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要求 1.灭 火 器 的 配 置 、 外 观 等 应 按 规 范 要 求 每 月 进 行 一 次 检 查 。 2.候 车 ( 机 、 船 ) 室 、 歌 舞 娱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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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 碱 型 灭 火 器 。 -
化 学 泡 沫 型 灭 火 器 。 -
倒 置 使 用 型 灭 火 器 。 -
氯 溴 甲 烷 、 四 氯 化 碳 灭 火 器 。 -
国 家 政 策 明 令 淘 汰 的 其 他 类 型 灭 火 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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筒 体 严 重 锈 蚀 , 锈 蚀 面 积 大 于 、 等 于 筒 体 总 面 积 的 1 / 3 , 表 面 有 凹 坑 。 -
筒 体 明 显 变 形 , 机 械 损 伤 严 重 。 -
器 头 存 在 裂 纹 、 无 泄 压 机 构 。 -
筒 体 为 平 底 等 结 构 不 合 理 。 -
没 有 间 歇 喷 射 机 构 的 手 提 式 。 -
没 有 生 产 厂 名 称 和 出 厂 年 月 , 包 括 铭 牌 脱 落 , 或 虽 有 铭 牌 , 但 已 看 不 清 生 产 厂 名 称 , 或 出 厂 年 月 钢 印 无 法 识 别 。 -
筒 体 有 锡 焊 、 铜 焊 或 补 缀 等 修 补 痕 迹 。 -
被 火 烧 过 。
水 基 型 灭 火 器 的 报 废 年 限 为 6 年 。
干 粉 灭 火 器 和 洁 净 气 体 灭 火 器 的 报 废 年 限 为 1 0 年 。
二 氧 化 碳 灭 火 器 的 报 废 年 限 为 1 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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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基 型 灭 火 器 的 维 修 期 限 为 出 厂 期 满 3 年 , 首 次 维 修 以 后 每 满 1 年 进 行 一 次 维 修 。 -
干 粉 灭 火 器 、 洁 净 气 体 灭 火 器 、 二 氧 化 碳 灭 火 器 的 维 修 期 限 均 为 出 厂 期 满 5 年 , 首 次 维 修 以 后 每 满 2 年 进 行 一 次 维 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