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3种最棘手的状况
小蝌蚪找妈妈啊
2021年07月19日 16: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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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1999]第9号令)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一、质量事故


  1.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1999]第9号令)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事故的规定可以概括为如下内容:
    ①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应按规定进行报告;
    ②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等级管理;
    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质量事故进行举报、控告和投诉。
  3. 质量事故处理原则: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简称“三不放过”。
  4. 事故分类,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如下表:

 

损失情况

特大

事故

重大

事故

较大

事故

一般

事故

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质、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万元)

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

>3000

>500,≤3000

>100,≤500

>20,≤100

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

>1000

>100,≤1000

>30,≤100

>10,≤30

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月)

>6

>3,≤6

>1,≤3

≤1

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

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运行

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

不影响正确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

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

注:1、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其余两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

2、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二、质量缺陷

  1. 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2. 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水利部《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 74号)规定)


备案内容: 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的使用寿命的影响等。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备案表的格式 :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备查: 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档案资料。



三、安全事故

(1)事故报告方式

事故报告要做到“快”和“准”,可采用电话、电报、电传、因特网或其他快速办法。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部直属单位应当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将上月本单位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情况逐级上报至水利部。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须于每月6日前,将事故月报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报水利部监督司。事故月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无生产安全事故也要按时报告。


(2)事故报告范围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


特别重大

重大

较大

一般

死亡

30

10-30

3-10

3以下

重伤

100以上

50-100

10-50

10以下

经济损失

1亿以上

5000-10000

1000-5000

1000以下


较大涉险事故包括:

事故报告内容
a. 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内容
  1. 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地点、建设规模和工期,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和等级、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2. 有关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等单位的名称、资质等级。

  3. 事故报告的单位、报告签发人及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b.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内容

  1. 有关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以及相关执业资格

  2. 事故原因分析。

  3. 事故发生后釆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 抢险交通道路可使用情况。

  5. 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等。

(4)事故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水利杂坛”,水利老炮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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