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州生态环境局 近日,广州生态环境局对《广州市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规定》(下称《规定》)进行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规定》适用于针对当事人违反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后积极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程序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情形,在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
来源: 广州生态环境局
近日,广州生态环境局对《广州市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规定》(下称《规定》)进行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规定》适用于针对当事人违反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后积极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程序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情形,在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
该《规定》遵从三个“不得”的原则。 即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关于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规定、《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关于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得适用罚款类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道歉后又再违法的不行 。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且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因此对其从轻处罚后,同一当事人违反其守法承诺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不得再次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规定。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近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道歉”专栏刊登了一则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这是白云区某公司按照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指引完成的全市首宗违法案件公开道歉案例:“我单位在2021年12月2日废水总排放口超标排放生产废水……就上述违法行为及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诚挚的歉意。我单位郑重承诺,在今后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一定严格遵守生态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自觉承担起排污者应有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广州市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规定
(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充分落实环境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行政违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主动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自觉守法,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环规字〔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使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下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含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针对当事人违反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后积极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程序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情形,在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的,适用本工作规定。
二、基本原则
(一)三个“不得”。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关于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规定、《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关于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得适用罚款类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且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因此对其从轻处罚后,同一当事人违反其守法承诺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不得再次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规定。
(二)以主动改正为事实前提。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积极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是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规定的事实前提。
(三)以主动申请为程序前提。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制当事人公开道歉或承诺守法。当事人在要求期限内自行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是适用本工作规定的程序前提。
三、适用情形及例外规定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当事人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方可对其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规定:
(一)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已积极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并如实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提交已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说明材料及其已整改完毕和整改效果的证明材料等;
(二)不存在下列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规定的情形:
1.《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的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情形;
2.《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
(1)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采取威胁及要挟(包括口头)、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等暴力或胁迫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干扰或者拒不配合现场检查、监测或调查取证的(包括提出不合理要求等方式);
(2)违法向环境排放或倾倒危险废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除危险废物外,有毒有害物质还包括《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的水污染物以及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大气污染物);
(3)违法排污持续或累计时间超过20天,其他违法行为持续或累计时间超过3个月的;
(4)经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但拒绝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5)造成跨行政区域(区级以上)环境污染后果的;
(6)涉及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处于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或者处于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的;
(7)有转移、隐匿、使用、毁损、变卖等擅自处理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行为或者擅自撕毁封条的;
(8)违法行为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对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指发生在上述环境敏感区域,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社会影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规新建、改建或扩建建设项目、超标排污、不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污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等违法行为);
(9)近二年以来被查实的有效举报投诉达三次以上,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恶劣社会、舆论影响的;
(10)近二年以来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三次以上的;
(11)发生在重大疫情控制和预防关键时期的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涉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等行为,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12)依据《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的裁量权标准,违法行为存在顶格从重处罚裁量情节的;
(1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的;
(14)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且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因此对其从轻处罚后,同一当事人违反其守法承诺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责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作为作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前提条件的,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规定;
5.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从轻处罚的情形。
四、程序规范
(一)提示阶段。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并未发现当事人存在本工作规定确定的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情形的,可将《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申请指引》(附件)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二)申请阶段。当事人收到《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申请指引》后,认为其可以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规定的,应在收到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书面提交《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附件-1)及其已整改完毕和整改效果的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书面申请。
(三)准备阶段。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后,由案件审理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实书面材料是否完整合规、由案件调查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实现场整改情况。经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汇总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在其审核认为符合条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公开道歉承诺要求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根据要求拟定《(当事人全称)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附件-2,模板一),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签名、盖章确认后提交给案件审理人员并记录在案;当事人提交的《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不符合要求的,案件审理人员应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及时告知当事人在三个自然日内按要求修改并重新提交。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或经核实的现场整改情况不符合条件的,或案件审理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不适用本规定的情形的,或当事人提交的《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未能按照案件审理人员的要求在三个自然日内修改并重新提交的,案件审理人员应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及时告知当事人、退回申请并记录在案。
