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省住建厅、海南省住建厅, 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云南 3月29日,云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明确:
来源:云南省住建厅、海南省住建厅, 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云南
3月29日,云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明确: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对工程建设进行施工专业管理和监理的人员。
施工专业(管理)人员 指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
监理人员 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从事监理业务的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海南
近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 <进一步提升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水平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明确: 进一步提升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水平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编辑:度川管理研究部
文件原文: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管理工作,提升企业综合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工程品质提升,贯彻落实《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标准》(DBJ 53/T-69-2014,以下简称《人员配备标准》)、《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 53/T-105-2020,以下简称《监理规程》)标准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人员配备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业人员)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对工程建设进行施工专业管理和监理的人员。
施工专业(管理)人员 指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监理人员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从事监理业务的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施工专业(管理)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人员配备标准》要求,根据工程规模分类设置岗位、配备施工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人员配置管理。
监理人员按照不低于《监理规程》标准的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并配备监理人员。
人员岗位设置、人数配备要求和从业资格、任职标准等除应符合《人员配备标准》、《监理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人员管理
(一)到岗要求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专业人员到岗履职,并在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及工资代发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进行打卡考勤。
专业人员应按要求 在施工日施工时间段内(06:00-24:00)在项目现场通过实名制平台完成两次考勤打卡(一进一出为两次) ,且两次打卡时间 间隔不得少于3小时 。 未打卡,仅有一次打卡信息或两次打卡时间间隔不足3小时的, 实名制平台将自动视为当天打卡无效。
项目正常施工的,除 总监理工程师 在每个任职项目 每月到岗打卡天数不少于10天 外, 其余专业人员 每月到岗率应 不低于有效施工天数的80% ,到岗率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视为未按要求到岗履职。
(二)到岗率计算及到岗标准
1.总监理工程师每个项目实际到岗率=实际到岗天数÷10x100%;
2.其它专业人员实际到岗率=实际到岗天数÷有效施工天数x100%。
(三)人员变更
专业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更的,需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及时将变更后人员信息录入实名制平台,并按规定通过实名制平台进行考勤打卡。
三、惩处措施
(一)未履职认定
专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未履行管理义务:
1. 到岗率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
2. 半年内缺席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数工地例会 的;
3.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在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或加盖执业印章, 或由他人代签的 。
(二)扣分及不予认定业绩处理
对未按要求进行人员配备管理及到岗履职责任单位将进行综合评价实施行为扣分处理,具体扣分标准见《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备及到岗履职信用综合评价实施行为扣分对照表》, 对专业人员平均考勤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50%的 , 不予认定该单位业绩 。
(三)取消评优
对专业人员月度到岗率连续3个月或1个自然年内累计5次低于50%的,取消该项目观摩工地、标准化工地、通报表扬等资格,同时建议取消该项目质量安全方面的评奖评优资格。
(四)两场联动
对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月度到岗率 连续3个月或1个自然年内累计5个月低于30%的 ,对项目是否存在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五)动态核查
对 专业人员 月度到岗率 连续3个月或1个自然年内累计5次低于30%的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定,由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 责令其整改、停工 ;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并将核查结果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不再具备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提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 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六)差异化管理
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将专业人员未按要求到岗履职的工程项目 纳入差异化管理范畴 ,对其实施重点监控,加大实名制平台监管点名和现场检查频率,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进行严肃查处 。
四、监督检查
实名制平台工程专业人员实名制功能已于3月15日上线 ,各地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各有关单位 在4月29日前录入 人员信息、及时接入考勤数据,并核实人员信息采集、录入和到岗履职情况; 每月应对人员配备和到岗考勤情况进行不少于1次的检查 ;各地要充分开展实地巡查和电子巡检,并将检查结果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督查整改。
若具体实施过程中有疑问或咨询,请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业务处室联系。
建筑市场监管联系人:刘建周,电话,0871-64322320。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联系人:余 畅,电话,0871-64320973。
附件: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备及到岗履职信用综合评价实施行为扣分对照表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15日
附件原文: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园区管理局,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水平,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水平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请各单位认真研提修改意见,并请于2022年3月27日前书面反馈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刘恒 ???电话:65336223
邮箱:jianguanchu2021@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水平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水平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园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在2021年开展实名制管理水平专项提升行动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提升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水平要求如下:
一、全面从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制定并报备内部管理制度
各施工、监理企业应建立实名制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要求,特别是必须要有对实名制落实不到位项目的项目部、项目经理、劳资专管员等责任人的惩处措施。 各相关企业以企业为单位在2022年4月15日前将各自的内部管理制度扫描上传至实名制监管系统报送我厅备案 。 逾期未备案的 ,通报至其上级部门,并将其 作为严管对象 。内部管理制度也可由其总部、区域总部制定。
海建集团、中建集团、中交集团、中国铁建、中国中铁、上海建工等 大型企业应带头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对各项目部及责任人员的奖惩制度并严格落实。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前,将各自的内部管理制度书面报送省住建厅审核后再办理备案。
各施工企业应自行对劳资专管员开展培训并考核,考核合格方能上岗。施工现场的关键岗位人员全员 应每年至少接受一次企业组织的实名制管理培训 ,并留存相关培训记录。
(二)建立实施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度
施工企业未对入场工人进行登记考勤,关键岗位人员到岗考勤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整改 ,逾期未改正的,应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未报告的,依法依规追究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拨付人工费的,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施工企业应及时向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告。对已报告的,相关部门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建设单位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予以处理。
