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拟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规定, 由原来的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 28天内预付 不低于当年 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 ,变为 应在开工后28天内
住建部拟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规定, 由原来的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
28天内预付 不低于当年 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
,变为 应在开工后28天内
预付安全文明 施工费总额 的50%
给承包人。
近日,住建部 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进行了修订,形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其中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相关规定如下:
新版清单计价相关规定 截图
10.2.1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和工程量计算标准的规定。
10.2.2 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
预付安全文明 施工费 总额 的50%
给承包人 ,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 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0.2.4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 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在2013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中,关于安全文明 施工费相关规定为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
28天内预付 不低于当年 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
,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相关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司局函标〔2021〕1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化形成机制,进一步统一工程计价规则,我们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进行了修订,形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2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邮箱:chengm@mohurd.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信封请注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