批准)。
水利工程行业设计资质设甲、 乙、 丙三个级别。甲级工程设计单位承 担本行业建设项目 的工程设计 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乙级工程设计单位可 承担本行业的中、 小型建设项目 的工程设计任务, 承担工程设计任务的地 区不受限制; 丙级工程设计单位可承担相应行业的小型建设项目 的工程设 计任务, 承担工程设计限定在省、 自 治区、 直辖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
具有甲、 乙级资质的单位, 可承担相应的咨询业务, 除特殊规定外, 还可承担相应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业务。
水利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甲、 乙两级。取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证 书的单位可承担大、 中、 小型专项工程设计项目 , 不受地区限制; 取得工 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承担中、 小型专项工程设计项目 , 不受 地区限制。
持工程设计专项甲、 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承担相应的咨询业务。
3、 水利行业建设项目 设计规模划分情况
( 七) 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糸 及现场设计服务
设计单位必须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建立、 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糸 , 加 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 会签批准制度, 做好设计文件 的技术交底工作。 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政策法规、 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以及合同要求; 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 准确、 可靠; 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 设计单位应按合 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 对大中型工程,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 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做好现场服务。 设计
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 对施 工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总之, 设计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 号)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履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八) 重大设计修改与概算
1、 重大设计修改
重大设计修改尚未规定明确的量化指标。凡涉及初设审定方案修改, 建筑物结构布置有重大改变的均属重大设计修改。 例如:
( 1) 由于水文资料变化, 导致对设计规模与标准所作的重大变动;
( 2) 由于地质条件变化, 导致对设计方案所作的较大调整;
( 3) 由于设计深度不够, 导致对工程内容所作的调整;
( 4) 对原图设计方案和建筑物结构所作的较大变动;
( 5) 由于采购条件变化, 主要设备容量、 性能、 型号发生变化;
( 6) 原审定的工程项目 增加或减少;
( 7) 其他方面的重大变化。
2、 设计修改及概算修正报批
( 1) 工程项目 变更、 子项目 调整, 建设标准调整等, 须按程序上报原审 批单位审批。 在建设项目 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范围内, 依据批准的初步设 计原则, 一般的非重大设计变更、 生产性子项目 之间的调整, 由项目 主管 部门审批( 水利部水规计〔2003〕 344 号第三十条)。
( 2) 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需要修正, 必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 九) 专项审查报批制度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专项报告包括:
( 1) 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 2) 开发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
( 3) 移民安置和淹没处理可行性规划;
( 4) 水工程开发时对矿产资源的影响和处理意见;
( 5) 招标范围和方式的审查。
初步设计阶段的专项报告包括:消防设计报告。
第二部分 稽察中常见问题和法规标准的适用
1、 前期工作程序倒置, 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由于前期工作和设计工作滞后, 有些工程项目 在项目 建议书、 可行性 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未经审批( 或尚未完成) 的情况下, 就安排了 投资, 开始了 建设项目 施工。 不符合以下政策、 法规:
( 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水利部水建〔 1998〕 16 号) 第 二条、 第七条;
(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部水建〔1995〕 128 号)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 3)《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 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 国发〔 2000〕 20 号) 中强调: 水利工程 项目 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 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2、 前期勘察设计深度不够
勘测、 勘探工作不满足《水利 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规程》 ( DL5020-93) 和《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DL5021-93) 的 要求。
不符合以下政策、 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30 日 国务院令 279 号) 第十 九条规定: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设计, 并对其勘察、 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规定: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 测量、 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 准确”; 第二十一条规定: “设计文件应 当符合国家的设计深度要求”。
3、 重大设计修改未按程序报批
不符合以下政策、 法规: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 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 号) 第三十条“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 由于工程项目 基本条件发生变化, 引 起工程规模、 工程标准、 设计方案、 工程量的改变, 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 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 15% 以内时, 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 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 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 15% 以上( 含 15% ) 时, 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 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 第三十一条 “项目 建议书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的规定;
4、 建设项目 主管部门越权审批工程项目
不符合以下政策、 法规:
( 1)《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水建管〔 1999〕 78 号) 第四十条的规定;
( 2) 《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 水利部水规计〔1999〕 77 号) 第八条“堤防级别为 1、 2 级, 以中央投资为主体的堤防工程, 国际界 河和跨省重要支流等堤防工程, 按基本建设程序, 由水利部组织审查、 审 核, 国家计委审批确定投资规模。 以中央参与投资的 3、 4 级堤防工程, 按 基本建设程序对工程项目 立项, 可研报告由流域机构组织审查报部审批, 初步设计由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组织审查, 报流域机构审批, 水利部各 流域机构负责计划管理。 ” 和第九条“ 其它堤防工程建设, 由各省、 自 治 区、 直辖市根据流域防洪规划总体任务要求和建设目 标, 提出建设方案, 组织审查, 报送流域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 按基建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并 负责组织实施。 ” 的相关规定;
( 3)《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水规计〔2003〕 344 号)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5、 有些堤防工程扩大设计标准, 违反流域规划和设计批复文件 不符合《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水建管〔1999〕 78 号)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6、 以计划代替设计, 无施工图就施工
不符合以下政策、 法规: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水建〔1995〕 128 号) 中第十三第一款“项目 法人或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 报告, 按审批权限, 经批准后, 方能正式开工。 ”“ 主体工程开工, 必须具 备以下条件……” 的规定。
(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30 日 国务院令 279 号)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 不得使用” 的规定。
( 3)《广西壮族自 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2 年 1 月 21 日 区人大 常务委员 会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报建、 质量、 安全监督 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不得开工。 ”
7、 设计图纸不规范
有些图纸上高程、 尺寸、 混凝土分区等级标注不全, 不符合《水利水 电工程制图标准》( SL73. 2--95) 等相关标准。
8、 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 与其资质等级不相应
不符合以下政策、 法规: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93 号) 第八条“禁 止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 察、 设计业务。 ”
( 2)《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部建设〔 2001〕 22 号)、《工程 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部建设〔2001〕 22 号) 的有关规定; ( 3)《堤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标准补充规定》( 水利 部水建管 〔1998〕 541 号) 的规定;
(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 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 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 设 计单位的名 义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 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 单位的名 义承揽工程。 ” 的规定
9、 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不到位、 供图不及时 不符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997 年 12 月 21 日 水利部令第 7 号)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0、 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擅自 组织施工
不符合《广西壮族自 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2 年 1 月 21 日 区人 大常务委员 会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报建、 质量、 安全监 督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不得开工。 ” 和 《广西壮族自 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取 得施工许可证后, 即可正式开工并进行建设实施阶段”
11、 承发包双方未签订廉洁协议
不符合《广西壮族自 治区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 定》( 广西建设厅、 监察厅桂建管〔2000〕 34 号) 的规定。
第二编 建设管理部分
第一部分 稽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 一) 项目 法人责任制
1、 项目 法人组建时间
项目 法人组建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 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
2、 项目 法人组建
( 1) 中央项目 由水利部( 或流域机构) 负责组建项目 法人, 任命法人代表。
( 2) 地方项目 由项目 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 法人, 任命法 人代表, 其中总投资在两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 , 由项目 所在地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 项目 法人, 任命法人代表。
( 3) 新建项目 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 法人。除险加固、 续建配 套、 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 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 法人条件的, 原 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 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 法人。 否则由 县( 市) 水利局组建项目 法人, 报县( 市) 政府批准。
( 4) 组建项目 法人要按项目 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 大中型建设项目 的项目 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 。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 政策和法规, 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 2)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 实的专业理论知识, 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 能独立处理工 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 3) 人员 结构合理, 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 经济、 财务、 招 标、 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 。 大型工程项目 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 称的人员 不少于总人数的 10%,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不少于总人 数的 25%, 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 50%。 中型工 程项目 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比例, 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 照执行。