建设单位未及时拨付人工费,施工企业未实行工资代发、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的,监理单位应责令其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已报告的免除监理单位该项监理责任,未报告的依依法依规追究监理单位相关责任。
(三)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封闭管理
工地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 。施工现场有多个过人通道的,必须在每个通道安装考勤及门禁设备。 实行门禁与考勤联动,建筑工人应严格通过实名制系统考勤进入施工现场,未实施考勤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大中型工地(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中的划分标准执行)应在门禁处配备保安等专职人员,对工人考勤进行管理监督。对无特殊原因未实施封闭的工地,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进行处罚,且视同未落实实名制管理,依法予以处理。
(四)建筑工人全员实施实名制管理
凡是进入工地作业的建筑工人应全部进行实名制登记考勤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不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企业等),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五)加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
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按照《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等规定执行。在加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到岗履职监管的基础上,不断强化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监管。
(六)实行末尾检查制度
各市县(区)、园区辖区内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勤率不达标且排名后20%的项目 ,以及施工合同额2500万及以上, 每月工人日均考勤人数排名在所有该类规模项目后10%的项目 ,列入各市县(区)、园区住建部门 必检范围,且应在次月完成检查 。对于施工合同额2500万以下的项目,各地住建部门应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检查。
(七)公开通报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对实名制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由省住建厅向其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1.政府投资及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含代管、代建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通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2.对于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属于中央企业、建筑集团下属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推送其总部、并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内外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甲级资质监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其他外省入琼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抄送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通过政府网站、公众号、报纸等媒体进行曝光。
二、切实落实属地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一)建立通报制度。 各地住建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实名制落实情况月通报制度。通报内容应包括设备安装、工人考勤、项目管理人员考勤情况,问题项目及查处情况等内容。通报应发到各在建工地,并在互联网上公开,并抄送省住建厅。
(二)建立查处情况反馈制度。 各地住建部门每月向省住建厅报送本月的实名制查处情况,反馈自查、省住建厅交办、其他部门交办的实名制问题项目线索的查处情况。填写查处情况表于次月的10日前报送省住建厅。
(三)建立督促问责制度。 对工人考勤日均数、管理人员平均考勤率连续两月排名位于所有市县后三位的住建部门,通报其市县政府,连续三月排名位于后三位的住建部门,通报其市县政府的同时,抄报相关省领导、省根治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期排名处于末位的,提请相关部门问责。
(四)加强服务指导。 工程若处于基础施工,收尾阶段,以及发生停工、中止、完工等工程状态变化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在实名制监管系统中提交调整工程状态申请。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状态调整审核。各地住建部门应对外公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专门负责处理用工人数校核、工程状态调整审核、实名制管理政策宣贯解释等工作,并严格在规定的时限范围内完成事项办理。
三、加强省级指导督查
(一)加强督办指导。省住建厅通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委托第三方巡查方式开展检查,适时组织各市县开展专项检查。持续实施周报、月报制度,督促各地开展工作,查处问题项目。加强培训,宣贯实名制管理政策要求以及系统操作方法。
(二)实施重点监管。对大型或者项目较多的施工、监理企业以及重大项目,实施对口联系人制度。省住建厅安排专人负责持续指导、监管重点企业的实名制落实情况。
(三)推行智能化监管。逐步在工地推广应用视频监控等客流统计工具,使用无人机辅助开展检查,加快推进工资发放和考勤数据的信息化对比,提高实名制检查的精准度和效率。
四、严肃查处实名制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对工人登记考勤不到位的惩处
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 施工企业未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之规定予以处罚。项目多次出现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的,逐次加重处罚。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纠纷且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的项目,从重处罚。
建立实名制管理专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对施工企业未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 进行诚信扣分 ,累计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 列入“黑名单”,一定期限内限制在琼承揽新工程。
(二)加强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考勤的惩处
1.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考勤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给予责任企业及个人整改、约谈、记不良行为记录、限制评奖评优、限制业绩认定、行政处罚等处理。
2.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勤连续2个月不符合要求,视为未履行岗位职责义务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对其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3.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其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一经发现,按未到岗履职处理,并按规定追究企业和人员责任:
(1)虚假考勤;
(2)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人员或自行变更人员不符合要求;
(3)在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冒充顶替;
(4)在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不在岗且未请假、无正当理由的。
4.企业每季度所有在建项目的项目施工关键岗位人员综合 平均考勤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50%的 ,对企业在建项目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对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市场行为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核查 。
(三)加强不及时配备实名制管理设备的惩处
建筑工地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个月内配备安装实名制管理设备且不得晚于工地实际开工时间。
1. 对于开工后未配备连接实名制监管系统的考勤设备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给予整改、记信用不良记录、罚款、限制承接新项目、降低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2. 2022年5月1日起,对于项目已经验收仍未配备实名制管理设备的,不再要求其配备设备,并根据项目不同情形给予以下处罚:
(1)合同额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对施工企业处罚款10万元;出现工资拖欠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从严处罚。
(2)合同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对施工企业处罚款10万元,限制施工企业在我省承接新工程6-12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3)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各级住建部门 严厉打击施工企业使用人员照片、视频考勤、异地考勤、篡改数据考勤 ,以及擅自关停远程视频监控设备等行为。 一经查实,考勤记录无效 , 视同未落实实名制管理 ,对施工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并作为严重失信行为对外公布,予以惩戒。
4.设备供应商应提供性能符合要求的设备,对向工地提供未备案型号设备、无活体检测功能等不合格设备,以及数据弄虚作假、不配合省住建厅开展实名制数据采集的设备供应商,予以全省通报,限制其开展业务,对其供货工地予以重点监管。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 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