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气体灭火系统设置要求(★★★) 内容 要求 防护区的划分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1.气体灭火系统设置要求(★★★)
内容 |
要求 |
防护区的划分 |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
耐火性能 |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
耐压性能 |
在全封闭空间释放灭火剂时,空间内的压强会迅速增加,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
泄压能力 |
对于全封闭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
封闭性能 |
在防护区的围护构件上当必须设置敞开孔洞时,应设置能手动和自动关闭的装置。在喷放灭火剂前,应自动关闭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 |
2.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
内容 |
设计要求 |
浓度 |
1.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2.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3.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
组合分配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
储存量 |
1.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2.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3.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对于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 |
防护区 |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
喷头 |
1.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 2.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 3.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
预制系统 |
1.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2.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