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亿的标黄了!!!
唐紫萱
唐紫萱 Lv.2
2022年04月09日 16: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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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发改委、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月25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发改法字〔2022〕5号)》,具体如下: 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接到实名举报 ,反映一公司 在参加“玉环市漩门湾拓浚扩排工程施工I标段”

来源:浙江发改委、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月25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发改法字〔2022〕5号)》,具体如下:

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接到实名举报 ,反映一公司 在参加“玉环市漩门湾拓浚扩排工程施工I标段” 投标时存在业绩造假

现查明: 该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格条件业绩“茅洲河界河段综合整治工程(东莞部分)第二标段”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工程量第7项显示清淤疏浚1051953.34m3,而案涉业绩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工程量第7项显示软基开挖51953.34m3。该公司 投标文件提供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与本机关调取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的工程量不一致,投标业绩存在弄虚作假

“玉环市漩门湾拓浚扩排工程施工I标段”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中标项目金额为449500659元

省发改委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该公司 罚款人民币4045505.93元 (按中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九计算);

2.对该公司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 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 分别 处罚款人民币364095.53元 (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九计算)。


2.65亿的标黄了!项目经理业绩涉嫌造假,被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两个标段,一个中标价1.42亿元,一个中标价1.23亿元,都黄了!

2家企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也都被取消!

近日,郑州市住建局通报:在郑州市西四环及大河路快速化工程西四环段绿化项目投标中,

  • 一家企业所使用的 项目经理业绩材料为虚假 材料;

  • 一家企业的 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为后期补办 ,不能认定为有效业绩。

经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党组研究决定:

  • 取消这2家公司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 因使用虚假业绩,一家企业的违法行为移交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处罚,并予以通报。

根据官方公布的中标公示:第一标段中标价为 1.42亿元

第三标段中标价为 1.23亿元

具体如下: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四环线及大河路快速化工程西四环段绿化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单位的处理通报

郑建文〔2020〕136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投标人:

经查,江苏科晟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4月16日在参与郑州市西四环及大河路快速化工程西四环段绿化项目投标的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项目经理业绩材料为虚假材料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之规定。河南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的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业绩经调查虽然属实,但属于直接委托, 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为后期补办,不能认定为有效业绩。 上述两家单位的行为扰乱了郑州市招投标市场的秩序,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影响了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党组研究决定:

1. 取消 河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2. 取消 江苏科*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其违法行为移交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处罚,并予以通报。

全市各建筑业企业要引以为戒,强化企业管理,加强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规范投标行为。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郑州市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2020年7月3日

原文如下:


当事人: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181310576F

地址:湖北省赤壁市蒲圻沿河大道

当事人:皮某林

身份证号码:4223231965******19

地址:湖北省赤壁市蒲圻沿河大道

单位: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某翔

身份证号码:5116211985******79

地址:湖北省赤壁市蒲圻沿河大道

单位: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

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接到实名举报 ,反映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2021年1月28日更名) 在参加“玉环市漩门湾拓浚扩排工程施工I标段”投标时存在业绩造假 。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并根据浙政复〔2021〕3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重新作出处理。

现查明:“玉环市漩门湾拓浚扩排工程施工I标段”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为:投标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完成过我国境内水利工程的施工业绩,且该施工业绩须包含1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清淤疏浚(或2000亩及以上的采用真空预压工艺处理软基)的施工内容。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格条件业绩“茅洲河界河段综合整治工程(东莞部分)第二标段”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工程量第7项显示清淤疏浚1051953.34m3,而案涉业绩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工程量第7项显示软基开挖51953.34m3。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 投标文件提供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与本机关调取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的工程量不一致,投标业绩存在弄虚作假 。投标时,皮某林担任原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法定代表人,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某翔受皮德林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 为直接责任人 。调查过程中,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招标人解除了合同,未发现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取得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调查函及复函、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经查实的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投标业绩造假行为,已严重扰乱招投标管理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根据2017年9月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投标业绩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罚。 “玉环市漩门湾拓浚扩排工程施工I标段”为省重点建设项目,中标项目金额为449500659元。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发展改革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浙发改法规〔2010〕951号)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细化标准规定,施工单项合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含)的,对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采取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符合2017年9月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从轻处罚情节。

本机关已于2022年1月27日依法作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22年2月10日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2022年3月7日本机关依法举行听证会。经听证,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故对听证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2017年9月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 罚款人民币4045505.93元 (按中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九计算);

2.对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皮某林和直接责任人李某翔分别 处罚款人民币364095.53元 (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九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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