( 4) 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 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4、 公益性水利建设工程项目 法人的主要职责
项目 法人是项目 建设的责任主体, 对项目 建设的工程质量、 工程进度、 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 并对项目 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 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
( 1) 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审核、 申报等工作。
( 2)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 内容、 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 3)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 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 术、 财务负责人。
( 4) 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 5)负责与项目 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 部条件。
( 6) 依法组织工程项目 的勘察、 设计、 监理、 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招标, 并签订有关合同。
( 7) 组织编制、 审核、 上报项目 年度建设计划, 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 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 用好、 管好建设资金。
( 8) 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 包括工程投资、 工期、 质量、 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 9) 负责组织制订、 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 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 并 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 10) 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 11) 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 12) 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 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 收集、 整理、 归档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
( 二) 招标投标制
1、 符合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的施工、 监理、 勘察设计、 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 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 由项目 法人负责, 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并按项目 管理权 限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 根据《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 符合规定条件并履行规定批准 手续方可采用邀请招标。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 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 项 目 法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 按项目 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 管核准, 可以自 行招标。 需要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 委托代理机构的资质 应满足招标要求, 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在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有关事宜, 遵守《招标投标法》 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内容一致, 不得擅自 改变。
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的招标投标活动应按下列规定的程序进行:
( 1) 招标前, 按项目 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 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招标已具备的条件、 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 分 标方案、 招标计划安排、 投标人资质( 资格) 条件、 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 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 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 2) 编制招标文件;
( 3) 发布招标信息(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4)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 5) 按规定日 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 6) 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 7) 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 8) 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 9)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 对问题进行澄清, 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 10) 组织成立评标委员 会, 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 11) 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 12) 组织开标评标会;
( 13) 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 确定中标人;
( 14)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 15) 发中标通知书, 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 16) 进行合同谈判, 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5、 招标
( 1) 招标应具备规定的条件。如施工招标应具备:①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②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③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 的设计文件, 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④有关建设项目 永久征地、 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 或已有明确安排。
( 2) 编制招标文件应采用有关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招标文件应包括评标 标准和方法。 标段划分应科学、 合理。
( 3) 招标信息发布应符合规定。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的, 招标公告应通过 规定的媒介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的, 被邀请的特定投标人应为三个以上。
( 4) 编制招标预算的, 编制方法应符合规定。编制标底的, 标底编制过 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 5)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 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 根据不同情况可经批准或自 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6、 投标
( 1) 投标人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向招标人出具的资质、 资格、 业绩 证照等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投标人不得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 义投标, 或向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
( 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 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3)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也不得以他人的名 义投标或以 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
7、 开标、 评标和中标
(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 期的同一时间公开 进行; 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并存档备 查。
( 2) 评标委员 会成员 人数, 其中专家所占比例及专家的确定符合规定。 评标委员 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 3) 评标方法、 评标标准和无效标的处理, 应符合有关规定。
( 4) 评标报告内容应全面、 详实, 必须包括:
①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② 废标情况说明;
③ 评标标准、 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④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⑤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等内容。
( 5)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 第一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否则应当有充足理由。
( 6) 评标结束后, 招标人应按规定时限及要求发出中标通知书、 提交招 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备案、 订立书面合同。
( 7) 投标人中标后严禁将中标项目 转包( 全部转让或分别转让) 或违法 将中标项目 的部分主体、 关键性工作层层分包。
8、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时限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 三) 建设监理制
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 按照合 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 工期和质量, 并协调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
2、 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设监理资格, 按照批准的等级和核准的 经营范围, 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 分包监理业务。
3、 监理机构人员 组成, 结构合理、 专业配套, 其中总监和主要人员 应 与监理合同约定一致, 不得擅自 更换。 各类监理人员 必须持证上岗。
4、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 按照“公正、 独立、 自 主” 的原则, 开展监 理工作。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 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其监理实 施细则及对各监理人员 的授权范围, 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5、 监理机构应结合监理工作情况, 编制切合实际的监理规划、 各专业 监理实施细则和内部规章制度, 并有效实施。
6、 监理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 根据监理工程项目 情况, 可采取旁站监 理、 巡视检验、 跟踪检测、 平行检测等监理方式。 对工程项目 的重要部位 和关键工序的施工, 必须进行旁站监理。
7、 监理机构应建立、 健全质量控制体糸 , 认真审核、 复核施工计划和 设计文件; 配备必要的现场检测设备和人员 对施工原材料、 中间产品进行 抽检、 分析, 使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8、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 核查承包人现场检验设施、 人员 、 技术条件等情况。 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 安全、 质检、 材料等岗位 和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
9、 监理机构督促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保证施工设备按计划及时进 场, 并对进场的设备进行评定和认可。 在检查施工条件、 开工准备工作合 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10、 监理机构负责施工单位单元、 分部、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成果的复 核, 参与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施工单位自 评质量等级的共同核定; 主持或参加分部工程验收, 参与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
11、 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 编制控制性进度目 标和年度施工 计划, 并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和检查其实施情况。 督促 施工单位采取切实措施, 实现合同的工期目 标要求。
12、 监理机构应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参与或协助项目 法人 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13、 监理机构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和协议的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 文件; 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 以及是否 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 代表项目 法人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 提 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组织设计单位向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14、 监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 机构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 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中, 监理机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 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
15、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核付款申请, 签发各类付款证书。监理工程 师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确认工程计量结果。
16、 按照规范要求的格式与内容, 及时、 真实地做好监理日 记、 日 志、 月 报、 会议纪录、 监理总结等的填写、 记录和整理工作。
( 四) 合同管理
