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http://yjj.taizhou.gov.cn/art/2022/4/6/art_20448_3327804.html 4月6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起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0月26日12时左右,姜堰区桃源雅居二期工程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 造成2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378.16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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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下处理结果,谁才是本次事故最大受害方?
1.钱某布,违章拆卸施工升降机,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 事故中死亡 ,建议不予追究。
2.朱某均,违章拆卸施工升降机,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 事故中死亡 ,建议不予追究。
3.钱某旺, 个人以中程公司名义承揽施工升降机拆卸施工 ,未对拆卸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管理。钱某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4.孙某桥, 项目总监 ,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及时巡查发现并制止施工升降机拆卸施工现场违章行为。孙希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六条 的规定, 对其处以罚款 。
5.王某, 项目负责人 ,对施工升降机拆卸施工现场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对违章拆卸施工升降机失察。王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的规定, 对其处以罚款 。
6.新润辰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升降机拆卸施工单位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拆卸施工;拆卸施工时,未按规定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升降机拆卸施工进行监督检查。新润辰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对其处以罚款 。
7.百悦公司违法分包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施工,施工升降机拆卸施工时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百悦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对其处以罚款 。
8.中程公司同意钱某旺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施工升降机拆卸施工,施工升降机拆卸施工前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卸时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中程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对其处以罚款 。(内容摘自事故调查报告)
《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