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起,《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 总则》 (GB 39800.1-2020 ) 已正式实施。
2022年1月1日起,《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 总则》 (GB 39800.1-2020 ) 已正式实施。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是我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体系的 顶层标准 ,填补了我国在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方面国家标准的空白,将会为广大从业人员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提供配备、使用的依据,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的指导和约束。
标准制定背景
因此,全国个体防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等单位起草了个体防护装备系列标准,其中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 代替《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 29510-2013), 于2022年1月1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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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解读
一、适用范围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适用于各用人单位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不适用于各用人单位消防用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
二、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 当作业场所中存在职业性危害因素和危害风险时,用人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个体防护装备。这是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的最基本要求。
(二)有效性。 首先,要与作业场所的环境状况、作业状况、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相适应,避免防护过度。其次,应与作业人员相适合,防护服装要“合身”,防护鞋要“合脚”等。最后,个体防护装备本身不应导致其他额外的风险。
(三)舒适性。 在保证有效防护的前提下,加固舒适性,确保个体防护装备“能防住、能戴住”。
(四)兼顾性。 需要同时配备多种个体防护装备时,应考虑使用功能的兼容性和功能替代性,确保防护有效,如全身式防护服装与空气呼气器等。
(五)人员全覆盖。 用人单位不仅要为本单位正式员工的配备及管理负责,还要覆盖其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临时聘用人员、接纳的实习生和允许进入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等。
(六)行业匹配性。 使用单位应在本标准基础上结合该行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国家标准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无所在行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国家标准时,应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
三、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程序
(一)配备流程
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按下图所示流程执行。其中,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估、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是整个配备流程的关键环节。
(二)危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估
1.辨识原则
(1)依据合理。首先要依据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针对不同作业场所、生产工艺、作业环境等。法规、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才能够依据合理。
(2)分析全面。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人员、设备设施、使用物料、工艺方法、环境条件、管理制度等各类因素进行系统分析,还应分析技术、材料、工艺等发生变化、设备故障或失效、人员操作失误等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危害因素。
2.辨识方法
通过现场调查、测量、查阅相关记录、询问与交流等方式,对作业环境中的危害因素进行分析。本标准附录B给出了常见的作业类别及可能造成的事故或伤害,因此可以根据所从事的作业类别辨识危害因素。本标准附录C列出了生产过程可能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因此可以根据作业人员工作内容直接辨识危害因素。
3.危害评估
危害评估应根据国家法规、标准等由专业人员对辨识的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分析,判断是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和实际的危害水平,结合危害因素存在的位置、危害方式、危害发生的时间、途径及后果等,确定需要防护的人群范围、需要防护的部位和防护的水平等。具体操作可参考《风险管理 风险评估技术》(GB/T 27921—2011)等。
(三)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
标准要求应结合个体防护装备的防护部位、防护功能、适用范围和防护装备对作业环境和使用者的适合性,选择合适的个体防护装备。该标准对目前常用个体防护装备分为了9个部类,包括头部防护、眼面防护、听力防护、呼吸防护、防护服装、手部防护、足部防护、坠落防护和其他防护,并对9个门类49种个体防护装备的产品标准、防护功能及参考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以便于配备个体防护装备时选择。详见附件。
四、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
个体防护装备的管理是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主要包括基本要求、追踪溯源、判废和更换、培训和使用4个部分。
(一)基本要求
1.必须要有相应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档案,保证采购、验收、保管、选择、发放、使用、报废、培训等环节规范。
2.做好入库前的验收工作,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相关规定对国家要求需要定期检验的防护用品,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如《足部防护 安全鞋》(GB 21148—2020)9.2.3规定,对于电绝缘鞋,为确保安全,应定期检验电性能,同时建议每半年进行一次;对于存放超过24个月(自生产日期起计算)的鞋,需逐只进行检验,只有符合标准要求,方可销售和使用。
3.在作业过程中发现现有的个体防护用品不足以满足作业安全要求,需要另外配备时,有权停止作业,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后,方可继续作业。
(二)追踪溯源
1.用人单位应购置在最小贴码包装及运输包装上具有追踪溯源标识的个体防护装备。
2.每批产品均应对应一个由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生成的产品追踪溯源标识,包括制造商信息、产品信息、该款产品对应的检验检测报告信息。
3.经销商在产品售出前录入必要的销售信息。
4.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录入检验检测报告信息。
5.用人单位在采购个体防护装备时,可通过产品和检验检测报告的追踪溯源标识,对产品实物信息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信息进行核实。
(三)判废和更换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必须判废和更换新品:
(1)个体防护装备经检验或检查被判定为不合格;
(2)个体防护装备超过有效期;
(3)个体防护装备功能已经失效;
(4)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判废或更换条件。
2.被判废或被更换后的个体防护装备不得再次使用。
(四)培训和使用
1.使用单位应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2.定期对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相关知识进行培训。
3.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个体防护装备正确佩戴和使用方法,并有使用单位监督使用。
5.个体防护装备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适合性检查等。
6.个体防护装备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指导并监督个体防护装备使用人员对在用的个体防护装备进行正确的日常维护和使用前的检查,对必须由专人负责的,应指定受过培训的合格人员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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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980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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