1、 水利建设工程的勘测、 设计、 施工、 设备采购、 材料采购、 工程监 理、 技术咨询、 委托代理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 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 量要求, 以及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2、 编制监理、 施工合同文件应采用已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和《堤防和疏 竣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3、 合同必须依法成立( 主体合格、 内容和形式合法) 签订合同必须遵 循合法的原则、 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4、 投标人中标后, 作为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完成中标项目 。
第二部分 稽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政策法规、 技术标准适用
( 一) 项目 法人责任制
1、 未组建项目 法人, 未实行项目 法人责任制
适用政策法规:
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 〔 1999〕 16 号)( 二): “基础设施项目 , 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 都要 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 法人, 实行建设项目 法人责任制”;
②《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 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 国发〔2000〕 20 号)“一、 建立、 健全水利工 程建设项目 法人责任制”;
③水利部《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水建管〔 1999〕 78 号) 第五 条“项目 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实行项目 法人责任制、 招标承包 制、 建设监理制; 工程质量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
2、 项目 法人组建不符合规定或不规范
( 1)组建管辖不符合规定, 对有的总投资 2 亿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项目 省水利厅在未经省政府正式委托的情况下, 直接发文组建项目 法人。
适用政策法规:国发〔2000〕 20 号一、( 二)。
( 2) 组建文件不规范
组建文件中未明确该机构作为项目 法人, 未任命法定代表人, 也未明 确其建设管理的职责。 有的用“启用公章通知”、“成立机构通知” 来代替 组建文件, 发文单位也不是具有组建管辖权的机关。
适用政策法规:国发〔2000〕 20 号一、( 二)“中央项目 由水利部( 或 流域机构) 负责组建项目 法人( 即项目 责任主体) 任命法人代表。 地方项 目 由项目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 法人, 任命法人代表, 其中总投资在 2 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 , 由项目 所在地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 法人, 任命法 人代表。 ”
( 3)组建不符合规定。未按照立项或报批的整体建设项目 组建项目 法人, 尤其是江河治理、 堤防工程项目 , 分堤、 分段组建若干项目 法人。
适用政策法规:水利部水建管〔1999〕 78 号第八条“要按照报批的整 体建设项目 明确建设项目 责任主体, 组建项目 法人。 项目 法人根据工程需 要应设立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 ”
3、 项目 法人组织机构不合法
有的项目 法人为内设机构、 协调议事机构、 领导( 指挥) 机构等, 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适用政策法规:《民法通法》 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①依 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 己的名 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4、 项目 法人组织和机构不合理、 不健全
有的项目 法人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成员 人数过少, 机构不合理, 缺 乏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内部未设置质量、 安全、 技 术、 财务、 合同管理等机构。
适用政策法规:
① 国办发〔1999〕 16 号一、( 二);
② 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 的实施意见》 ( 水建管〔2001〕 74 号) 一、( 二) 5( 3)、( 4);
③ 水利部水建管〔1999〕 78 号第十三条( 一)、( 三)。
5、 项目 法人的责任不到位, 责任制不落实
有的项目 法人形同虚设, 招标投标由上级主管部门、 领导( 指挥) 机 构甚至地方政府包办代替; 工程建设资金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财政部门 直接掌握并管理, ……。 项目 法人难以对工期、 质量、 资金管理负总责, 未能成为项目 建设的责任主体。
适用政策法规:
① 国发〔2000〕 20 号一、( 三), 三( 三)、( 四);
② 国发〔2000〕 20 号五、“( 四) 完善协商和制约机制, 减少计划下达 和资金拨付的层次和环节。 ……国家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下达 后, 省计划、 财政和水利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 凡可将计划 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直接下达到项目 法人的, 要直接下达到项目 法 人。 项目 法人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合 理安排各项建设任务”;
③ 水利部水建管〔2001〕 74 号一( 三)、 1;
④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实行项目 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水 建〔1995〕 129 号) 七、“要把国家和主管部门赋予项目 法人的职责 和自 主权不折不扣地交给他们”。
6、 项目 法人行为不合法或不规范
如项目 法定代表人由非主要领导人担任;项目 法人与监理、 质量监督 等机构职责划分不清, 人员 混岗; 项目 法人、 建设单位、 现场建设管理层 次不清, 职责分工不明确等。
适用政策法规:
①《民法通则》 第三十八条“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是法人的 法定代表人”;
②水利部水建管〔2001〕 74 号( 三);
③水利部水建管〔1999〕 78 号第八、 十、 十三、 十四、 十六条。
( 二) 招标投标制
1、 设计、 监理未通过招标投标择优确定承担单位
适用政策法规:
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 〔1999〕 16 号) 三、( 八)“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 基础设施项目 的勘察设 计、 施工和主要设备、 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 ……对未按规定进行 公开招标、 未经批准擅自 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 有关地方和部门不 得批准开工; ”
②国发〔2000〕 20 号三、( 三)( 四)。
2、 监理、 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 未采用已颁发的示范文本 适用政策法规:
水利部水建管〔2001〕 74 号“( 四) 1、 编制监理、 施工合同文件应采 用已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水建管〔 2000〕 47 号)、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水建管〔 2000〕 62 号) 和《堤防和疏竣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水建管〔1999〕 765 号)。 ”
3、 招标文件中未载明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适用政策法规:
①《招标投标法》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 的特点和需要 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 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②《关于进一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的通知》( 国家计 委计政策〔 2001〕 1400 号)“四( 二)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 件中公开载明, 并不得随意改变。 凡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评标标准和评 标方法, 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4、 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不符合规定
①《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国家计 委计政策〔2000〕 868 号)“国家计委指定《中国日 报》、《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建设报》 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网站) 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招标公告的媒介”;
②水利部令第 14 号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 , 招标人应当 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 设 项目 及国家重点项目 、 中央项目 、 地方重点项目 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 》 发布招标公告”;
③《关于进一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的通知》( 国家计 委计政策〔 2001〕 1400 号)“四( 一) 严格 落实招标公告发布制度。 依法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 ……。 省级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 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 , 可以在省级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 公告”。
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 〔 2004〕 56 号) 三、“为保证投标人及时、 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 依法必 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的招标公告, 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 规定在 国家或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招标人自 愿的前 提下, 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 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
5、 同一项目 未全部招标, 或标段划分过细规避招标
适用政策法规:
( 1)《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第 3 号) “第二条( 四) 防洪、 灌溉、 排涝、 引 ( 供) 水、 滩涂治理、 水土保持、 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的各类工 程建设项目 , 包括项目 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必须进行招标: ( 一) 施 工单价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二) 重要设备、 材料等货物 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上的; ( 三) 勘察、 设计、 监理等服 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的; ( 四)单项合同估价低于( 一)、 ( 二)、( 三) 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 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2) 广西壮族自 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 广西 壮族自 治区人大常务委员 会公告〔十届 15 号〕) 的有关规定。
6、 采用邀请招标, 不符合规定条件且批准手续不符合规定
适用政策法规:
( 1) 水利部令第 14 号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采用邀请 招 标: ( 一) 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 4 目 规定的项目 ( 即项目 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 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 2、 3 目 规定的标 准的项目 ); ( 二) 项目 技术复杂, 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 受自 然 资源或环境限制, 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 ( 三) 应急度汛 项目 ; ( 四) 其他特殊项目 ;
( 2) 水利部令第 14 号第十一条,“符合第十条规定, 采用邀请招标的, 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 一) 国家重点水利项目 经水利部初 审后, 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会批准; 其他中央项目 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 域管理机构批准; ( 二) 地方重点水利项目 经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 其他地方项目 报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3) 广西壮族自 治区《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办法》( 桂 水基〔2005〕 1 号) 的有关规定。
7、 评标委员 会人员 组成不符合规定( 专家比例不足、 项目 主管部门或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 作评委、 专家来源不当)
适用政策法规:
(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令第 12 号) 第九条 “评标委员 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 以 及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 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 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 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评标委员 会 的专家成员 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 册或者招标代 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 单中确定; 第十二条; ”
( 2) 国办发〔2004〕 56 号四、“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制度, 严格评标专 家资格认定, ……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项目 主 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 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 会成员 参与 评标”。
8、 招标人擅自 改变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关于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批准意见, 进行招标。
适用政策法规:
国家计委令第 9 号, 第十一条:“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 续”。
