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1 问题引入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发生的各类合同纠纷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常遇到关于承诺让利 (或下浮、捐赠) 的问题,此类案件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和法院裁判意见进行探讨解析。在实践中,对承包人承诺让利(下浮、捐赠)的现象应当纳入黑白合同纠纷框架进行解读。换言之,只有黑白合同纠纷,才存在让利的争议。
黑白合同纠纷的本质,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冲突与选择问题。首先,应当遵循《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将中标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 让利条款虽然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但是变更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为无效,发包人主张让利的,不予支持 。其次, 中标合同无效,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当事人约定了让利或者承包人出具让利承诺,该约定或承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发包人主张让利的,应予支持。
特殊情形下,工程施工完毕或者施工合同解除,当事人签署协议约定了让利, 该约定并无架空或规避《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的故意,而是基于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为处理纠纷而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 该约定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502号判决
A公司与B公司分别于2010年9月8日、2013年10月18日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2013年的合同签订时,工程即将竣工,明显不是实际履行的合同,本案应当依照2010年9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涉案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虽然合同无效,但是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已经成就。《补充协议3》约定按税前工程造价下浮让利5%确定工程预算价、结算价,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采信《鉴定意见书》中让利的数额确定本案的工程价款。一审判决采信未让利的工程价款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251号裁定
裁判规则:关于某公司主张的工程造价应当下浮6%的问题。双方《结算退场框架协议》约定,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的结算条款进行结算,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的约定,全部工程造价按定额结算后以此为基数下浮6%作为工程总造价,二审法院酌定案涉工程造价不下浮6%,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 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