实施“双罚制”的案件,被处罚的个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可以一并公开道歉,提交《(当事人全称)及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姓名)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附件-3,模板二);被处罚的个人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环保责任人员的,需另行公开道歉。
当事人就《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时可一并就是否适用本工作规定或者是否存在其他情形进行补充说明。
(四)实施阶段。当事人书面申请经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审核通过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特殊情况下经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同意的,可适当延长。
为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经济负担并提高工作效率,按以下方式进行公开道歉、承诺守法:
1.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办案件。由当事人采用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站(http://sthjj.gz.gov.cn/)“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专栏”公开刊载当事人《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形式进行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具体由案件审理人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符合要求的当事人《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通过OA系统(办文呈批需选择公开属性并形成对外信息保密审查表)发送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上传至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站“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专栏”,同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案件审理人员应跟进确认上传情况并将在网上完成公开的界面截图归档。
2. 本市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办案件。由当事人采用在属地区政府政务网站公开刊载当事人《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形式进行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具体由案件审理人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符合要求的当事人《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上传至属地区政府政务网站。案件审理人员应跟进确认上传情况并将在网上完成公开的界面截图归档。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与属地镇街之间应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掌握属地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案件信息情况。
(五)处罚审议阶段。当事人已经按照规范程序要求进行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且案件审理人员根据本工作规定认为符合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适用情形并提出降低一定幅度罚款的处罚建议的,案件审理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依程序提交集体审议后作出处罚决定;未经集体审议程序的,不得根据本工作规定作出从轻处罚决定。集体审议应由分管行政处罚或行政执法工作局领导,案件审理、案件调查及相关业务部门等负责人员参加,可视情通知法律顾问、技术专家等参加。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办理此类案件,应参照上述要求进行集体审议。
针对符合适用条件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应在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公开道歉、承诺守法说明材料以及证实其整改完毕和整改效果的证明材料等,在本工作规定确定的幅度范围内选择相应百分比数值降低罚款数额。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经集体审议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确属本工作规定第三(二)项规定的不适用情形时,当事人已经提交书面申请的,案件审理人员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不适用的情况,退回申请并记录在案;当事人已经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应对不适用本工作规定的违法行为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及时撤回《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
五、具体标准
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公开道歉、承诺守法适用情形,且已严格按照程序规范及形式的要求进行申请并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说明材料、证明材料等,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的罚款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以下标准从轻处罚:
(一)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如实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提交已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说明材料以及证实其已整改完毕和整改效果的证明材料的,可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的罚款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的罚款数额;
(二)当事人在符合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下,提供有环境检测、修复、评估、鉴定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的,降低40%的罚款数额;
(三)当事人在符合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下,提供有环境检测、修复、评估、鉴定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已全部消除环境不利影响的,降低50%的罚款数额。
降低罚款数额最多不得超过3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数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照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予以罚款处罚。
六、实施要求
(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应加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工作的管理,强化内部审核机制,从轻处罚的额度严格根据本工作规定确定的具体标准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二)当事人自行公开道歉、承诺守法或未按照本工作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不得根据本工作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三)当事人在其申请不符合条件被退回后再次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除非当事人重新递交申请的时间仍在处罚告知送达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否则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将不再受理该申请。未根据本工作规定予以从轻处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仍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自由裁量权规范性文件中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综合当事人已经整改完毕等案件事实情况作出从轻或减轻的处罚决定。
(四)当事人收到《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申请指引》后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递交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申请的书面材料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本工作规定的情况进行简单的说明。当事人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否适用本工作规定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依法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应将当事人提交的《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和《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在网上完成公开截图及其他相关材料等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材料归档备查。
(六)违法行为涉及生态环境侵权的,不影响本工作规定的执行,因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通过法定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适用本工作规定涉及的监测、鉴定、送达、告知、公告等时间不计入处罚案件期限。
(八)除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外,当事人《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应在政务网站长期公开刊载。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可依职责主动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在政务网站撤下当事人《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
本工作规定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申请指引
附件
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申请指引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充分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行政违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下称“当事人”)主动纠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觉守法,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环规字〔2021〕2号)等有关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如违反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并按要求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可在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降低罚款数额最多不得超过3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数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照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予以罚款处罚。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规定:
(一)《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的不适用情形;
(二)《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
1.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采取威胁及要挟(包括口头)、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等暴力或胁迫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干扰或者拒不配合现场检查、监测或调查取证的(包括提出不合理要求等方式);
2.违法向环境排放或倾倒危险废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除危险废物外,有毒有害物质还包括《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的水污染物以及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大气污染物);