9、 招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督重视不够, 未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也未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备案等。
适用政策法规:
( 1) 水利部令第 14 号第八条、 第十七条( 一)、( 十四)。
( 2) 广西壮族自 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 广西 壮族自 治区人大常务委员 会公告〔十届 15 号〕) 的有关规定。
( 3) 广西壮族自 治区《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办法》( 桂 水基〔2005〕 1 号) 的有关规定。
10、 仍以招标人编制标底的+ 5%、 - 8%或某一上、 下限作为废标依据。
适用政策法规: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政资〔1998〕 51 号) 已在水利部令第 14 号第五十九条中规定废止, 此规定不再执行。
11、 投标人少于三个, 未按规定重新招标
适用政策法规: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12、 未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程序的时限规定( 如发布公告至 出售标书, 售标书, 出售标书截止投标、 澄清标书疑问、 订立合同等) 适用政策法规:
( 1) 水利部令第 14 号第十八条“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 文件( 或招标文件) 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 10 日 ”;
( 2) 国家七部委令第 30 号第十五条“自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出售之日 起至停止出售之日 止, 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
( 3)《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 的澄清或者修改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 天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 4)《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四条“自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 起至投标 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止, 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
( 5)《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 中标通知书 发出之日 起三十日 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6)《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自 确定中标人之日 起十 五日 内,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7) 水利部令第 14 号第三十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13、 评标报告缺少开标、 评标的一些主要情况说明和数据表 如: 缺少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废标情况说明,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 评分比较一览表, 以及澄清、 说明、 补充事项纪要等。
适用政策法规:
国家七部委令第 12 号第四十二条。
14、 招标人在评委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未主动放弃中标, 又未提出 充足理由的情况下, 而不按评标委员 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 适用政策法规:
( 1) 国家七部委令第 12 号, 第四十八条;
( 2)《关于进一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的通知》( 国家 计委计政策〔2001〕 1400 号), “五( 四) 严格规范中标人确定程序……”。
15、 中标施工企业或分包施工企业资质等级不满足所承担工程施工要 求
适用政策法规:
《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部分)》( 建设部建建 〔2001〕 82 号) 附件一~ 附件八。
16、 招标人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 或投标人以带资承 包作为投标竞争手段
适用政策法规: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建建〔 1996〕 347 号) 四、 五“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 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 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 承包合同”,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款施工”,“施工单位 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
( 三) 建设监理制
1、 监理单位不具备与所监理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
如某大( 1) 型水库, 主要建筑物为一级, 其除险加固工程的监理单位 为乙级资质, 不符合规定。
适用政策法规:
( 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 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 国发〔 2000〕 20 号) 三( 四) 和水利部 《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建设部关于加 强公益性水利工 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 的实施意见》( 水建管〔 2001〕 74 号) 三、( 三)、 1;
( 2)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水建管〔1999〕 637 号) 第八条; 2007 年 2 月 1 日 以后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 办法》( 水利部令第 29 号);
( 3) 水利部《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水建管〔 1999〕 78 号) 第二十四条。
2、 监理人员 不具备执业资格, 持证上岗率低 监理人员 只 有培训证, 而无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 甚至总监理工程师 也无证上岗。
适用政策法规: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管理办法》( 水建管〔1999〕 637 号)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十一条; 2007 年 2 月 1 日 以后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监 理人员 资格管理办法》( 中水协〔2007〕 3 号);
3、 监理人员 数量不足、 素质不高、 专业不配套、 轮换过于频繁 适用政策法规:
( 1) 水利部《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水建管〔 1999〕 78 号) 第四十三、 四十四条。
(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997 年 12 月 21 日 水利部令第 7 号) 第二十三条。
4、 监理履行职责不全面
有的项目 , 监理只负责施工质量控制, 对工期、 资金未进行控制, 协 调职责和信息管理职责未认真履行。
适用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 1)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建管〔 1999〕 637 号) 第 四条; 2007 年 2 月 1 日 以后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 28 号);
(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监理规范》( SL288-2003) 3. 2. 2。
5、 监理文件编制不规范, 内容不全面
( 1)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内容不全。监理规划中缺少投资控制和 资金控制的内容; 针对专项工程或专业工程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内容不详 尽, 无针对性, 缺少施工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适用技术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监理规范》( SL288-2003) 附录 B。
( 2) 监理日 志、 监理月 报不规范。
有的工程项目 未及时编制监理月 报, 月 报内容仅限于月 完成工程量; 监理日 志记录不详细, 有的只记录了 施工动态, 不能反映监理工作情况。
适用技术标准:
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监理规范》( SL288-2003) 附录 D. 2;
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 7. 2. 1。
6、 监理工作不到位、 不规范, 工作力度不够
( 1) 对施工企业进行的质量检验、 检测监督检查不够 有的施工企业质量控制取样数目 不足, 代表性不强, 工地试验室设备 简陋, 未严格检定, 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不正确, 使得质量检测结果可靠 度不够。 监理机构未要求其改正, 也未要求其在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检测 单位进行抽样检测。
适用技术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监理规范》( SL288-2003) 中 6. 2. 10 之 1。 ( 2) 监理机构未认真进行巡视检验、 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 质量抽检 样本数量过少, 代表性不强, 在自 身缺乏检测手段时, 没有在质量监督机 构认可的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
适用技术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监理规范》( SL288-2003) 中 6. 2. 11 之 3“监 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 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 平 行检测的数量, 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 3%, 重要部位每种 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 1 组; 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 5%, 重 要部位至少取样 3 组。 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 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 检测数量的 7%; 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 10%。 平行检测和跟 踪检测工作都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平行检测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 3) 未按规定认真进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复核, 未按规定主持分部 工程验收和参加阶段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
适用技术标准: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33-1999) 2. 0. 2, 3. 1. 3, 4. 1. 3。
( 4) 审核工程量和签发各类付款证书不严格、 不规范 有的监理人员 对承包人申报的工程量和付款证书不进行复核, 有的复 核不认真, 监理工程师越权签发应由总监签发的各类付款证书。
适用技术标准: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33-1999) 中 3. 2. 2 之 10, 3. 3. 3 之 9, 3. 3. 4 之 5。
( 四) 合同管理
1、 没有全面签订有关合同
如只有施工合同, 缺少监理、 设计合同;缺少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 缺少设计变更合同; 缺少新增建设内容补充合同、 施工分包合同等。
适用政策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 理的通知》( 国办发 〔1999〕 16 号) 第( 十)。
2、 合同格式欠规范, 合同内容欠全面
如有的合同未采用已颁发的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内容有缺项;有些合 同虽然采用示范文本, 但没有全面引 用“通用条款”。
适用政策法规:
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建 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 的实施意见》( 水建管
〔2001〕 74 号) 三、( 四)。
3、 合同签订主体不对等或主体不合格
如施工合同签订主体与招标投标主体不一致;承包方不具备法人资格; 签订合同人不合格, 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4、 合同中有不合法、 不平等或背离招标投标文件的内容
适用政策法规:
①《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②《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建建〔1996〕 347 号) 四。
第三编 计划下达与执行部分
第一部分 稽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 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与转发情况
1、 工程项目 年度投资计划有批复的初步设计作依据, 严格控制工程概 算。 打捆项目 的分项内容控制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 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及时, 尽可能减少中间层次和环节, 尽快将投资 计划下达到项目 法人, 防止资金滞留、 积压。
3、 各级转发的年度投资计划内容应衔接一致, 在转发过程中不得擅自 减少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指标, 克扣、 挪用建设资金
4、 各级转发年度投资计划不得扩大工程规模、 提高建设标准、 改变主 要建设内容, 搞计划外工程建设。
( 二) 加强计划管理工作, 认真执行年度工程实施计划
1、 实行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报批制度, 以中央或自 治区下达的投资计划 作控制, 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内容和建设标准编报年度工程实施计划, 经批复后认真执行, 组织工程施工。
2、 年度工程实施计划内容要包括本年度施工内容、 计划投资分资金构 成的具体安排、 计划完成工程量, 计划达到的形象进度, 并与上年度已完 成的各类指标相互衔接。
( 1) 地方配套或自 治区资金在年度工程实施计划中要安排落实, 当年 度安排的配套资金额度与中央下达的投资计划相吻合。
( 2)严禁在年度工程实施计划中夹带初步设计范围以外的内容以及归 还“历史欠帐” 等情况。
3、 项目 法人要有计划统计人员 , 要编订计划管理制度, 认真执行年度 工程实施计划, 及时编报基建统计报表, 真实反映计划执行情况。
( 三) 工程完成情况
工程完成情况包括完成计划投资额、 完成工程量、 实际达到工程形象 进度, 项目 法人要组织各参建单位加快工程进度, 适时完成各项计划指标 和年度建设内容。
( 四) 投资控制与概算执行情况
检查概算分项内容的工程量与单价执行情况, 检查、 监督不合理压低 或提高工程单价, 检查、 监督已完工程分项投资增减变化对工程项目 总概 算控制的影响, 严格控制工程概算。
( 五) 汛前施工安排及安全度汛措施
度汛工程经费、 器材、 设备和施工力量安排周密, 工程施工部署合理、 措施具体, 及时完成度汛工程汛前建设内容, 确保工程安全度汛和按期建 成受益。
第二部分 稽察中常见问题和法规标准的适用
( 一) 年度投资计划方面
1、 工程项目 年度投资计划没有以批复的初步设计作依据, 应急项目 年 度投资计划没有以批复的可研或批复的初设( 或实施方案) 作依据。
2、 打捆项目 的分解项目 内容超过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范围; 对分解 下达的工程项目 , 先下达投资计划, 后批复单项工程初设和概算。
3、 下达的投资计划指标累计超过批复的工程概算, 下达的计划与初设 批复的内容不符合, 有概算外项目 。
4、 发生设计重大变更后, 调整的概算未经原设计批复单位审查批准, 却用作安排投资计划的依据。
适用政策、 法规摘要:
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 国发〔2000〕 20 号) 五、( 一) 规定: “项 目 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编制年度计划, 严格控制 工程概算”;
