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1999]第9号令)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一、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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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1999]第9号令)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事故的规定可以概括为如下内容: ①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应按规定进行报告; ②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等级管理; 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质量事故进行举报、控告和投诉。 -
质量事故处理原则: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简称“三不放过”。 -
事故分类,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如下表:
损失情况 |
特大 事故 |
重大 事故 |
较大 事故 |
一般 事故 |
|
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质、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万元) |
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 |
>3000 |
>500,≤3000 |
>100,≤500 |
>20,≤100 |
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 |
>1000 |
>100,≤1000 |
>30,≤100 |
>10,≤30 |
|
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月) |
>6 |
>3,≤6 |
>1,≤3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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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 |
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运行 |
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 |
不影响正确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 |
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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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其余两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 2、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
备案内容: 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的使用寿命的影响等。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备案表的格式 :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备查: 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档案资料。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须于每月6日前,将事故月报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报水利部监督司。事故月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无生产安全事故也要按时报告。
特别重大 |
重大 |
较大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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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
30 |
10-30 |
3-10 |
3以下 |
重伤 |
100以上 |
50-100 |
10-50 |
10以下 |
经济损失 |
1亿以上 |
5000-10000 |
1000-5000 |
1000以下 |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水利杂坛”,水利老炮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