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 (1)施工现场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 ②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③ 焊接、切制、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④ 施工工序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管理
(1)施工现场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
②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③ 焊接、切制、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④ 施工工序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⑤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⑥ 焊接、切侧、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旁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
⑦ 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焊接、切制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果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⑧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
⑨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⑩ 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2)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防火警示标识。
(3)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应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
(4)临时消防车道、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遮挡、揽动疏散指示标识,不得挪用消防设施。
(5)施工期间,不应拆除临时消防设施及临时疏散设施。
(6)施工现场应布置灭火器,其数量、位置、灭火能力要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消防设施技术标准
(1)临时消防系统的布置,优先考虑永久与临时相结合的原则,在建工程编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方案,由上级单位审核、审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消防设施布置图,独立配置消防和应急照明电源。
(2)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其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3)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在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该超过3层。
(4)临时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水压应满足现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保证室内任意一点满足同时有两股充实水柱可以覆盖的要求。
(5)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并满足现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6)临时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根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7)消防管需采用镀锌钢管,防止被腐蚀漏水或者被大火烧断。
临时消防系统
(1)临时消火栓系统应保证系统最不利点满足消火栓水压和流量的要求。
(2)消防泵房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证不间断供电。
(3)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0m3,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
(4)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两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保证消防应急需求。
(5)集成式消防水泵房由水泵机组控制设备、增压稳压设备、控制柜和不锈钢水箱组成,水箱容积36-54m3,可自动补充水源。具有施工周期短、周转次数多的特点。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品管理
(1)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2)易燃易爆危险品、气瓶等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严禁明火标志。根据施工现场物料使用情况,分别单独设置气瓶储存间、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3)气瓶储存间、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设置于在建工程内。
(4)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设置在在建工程的下风口,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不得布置在电力线下。
(5)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
(6)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
(7)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且应避免产生静电。
(8)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配置的干粉灭火器,单具容量不应小于6kg(其他类型灭火器灭火能力不能低于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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