2、 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水规计〔 2003〕 344 号) 第五十二条规定, 凡列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 必须具备有 批复的初步设计, 应急项目 要有批复的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年度应急初 步设计( 或实施方案)。
( 二) 转发年度投资计划方面
1、 没有全部将中央或自 治区历次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转下达至项目 法 人; 各级转发投资计划的指标不衔接, 转发过程中擅自 减少上级下达的投 资计划指标。
2、 转发中央或自 治区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严重滞后, 中间环节过多, 到达项目 法人的时间间隔太长。
3、 各级在转发投资计划过程中, 擅自 改变上级下达的工程规模、 标准 和主要建设内容, 安排项目 外内容, 搞计划外工程。
适用政策、 法规摘要:( 增列自 治区关于投资计划管理方面的规定)
1、 《关于加强堤防工程建设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水利 部水建管 〔 2000〕 164 号) 三、 要求, 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计划投资完成, 防止资 金的滞留、 积压;
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水规计〔2003〕 344 号) 第五十五条规定, 流域机构、 各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中央投 资计划后, 要尽可能减少中央投资计划下达的层次和环节, 要按批准的设 计方案、 建设标准、 工程规模和施工定额使用, 做到专款专用, 不得以任 何名 义滞留、 克扣和挪用;
3、 国家计委计投资〔2000〕 858 号通知第二条, 不允许以任何借口 擅 自 变更国债项目 的建设内容、 扩大建设规模、 拖延建设工期。
( 三) 项目 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方面
1、 没有执行年度工程实施计划( 或计划明细表、 年度实施方案等) 报 批制度, 计划管理工作薄弱。
2、 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报批、 下达和转发不及时, 严重滞后于工程实施 进度, 影响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
3、 年度工程实施计划中的投资控制指标与中央或自 治区下达投资计划 不一致, 安排的具体项目 内容以及费用控制不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内 容。
4、 本年度工程实施计划的内容或费用安排与上年度工程实施计划不衔 接, 存在重复或脱节现象。
5、 没有集中资金优先安排防洪保安关系重大的单项工程、 单位工程, 以及关系度汛安全的建设内容。
6、 在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中, 没有将中央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大坝稳定、 基础防渗、 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上, 在对上述内容资金安排存在缺口 的情况下, 利用中央补助资金安排前期费、 建管费以及道路、 房屋等非主 体工程内容。
7、 年度工程实施计划中没有区别不同资金构成( 如中央国债、 地方配 套等) 所应安排的项目 或费用的具体内容。
8、 年度工程实施计划中缺少工程量计划和要求达到的形象进度, 或存 在投资、 工程量和形象进度三者不衔接的情况。
9、 年度工程实施计划中夹带超过批复初步设计范围的内容以及归还 “历史欠账” 等情况。
适用政策、 法规摘要:
1、《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水规计〔2003〕 344 号) 第五十六条规定,“根据下达的中央年度投资计划, 流域机构、 省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 法人要组织编制大中型项目 和省际边界项目 年度工程 实施计划, 中央项目 和省际边界项目 报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 中央参与 投资地方项目 报流域机构审批”;
2、 水利部水规计〔2003〕 344 号第五十七条规定, “项目 年度实施计 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建设标准编制, 不符合初步设计建设 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年度实施计划不予批复”;
3、《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水规计〔1999〕 77 号) 第三十三条规定, 要按确保重点、 保度汛、 保续建的原则, 分重轻缓急编 制堤防工程建设的年度投资计划、 单项工程施工计划;
4、 水利部水规计〔1999〕 77 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年度工程实施计划 内容应包括本年度施工内容、 计划工程量、 工程形象进度、 计划投资等, 并要求与上年度已完成投资、 实物工程量、 形象进度等内容衔接;
5、 国家计委、 水利部 2001、 2002、 2003 年病险水库加固工程项目 建 设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要按轻重缓急, 将各个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的施 工顺序进行合理排队, 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重大的单项工程及单位工 程, 集中资金, 抓紧建设, 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6、 国家计委、 水利部 2001、 2002、 2003 年病险水库加固工程项目 建 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中央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大坝稳定、 基础防渗、 泄 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
( 四) 地方配套资金计划安排方面
1、 省、 市、 自 治区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转下达中央下达的 地方配套资金计划。
2、 各级转发计划时擅自 减少上级下达的地方配套资金计划。
3、 没有落实安排中央或自 治区下达的配套资金计划。
4、 不按照原承诺文件中的资金来源和额度下达自 筹资金计划。
5、 自 行增加地方配套资金、 擅自 提高局部防洪工程的建设标准。
适用政策、 法规摘要:( 增列自 治区的有关规定)
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 国发〔2000〕 20 号) 五、( 三) 规定, 地方 要求审批项目 或在年度计划中要求中央安排投资的, 要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地方资金的具体来源, 并出具出资证明。 地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 , 不予审 批, 不得安排中央资金。 地方已承诺安排资金, 但实际执行中到位不足的, 中央计划、 财政、 水利等部门要督促地方补足, 必要时可采取停止审批其 他项目 、 调整计划、 停止拨付中央资金等措施;
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水规计〔2003〕 344 号) 第五十一条规定, 确保地方配套资金与中央资金同步安排, 地方配套 资金不能落实的项目 不列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
3、 国家计委、 水利部 2001、 2002、 2003 年病险水库加固工程项目 建 设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凡经稽察、 审计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 到位, 中央将相应停止安排补助投资, 并视情况停止该省其他水利工程的 中央投资。
( 五) 调整计划和动用预备费方面
( 1) 擅自 调整上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
( 2) 擅自 调整自 治区关部门批复下达的年度工程实施计划。
( 3) 未经原概算审批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擅自 安排和动用预备 费。
( 4) 擅自 执行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复的调整概算。
适用政策、 法规摘要:
( 1)《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水规计〔2003〕 344 号) 第五十九条规定,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年度投资计划因各种原因不 能按计划执行而需要调整的, 由项目 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报原下 达投资计划部门进行审核批准, 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 2)《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水规计〔 1999〕 77 号) 第四十一条规定, 各省对某一计划项目 内单项工程之间的投资进行调 整时, 要报流域机构审批, 原则上计划项目 内的各单项工程及实物工程量 不得变动;
( 3)《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财基字〔1999〕 139 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 基本预备费动用, 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 4) 国家计委计投资〔 1999〕 1340 号第二条、 第三条规定, 价差预 备费应根据原批准概算和工程实际发生的各种不同情况, 由原批准单位审 批后执行。
( 六) 计划执行方面
( 1)项目 法人和有关建设单位没有认真按照批复的年度工程实施计划 组织施工, 在执行过程中擅改工程设计内容、 扩大建设规模、 提高建设标 准、 不合理压低或提高工程单价。
( 2) 施工进度缓慢, 完成计划投资额少。
( 3)统计报告完成投资额与完成工程实物量和工程实际达到的形象进 度不相适应。
( 4) 虚报完成计划投资额和工程实物量。
( 5) 度汛工程经费、 器件、 设备安排不周密, 度汛措施计划安排不具 体。
( 6) 大型水利枢纽及重要堤防工程缺少网络进度计划、 工程形象进度 图表、 工程分项累计完成工程量表。
适用政策、 法规摘要:
( 1)《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水规计〔2003〕 344 号) 第五十七条规定, 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批复后, 项目 法人应据此认 真组织实施;
( 2) 水利部水规计〔2003〕 344 号) 第六十二条规定, 计划检查监督 的主要内容包括: 投资计划执行进度与工程量完成情况, 是否越权调整投 资计划、 擅自 更改设计内容、 扩大建设规模、 提高设计标准及不合理压低 或提高工程单价等。
( 3) 水利部水建管〔2000〕 164 号通知第三条要求, 要采取有力措施 加快投资计划的完成, 防止资金的滞留、 积压;
( 4) 水利部水规计〔 1999〕 77 号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堤防工程中 属度汛安全急需兴建的单项工程必须于当年汛前完成主体工程, 确保当年 发挥效益, 保证度汛安全;
( 5) 按照国家计委、 水利部有关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统计指标解释和要 求, 如实统计报告完成计划投资和工程量。
( 七) 概算执行方面
( 1) 已完工程分项工程量和单价与批复概算分项内容比较, 增减变化 较多, 影响工程项目 总概算的控制。
( 2) 建管费超概算, 压减工程建设内容。
适用政策、 法规摘要:
( 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 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 国发〔2000〕 20 号) 五、( 一) 规定: 严 格控制工程概算;
( 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水规计〔2003〕 344 号) 第五十七条, 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批复后, 项目 法人应据此认真组 织实施;
( 3) 水利部水规计〔2003〕 344 号) 第六十二条, 要求检查、 监督不 合理压低或提高工程单价。
第四编 资金管理与使用部分
第一部分 稽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 一) 机构设置、 人员 配备、 国家基本建设财经制度法规以及内控制 度的执行
1、 财务会计机构设置和人员 配备
( 1) 项目 法人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 配备会计机构负责 人和相应的会计人员 , 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 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 财务会计主管人员 应当具备规定的业务知识、 政策水平、 工作经验、 组织能力等基本条件。
( 2) 会计人员 应当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 员 , 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 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 遵守职业道德。
( 3) 项目 法人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 位可以一人一岗, 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但会计人员 必须分工明确, 职责 清楚, 出纳人员 不得兼管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 费用、 债权债务账 目 的登记工作。 财务印鉴应按规定分离管理。
( 1) 任用会计人员 应实行回避制度。
2、 国家基本建设财经法规、 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执行
( 1) 项目 法人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 相关规定和办法, 严格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 2) 项目 法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和水利系统内部会 计控制规定, 建立适合本项目 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尤 其是会计人员 岗位责任制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并组织实施。
( 二) 按照批复的概预算及基建投资计划使用建设资金
1、 概预算及计划的执行
( 1) 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确定的工程内容、 规模、 标准、 设 计方案和使用范围以及下达的计划进行工程建设, 使用建设资金。
( 2) 动用基本预备费应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 3) 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国债资金只能用于大坝稳定、 基础防渗、 泄洪 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
( 4) 非生产性项目 支出要实行预算管理。
2、 建设资金到位
( 1) 资金应当按照建设项目 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到位。
( 2) 年度投资计划所列的各种建设资金应直接到达项目 法人, 滞留在 各级财政、 财务部门的资金, 不能视为到位资金。
( 3) 群众投工投劳折资, 应制定相应的折资办法, 并提供可靠的工程 计量资料。
( 4) 凡有多种资金来源的项目 , 要求各种资金必须同步到位, 尤其是 地方配套资金要同步到位。
3、 投资完成情况
( 1) 按照批复的概算项目 定期结算建安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待摊投 资、 其他投资等。
( 2)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支出要计列明细, 支出要合理合规, 按预算执 行。
( 三) 工程价款结算
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必须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支付办 法、 支付时间以及支付程序进行支付。
工程价款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手续支付, 由承包商提供工程结算清单、 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证, 项目 法人代表审批。
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应按照合同规定在工程价款结算时进行抵扣。 质量保证金应按照合同规定扣留。
( 四) 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程序
1、 资金管理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尤其是国债资金, 必须专户 存储, 专款专用。
2、 会计核算程序
