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国家和地方政府为解决拖欠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 社会上却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些条款,成为违法犯罪的筹码, “劳务碰瓷”有哪些手段? 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 张家口:19人敲诈勒索获刑! 2020年1月,张家口市
近些年,国家和地方政府为解决拖欠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 社会上却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些条款,成为违法犯罪的筹码, “劳务碰瓷”有哪些手段? 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于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间,在廊坊市固安县、保定市竞秀区、张家口市下花园区, 先期 以工程量结算的方式承揽工程,且工期、质量达不到转包方要求 ; 后期 单方面 提出按日工资结算工程款,并虚报工人工时 。
为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赵某某等人伙同被告人蒋某某等 十九人 , 利用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国家政策,通过围堵被害人项目部、售楼处以及聚众到政府上访等方式 ,对被害人 实施敲诈勒索 ,逼迫被害人按照赵某某 提出的以日工资结算的方式结算工程款 ,共同敲诈勒索被害人人民币多达数十万元。区法院认定,被告人蒋某某等人与赵某某等人经常纠结在一起,形成了数十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谋取非法利益,实施犯罪行为,敲诈勒索涉及金额巨大,属于恶势力成员犯罪。
最终区法院判决,赵某某等十九人因敲诈勒索罪依法被分别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七年不等 ,并处罚金。
被告人 带了30人到工地闹事威胁 ,达成协议后反悔,以 伪造 的工人工资表, 要求多付人民币83万元 ,经查,工人点工数 与所承包的工程量存在巨大差额,点工工人的数量基本是虚报的 。 3人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3~4年。
据被害单位负责人董某(安全总监)的陈述:
2018年5月7日上午,黄某明带了约有 30人过来工地来讨取工资 ,因工资款项存在争议 , 三方都没有谈妥。
5月9日在劳动和人社部门介入下 ,三方才初步达成约82万元的协议,当时其公司已经准备好了现金给工人发工资,并叫黄某明做好工人的工资表后再发给工人,黄某明突然反悔了, 说82万元不够发,要147万元才行。 其查了黄某明上报的147万元工人工资表,发现所上报的 工人点工数与黄所承包的工程量存在巨大差额,点工工人的数量基本是虚报的。
随后劳动部门找工人核实中发现, 确实有很多工人没有在工地上开工也过来虚报数额领取工资 ,于是其报警了。 黄某明带着的这班工人在公司的售楼部、员工饭堂聚众闹事威胁 他们结算工资,严重影响他们的生产秩序。
同年5月9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黄某春、黄某明、黄某富在上述工地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明犯敲诈勒索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二、被告人黄某春犯敲诈勒索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
三、被告人黄某富犯敲诈勒索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2019年8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晋勇等 27人 “ 劳务碰瓷 ”一案二审公开宣判,这一流窜多省区以“劳务碰瓷”为手段敲诈勒索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 2年6个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 。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孙晋勇等27人在陕西省、山西省、宁夏彭阳县等地的煤矿企业生产工地,以务工为名与煤矿的外包企业项目部 签订合同或以口头约定 后开始“上班”,“上班”不久便消极怠工、滋生事端, 故意让用工企业辞退或借故离开 ,然后 自定标准 向用工企业 索要“工资”、“误工费”、“车费” 等费用。
被拒绝后又 以“农民工”讨薪为由 ,采取聚众到煤矿企业及其管理部门、政府信访部门上访或者 以上访相威胁 的手段 实施敲诈 ,先后作案19起,涉案总金额214万余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遂作出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公诉机关指控,马某等41名被告人为该系列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共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22次,涉案金额19.6万元,严重扰乱了建筑企业的生产秩序,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至2018年间,何某、马某、马某忠、罗某某、王某等人(上述人员均已判刑)等人聚集在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站北广场及附近旅店、餐馆等处,网罗少数民族、汉族无业人员, 以建筑工地为目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到河北、天津等省市建筑工地, 假意应聘用工 ,故意隐瞒少数民族身份,到工地后即提出开设专用食堂等要求, 迫使建筑企业拒绝用工 。
后以需要补偿误工费、路费、餐费等为由,采取 纠缠、哄闹、滞留工地 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形成了以何某、马某、马某忠、罗某某、王某等人为首的多个恶势力犯罪集团。
如何避免劳务碰瓷?
1、不随意招收不熟悉的马路工。加强三级安全教育,签订 安全用工协议 。与民工 签订合同 ,无论困难多大都得签,一旦民工恶意讨薪闹事,拿出合同 按合同付款 。
遇到这些情况赶紧报警!!!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根据意见,“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 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 等,足以使他人产生 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 ,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 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 堵门阻工 ,以及通过 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 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 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 等;
其他符合意见规定的“软暴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