3.违法排污持续或累计时间超过20天,其他违法行为持续或累计时间超过3个月的;
4.经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但拒绝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5.造成跨行政区域(区级以上)环境污染后果的;
6.涉及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处于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或者处于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的;
7.有转移、隐匿、使用、毁损、变卖等擅自处理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行为或者擅自撕毁封条的;
8.违法行为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对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指发生在上述环境敏感区域,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社会影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规新建、改建或扩建建设项目、超标排污、不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污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等违法行为);
9.近二年以来被查实的有效举报投诉达三次以上,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恶劣社会、舆论影响的;
10.近二年以来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三次以上的;
11.发生在重大疫情控制和预防关键时期的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涉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等行为,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12.依据《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的裁量权标准,违法行为存在顶格从重处罚裁量情节的;
1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的;
14.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责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作为作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前提条件的,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规定;
(四)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且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因此对其从轻处罚后,同一当事人违反其守法承诺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从轻处罚的情形。
如你(单位)已积极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且不存在上述不适用情形的,可以在我局(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按照附件格式主动提交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申请,并同时提交已整改完毕和整改效果的证明材料。
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期限、格式内容及证明材料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如你(单位)超期提出申请的,我局(单位)将不予受理。如你(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或经核实的现场整改情况不符合条件,或我局(单位)发现你(单位)存在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规定的情形的,我局(单位)将退回你(单位)申请。如你(单位)自行公开道歉、承诺守法或未按照程序规范及形式的要求进行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不得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为进一步降低你(单位)经济负担并提高工作效率,如为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办案件,由你(单位)采用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站(http://sthjj.gz.gov.cn/)“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专栏”公开刊载《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形式进行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如为本市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办案件,由你(单位)采用在属地区政府政务网站公开刊载《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形式进行公开道歉、承诺守法。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可通过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网址:http://gdee.gd.gov.cn/hbwj/content/post_3668654.html)和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站(网址:http://sthjj.gz.gov.cn/tzggwj/content/post_7094609.html)查询。
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
2.(当事人全称)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模板一)
3.(当事人全称)及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姓名)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模板二)
附件1
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名称):
我(单位)在(项目生产或经营地址、项目建设或生产情况、产生的污染物及排放、污染治理情况等)。年月日,经(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执法人员调查确认,我(单位)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行政违法事实:(陈述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具体行为、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我(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义务条款)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贵部门于年月日向我(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环(x)罚告〔20xx〕x号),告知我(单位)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单位)对贵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没有异议。违法行为发生后,我(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简要说明整改情况及效果,并另附证明材料)。
就上述违反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给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我(单位)愿意接受贵部门的处罚和教育,并在此申请就上述违法行为及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按照相关程序及形式要求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站(http://sthjj.gz.gov.cn/)“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专栏”(×××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恳请贵部门依法给予我(单位)一个从轻处罚的机会。在今后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我(单位)一定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自觉承担起企业应有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全面加强自身环境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我(单位)保证以下送达地址、联系人及其电话、电子邮箱是准确、有效的,因下述送达地址等信息不准确,导致相关文书或电子邮件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或电子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送达地址(必须提供):
联系人及其电话(必须提供):
电子邮箱(必须提供):
附件:整改情况及整改效果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全称)
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 日
附件2
(当事人全称)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
(模板一)
我(单位)在(项目生产或经营地址、项目建设或生产情况、产生的污染物及排放、污染治理情况等)。年月日,经(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执法人员调查确认,我(单位)存在(简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节等内容)。我(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向我(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环(x)罚告〔20xx〕x号),告知我(单位)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单位)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认定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没有异议。违法行为发生后,我(单位)已积极采取措施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简要说明整改情况及效果)。
就上述违反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给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我(单位)愿意接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的处罚和教育,在此,并就上述违法行为及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诚挚的歉意。我(单位)郑重承诺,在今后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一定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自觉承担起排污者应有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当事人全称)
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当事人全称)及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姓名)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公开道歉
承诺守法声明书
(模板二)
我单位在(项目生产或经营地址、项目建设或生产情况、产生的污染物及排放、污染治理情况等)。年月日,经(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执法人员调查确认,我单位存在(简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节等内容)。我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向我单位及本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环(x)罚告〔20xx〕x号),告知我单位及本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单位及本人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认定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没有异议。违法行为发生后,我单位和本人已积极采取措施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简要说明整改情况及效果)。
就上述违反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给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我单位及本人愿意接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的处罚和教育,在此,并就上述违法行为及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诚挚的歉意。我单位及本人郑重承诺,在今后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一定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自觉承担起排污者应有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当事人全称)
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