( 1) 项目 法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批复的 概算项目 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帐簿( 包括总帐、 明细帐、 日 记帐和其他 辅助帐簿)。 同时依据真实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依据经审核无误 的记帐凭证登记相关帐簿, 依据相关帐簿数据编制会计报表。要注意计划、 财务和工程等管理部门的相互衔接。
( 2) 会计凭证、 会计帐目 和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格式 必须符合国家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
第二部分 稽察中常见问题和法规标准的适用
1、 机构设置和人员 配备不符合规定
( 1) 会计人员 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就上岗, 或虽有证书但未经基建 财务专业培训, 不熟悉基建财务。
( 2) 未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
( 3) 财务印鉴未实行分离管理。
不符合以下文件规定
(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财会字〔1996〕 16 号) 第六、 七、 十、 十一、 十二条;
( 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 资金( 试行)》( 财会〔2001〕 41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 资金( 试行)》 的通知)。
2、 不能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财经法规、 制度
未严格执行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国有建设单 位会计制度。 用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 代替基本建设会计科目 或将基建与事 业科目 混用。
不符合以下文件规定
( 1)《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部财会字〔1995〕 45 号);
( 2)《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水财字〔 1991〕 13 号);
( 3)《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财基字〔1999〕 139 号);
( 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 394 号, 财政部关于印 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的通知附件)。
3、 未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控制制度
( 1) 未建立财务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牵制制度。
( 2) 未建立财务收支审核制度。
( 3) 未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 国债) 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不符合以下文件:
( 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试行)》( 财会〔2001〕 41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试行)》 的通知);
( 2)《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 394 号, 财政部关于印 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的通知附件) 第六条;
(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财会字〔1996〕 16 号) 第八十七、 八十九、 九十五条。
4、 资金不能按计划到位
( 1) 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 国债) 由于拨付周转环节多, 滞留在市、 县财政部门。
( 2) 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低。
( 3) 地方配套资金中的以劳折资部分不落实, 无可靠的计量和折算依 据。
不符合以下文件:
( 1)《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财 基字〔1998〕 619 号) 第二、 三条;
( 2) 国家计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 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0〕 20 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财政 部、 水利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 的通 知) 第五条第三款。
5、 未按照批复的概算和计划使用建设资金
( 1)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未按批复的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规定的建设项 目 使用, 有挪用、 截留、 挤占、 滞留现象。
不符合以下文件:
①《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财基字〔1999〕 139 号) 第四条第( 二) 款;
②国家计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 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0〕 20 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 的通知)
第五条第( 六) 款。
( 2) 擅自 调整项目 计划、 擅自 改变项目 建设内容、 提高建设标准、 扩 大建设规模、 突破项目 概算以及有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报原设计审批单 位审批就进行施工和使用建设资金。
不符合以下文件:
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93 号) 第二十八条;
②《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建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 公厅办规计〔1998〕 63 号) 第一条;
③《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机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 查实施办法》( 财政部财监字〔2000〕 40 号) 第六条第( 二) 款。
( 3) 非生产性项目 未按预算执行, 建设管理费超支。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建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 部办规计〔1998〕 63 号) 第一条的规定;
( 4) 动用基本预备费未按基本建设程序上报审批。
不符合《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财基字〔1999〕 139 号) 第二十九条“基本预备费动用, 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报经上 级有关部门批准。 其额度应严格控制在概算预列的金额之内。 ” 的规定。
6、 预付工程款的支付和抵扣未按合同条款执行
( 1) 预付工程款超出合同规定的比例。
( 2) 工程价款结算时预付工程款抵扣未按合同规定扣回。
( 3)承包商未按项目 法人指定的银行办理预付工程款的履约保函或履 约担保书。
不符合以下文件:
①《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水财〔 1991〕 13 号) 第三十一条第( 4) 款;
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财基字〔1999〕 139 号)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7、 工程价款结算不规范
( 1) 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办法进行价款结算, 甚至长期挂往来帐, 竣工后一次结算。
( 2) 工程价款结算手续、 资料不齐全, 没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认证; 质保金未按合同规定比例扣留。
不符合以下文件:
①《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水财〔 1991〕 13 号) 第三十一条;
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财基字〔1999〕 139 号) 第二十六条。
( 3) 用现金支付工程款和材料款以及超额度使用现金。
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12 号) 及《实施细则》 的
规定。
( 4) 移民及土地征迁补偿费的支付不规范。
项目 法人未按相关实施单位的约定使用 土地及移民征迁费, “以拨代 报”。
8、 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不规范
( 1) 银行帐户 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未实行专户 存 储、 专款专用, 建设单位多头开户 或多个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 资金合开一 帐户 。
不符合以下文件:
①《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财基字〔1999〕 139 号) 第四条第( 二) 款;
②国家计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 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0〕 20 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 的通知) 第五条第( 六) 款。
( 2) 建设成本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核算;建设成本不真实, 有虚列成 本和将各种乱摊派列入成本的现象。
不符合以下文件:
①《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财基字〔1999〕 139 号) 第六条建设成本管理第四十七、 四十八、 五十、 五十三条;
②《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建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 规计〔1998〕 63 号) 第一条;
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 394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的通知) 第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
( 3) 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用于冲减“建设单位管理费” 或作“基建收 入”。
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 394 号, 财政部关于 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的通知) 第十二条。
( 4) 国债资金地方转贷项目 还本付息不由地方财政部门归还, 而由建 设单位归还。 不符合《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 财政部财预字〔1998〕 267 号) 第二条的规定。
( 5)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不符, 记帐凭证无稽核人员 和主管会计签字, 多张不同类型的原始单据做一张记帐凭证。
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财会字〔 1996〕 16 号) 第五十 一条。
( 6) 帐证、 帐实、 帐表不符, 现金白条抵库, 银行存款余额和银行对 帐单不符。
不符合以下文件:
①《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部财会字〔1995〕 45 号)( 二) 会 计科目 233 号科目 现金;
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财会字〔1996〕 16 号) 第六十三条。
9、 竣工决算编制不及时
( 1) 竣工决算编制不及时、 往来帐款、 库存物资设备在竣工前不能及 时清理。 不符合以下文件:
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财务决算编制规程》( SL19-2001);
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基〔2002〕 394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的通知附录) 第三十五、 三十七、 三十九条。
( 2) 在工程竣工决算未完成, 节余资金未形成之前, 将概算投资与合 同总价的差额不适当地当作结余资金。
不符合《水利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与会计核算规范》 第九章( 竣工 结算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五编 工程质量与安全部分
质量稽察是以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 标, 是以法律、 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为依据, 以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 环境质量和与此 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作为主要内容, 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 程进行监督检查, 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 对工程质量表示怀疑 的施工部位, 以及对质量活动不规范的参建单位进行延伸调查、 取证和核 实。
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7 号) 第二条“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建筑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28 号)“国家对建筑施 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 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 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规定, 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
第一部分 稽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 一)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
1、 水利工程建设应建立项目 法人负责、 监理单位控制、 设计与施工单 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参建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 的质量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 人员 数量和素质应符合工程建 设要求。
2、 各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内容应符合有 关规定。
3、 各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制定的规章制度、 工作规划、 实施细 则开展有效的工作, 使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4、 各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健全工作记录, 编制质量简报、 月 报, 有 关质量的指令、 请示、 报告的处理过程应当完整。
( 二) 项目 法人施工质量管理
1、 项目 法人在工程开工前, 应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 监督手续。
2、 项目 法人( 或委托监理单位) 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 项目 法人质量管理机构应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定 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4、 项目 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单位工程验收, 参加工程质量评定。
5、 项目 法人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应按规定进行调查报告, 并 按照“三不放过” 原则进行分析、 处理。
( 三) 监理单位施工质量控制
1、 监理人员 应按规定进驻施工现场, 从保证工程质量、 履行承建合同 出发, 签发施工图纸, 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
2、 监理工程师应按监理合同要求, 对关键工序、 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监 理, 对施工单位的自 检行为进行鉴证。
3、 监理机构应及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结果进行核实, 对单元工程 质量等级进行复核, 受项目 法人的委托及时组织分部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 工作, 并参加其它不同阶段的验收。
4、 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
5、 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缺陷应进行登记, 消除缺陷手续应当完备, 应 当坚持施工质量事故报告、 备案制度。
6、《监理日 志》、《监理月 报》 应及时、 准确、 完整地反映质量缺陷、 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分析、 单元工程质量汇总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情况。
( 四) 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保证
1、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 制, 按合同规定确定工程项目 的项目 经理、 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2、 施工单位项目 经理部质检机构人员的专业、 素质、 数量配备应满足 施工质量检查的要求, 质量、 试验人员 应持证上岗, 试验仪器设备应经过 计量部门鉴定论证。
3、 项目 经理部有关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应该健全, 施工组织设计应该 得到批准, 不得擅自 修改设计, 不得偷工减料。
4、 施工质量检查应做到班组初检、 处( 队) 复检、 项目 经理部质检机 构终检的“三检制”。 工序验收手续应当齐全。
5、 工程原材料、 中间产品、 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项目 、 数量应满足规 范和设计要求, 各项检测记录应及时、 齐全, 记录、 校对审核等签字手续 应当完备。
6、 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应及时记录、 备案、 报告, 及时进行处理。
7、 按照规范、 规程规定的标准, 及时对工序质量、 单元工程质量进行 等级评定。
( 五) 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行为
1、 质量监督机构应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 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 的专职质量监督员。
2、 建设项目 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制定质量监督计划, 并按工程质量监督 的内容和要求对参建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3、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 委托有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 位进行抽样检测。
( 六) 工程实体质量
1、 原材料的出厂证明材料应当齐全;施工中, 施工单位对原材料、 中 间产品的质量检测项目 和数量应满足有关规范和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 监 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检。 各项检测的签字手续应当完备。
2、 施工单位应按的关规定对工序质量和实体质量进行自 检, 监理单位 应及时进行核验, 并按规定进行抽检。 检测结果应当满足规范和设计文件 要求。
3、 工程实体质量抽查的重点应放在基础处理、 关键工序、 工程关键部 位、 重要隐蔽工程等关系工程使用安全的工程实体上, 其施工质量必须满 足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4、 对于工程实体的外观质量, 应由项目 法人组织, 由质量监督机构主 持进行检查, 按质量评定规程的规定进行质量评定。
( 七) 工程项目 划分和质量评定
1、 工程项目 划分由项目 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及施工等单位共 同商定, 划分结果应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2 、 工 程 项 目 划 分 应 符 合《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评 定 规 程 》 ( SL176-1996) 的要求。
3、 主要单位工程、 主要分部工程、 主要单元工程、 重要隐蔽工程及工 程关键部位应明确核定和标示。
4、 工程施工中工序检查检测项目 原始记录必须齐全、 真实, 工序质量 评定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应按照《水利水电单元工程 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 的规定填写。
5、 质量缺陷在评定表中应进行详细记录。缺陷、 事故处理后质量评定 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 八) 安全生产制度
1、 工程项目 建设各方都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 应符合《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 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97 号) 的规定。
2、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 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应符 合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 负 责人和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建质〔2004〕 59 号) 和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 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管 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水建管 〔 2004〕 168 号) 和广西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 要负责人、 项目 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意 见的通知》( 桂水基〔2004〕 25 号) 的规定。
第二部分 稽察中常见问题和法规标准的适用
( 一) 工程质量管理体制
1、 项目 法人与质量监督机构没有签订质量监督书。
不符合《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建〔 1997〕 339 号) “第二十一条项目 法人( 或建设单位) 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 并按规定缴纳 质量监督费, 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 1) 工程项目 建设审批文件;
( 2) 项目 法人( 或建设单位) 与监理、 设计、 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 或 协议) 副本;
( 3) 建设、 监理、 设计、 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 情况等资料。 ” 的规定。
2、 项目 监理机构缺少部分专业的监理人员 。
不符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 7 号) 第二十三条“监 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 人员 配备必须满足项目 要求。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 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般监理人员 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 的规定。
3、 施工单位进场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素质低于合同中的技术人员。 不符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 7 号) 第三十一条“施 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 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 技术规程、 技术标准 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 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 负责。 ” 的规定要求。
( 二) 项目 法人施工质量管理
1、 项目 法人没有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没有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 未 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不符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 7 号) 第十八条“项目 法人( 建设单位) 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 根 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 的规定。
2、 没有建立质量责任网络, 不能满足质量责任终身制和可追溯性的要 求。
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办 发〔1999〕 16 号) 第一条第( 四) 款“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项目 工 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 项目 法定代表人, 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等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 要按各自 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 终身责任。 如发 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不管调到哪里工作, 担任什么职务 , 都要追 究相应 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 的要求。
( 三) 监理单位施工质量控制
1、 监理实施细则没有根据工程的情况制定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 不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监理规范》( SL288-2003) 附录 B. 1. 3 条“监理实施细则要体现工程总体目 标的实施和有效控制。 明确控制措施 和方法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 的规定。
2、 监理人员没有签发图纸、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不符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997 年 12 月 21 日 水利部令第 7 号)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 从保证工程质 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 签发施工图纸;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 设计和技术措施; 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 要求的实施; 参加工程 质量检查、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 的规定。
3、 监理机构没有检测试验手段, 又不能及时委托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 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不符合《水利水电施工质量评定规程》( SL176-1996) 条文说明 4. 1. 3 规定。
4、 监理工程师平行检测的数量未达到规范要求。 不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监理规范》( SL288-2003) 第 6. 2. 11 条第三款“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 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 进行复核。 平行检测的数量, 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 3%, 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 1 组; 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 数量的 5%, 重要部位至少取样 3 组。 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 混凝土试样不 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 7%; 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 10%。 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工作都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 担。 平行检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的规定。
5、 监理单位无旁站记录, 无平行检测或抽检记录;监理核定质量等级 不认真、 及时。 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6、 监理单位人员 不到位, 特别是监理单位总监和监理工程师经常不在 现场, 现场只有监理员 。 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 四) 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保证
1、“三检制” 不落实。
不符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997 年 12 月 21 日 水利部令第 7 号)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 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 落实质量责任制。 在施 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 认真执行“三检制” , 切实做好工程质量 的全过程控制。 ” 的规定。
2、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建筑材料。
应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997 年 12 月 21 日 水利部令第 7 号) 第四十四条“勘测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根据情节轻 重, 予以通报批评、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 经济处理按合同规 定办理, 触犯法律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 1) 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 2) 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 3) 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
( 4)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 5) 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 6) 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 或在工程施 工中粗制滥造、 偷工减料、 伪造记录的;
( 7)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8)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 固或拆除的。 ” 进行处罚。
3、 施工单位在土方填筑干、 密度检测中取样位置错误。 不符合《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SL260-98) 10. 4. 1 的规定。
4、 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自 检中伪造记录。
应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997 年 12 月 21 日 水利部令第 7 号) 第四十四条“勘测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根据情节轻 重, 予以通报批评、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 经济处理按合同规 定办理, 触犯法律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 1) 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 2) 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 3) 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
( 4)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 5) 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 6) 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 或在工程施 工中粗制滥造、 偷工减料、 伪造记录的;
( 7)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8)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 固或拆除的。 ” 进行处罚。
5、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
应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997 年 12 月 21 日 水利部令第 7 号) 第四十四条“勘测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根据情节轻 重, 予以通报批评、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 经济处理按合同规 定办理, 触犯法律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 1) 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 2) 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 3) 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
( 4)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 5) 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 6) 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 或在工程施 工中粗制滥造、 偷工减料、 伪造记录的;
( 7)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8)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 固或拆除的。 ” 进行处罚。
6、 施工记录不完整, 部分质量检查资料失真,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填 写不规范。 应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7、 部分工程施工未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 部分) 的要求进行, 如砌体砌筑质量控制不严; 砌块尺寸不满足规范及设 计要求; 砌筑工艺不符合规范要求等。
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 的要求和施 工规范要求进行。
8、 施工单位管理人员 不在现场或进场后更换主要管理人员 也不办理相 关手续, 特别是项目 经理和专职安全员 不到位。 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9、 施工单位委托的质量检测单位不具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
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 五) 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1、 质量监督机构没有制定质量监督计划, 工作开展处于无序状态。 不符合《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建〔1997〕 339 号) 第二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 重要性等, 制订质量 监督计划, 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 在工程施工中, 根据本规定对工程 项目 实施质量监督。 ” 的要求。
2、 质量监督工作不到位, 无正规记录及其他可佐证工作进展及工作成 果的文字材料。 监督成果未及时公布。
不符合《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建〔1997〕 339 号)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 1) 对监理、 设计、 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 2) 对建设、 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 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 3) 对工程项目 的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 查。
( 4) 监督检查技术规程、 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 5)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 6)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 编制工程质量评 定报告, 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 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 的规定。
3、 对于项目 划分未进行监督检查, 无正式的批复认定。
不符合《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建〔1997〕 339 号)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工程项目 的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单元工程的划分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 的 规 定 、 《 堤防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评 定 与 验 收 规 程 》 ( SL239-1999) 的规定。
4、 质量监督人员 玩忽职守, 工程建设出现严重违法乱纪情况。
应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建〔1997〕 339 号) 第 三十四条“ 质量监督员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由质量监督机 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 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 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处罚。
( 六) 工程实体质量
1、 土石方工程
( 1) 填筑土料未按料场核查要求核查土料特性。 不符合《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SL260-98) 第 2. 3. 1 条第 5 款规定。
( 2) 土方填筑施工前未做碾压试验。 不符合《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SL260-98) 第 6. 1. 3 条第 1 款规定。
( 3) 土方填筑压实指标不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不符合《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SL260-98) 第 6. 2. 5 条的规定。
( 4) 护岸抛石的块径、 数量、 抛投的程序不规范。 不符合《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 SL239-1999) 的有关规 定。
2、 砌体工程
( 1) 砌筑石料规格不符合质量要求。 不符合《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 SDJ213-83)第 10. 3. 2 条和《堤 防工程施工规范》( SL260-98) 第 6. 4. 5 条、 第 4. 2. 5 条的规定。
( 2) 干砌石护坡面未嵌紧、 整平, 铺砌厚度示达到设计要求。 不符合《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 SL239-1999) 第 3. 12. 1 条第 3 款的规定。
3、 混凝土工程
( 1) 拌和混凝土用的水泥未按有关规范检验、 砂石骨料不符合要求。 不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DJ207-82) 第 4. 1. 5 条和《水利水 电基本建设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SDJ249. 1~ 6--88) 附录一的规 定。
( 2) 混凝土配合比、 拌合程序和拌合时间未通过试验确定;低流态混 凝土的浇筑厚度未进行碾压试验确定。 不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DJ207-82) 第 4. 2. 2 条、 4. 3. 8 条 和 4. 5. 7 条的规定。
( 3)岩基清理、 水泥砂浆铺设以及其他浇筑前的准备工作做得不标准。 不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DJ207-82) 第 4. 5. 2 条、 4. 5. 5 条
和 4. 5. 4 条的规定。
( 4) 混凝土拌和料称重不规范, 混凝土浇筑的分层、 厚度、 次序、 方 向、 允许间歇时间、 温度控制、 养护、 工作缝处理、 缺陷处理等工序质量 中任何一项或数项达不到规范要求。 不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DJ207-82) 4. 5 节的要求。
( 5) 检测取样位置、 数量、 送检龄期不符合规定;不同位置、 不同工 作条件的混凝土, 其抗压、 抗渗、 抗冻、 抗裂、 抗拉、 抗冲耐磨、 抗风化 和抗侵蚀等物理指标的一项或多项不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不符合《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附表 1. 5 及《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DJ207-82) 第 1. 0. 2 条的要求.
(6) 混凝土试块质量检测评定不规范。
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 SL176-1996) 4. 5. 9 的规 定。
( 7) 伸缩缝和止排水设施的形式、 位置、 尺寸、 材料、 与基岩和混凝 土结合状况等有一项或数项未达到设计或合同文件的要求。 不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DJ207-82) 第 7 章的要求。
( 8) 混凝土表面平整度、 棱线平直度、 几何尺寸偏差、 蜂窝狗洞、 麻 面、 露筋、 碰损掉角、 裂缝, 特别是深层或贯穿性裂缝等质量问题不满足 评定标准的要求。
不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DJ207-82) 第 5. 0. 5. 3 款的要求。
4、 灌浆及防渗墙工程
( 1) 1、 2 级水工建筑物基岩帷幕灌浆或地质条件复杂有特殊要求的 固结灌浆未进行灌浆试验, 同种灌浆的分序加密、 不同种灌浆的顺序、 接 缝灌浆顺序未遵守规范制定的原则。
不符合《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SL62-94) 的要求。 ( 2) 堤防或土坝灌浆的布孔、 造孔深度、 制浆及灌浆工艺不满足设计 要求, 充填灌浆引 起堤身或坝面出现裂缝。 不符合《土坝坝体灌浆技术规范》( SD266-88) 或《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 SL260-98) 的要求。
( 3) 防渗墙墙体的水泥、 骨料、 掺和料及外加剂及其配置方法、 配合 比、 墙体厚度、 嵌入基岩或相对不透水层的深度、 造孔及清孔工艺、 浇筑 工序等一项或数项不满足规范或设计文件的要求。
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 SL174-96) 的有 关要求。
( 4) 灌浆记录不按规定进行现场记录或原始记录不完整。
( 5) 防渗墙墙体不均匀完整, 存在混浆、 夹泥、 断墙、 孔洞等问题。 堤防工程的防渗墙的渗透系数不满足设计要求。
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 SL174-96) 第 5. 1. 5 条的要求。
(七) 项目 划分与质量评定
1、 项目 划分不完整、 不合理。
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 SL176-1996)第 3. 2 条“项 目 划分原则” 的规定。
2、 主要单位工程、 主要分部工程、 主要单元工程和重要隐蔽工程及工 程关键部位未经核定和标示。 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 SL176-1996) 附录 A“水 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 划分表” 的规定。
3、 项目 划分未按程序执行。
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 SL176-1996) 第 3. 3. 1 条、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 SL239-1999) 的有关规定。 “水利 水电工程项目 划分和工程关键部位的确定, 由建设( 监理) 单位组织设计 及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项目 划分由项目 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设计 及施工等单位共同商定, 同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 主要分部工程、 并将划 分结果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
4、 质量评定与工程验收工作滞后。
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 SL176-1996) 和《水利水 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33-1999) 1. 0. 8“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 应 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 程施工。 ”和《自 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基础设施项目 管理的通知》( 桂 政发〔2000〕 7 号)( 十八), “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的规定。
5、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未经质量监督机构分部工程核备或主体分部工程 核定。
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 SL176-1996) 第 5. 2. 3 关 于“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 评的基础上, 由建设( 监理) 单位复核, 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核备。 大型枢纽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质 量等级, 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核定。 ” 的规定。
( 八) 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不健全, 不落实
1、 项目 建设各方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 或有制度和措施不 落实, 无视安全生产。 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 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7 号) 的规定。
2、 有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 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不符合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 负 责人和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建质〔2004〕 59 号) 和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 负责 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水建管 〔 2004〕 168 号) 和广西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 要负责人、 项目 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意 见的通知》( 桂水基〔2004〕 25 号)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