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期服务到底算不算设计? 计成(ID:jicheng-0102)原创 采访 | 高雪 作者 | 石慧雅 朱河 编辑 | 肖琪玲 2021年1月1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并作出终审判决。该案件牵扯的核心争议是:设计作品,到底归谁所有?
2021年1月1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并作出终审判决。该案件牵扯的核心争议是:设计作品,到底归谁所有?
案件终审判决维持了此前的一审判决,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被告,下称上海都设)需向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告,下称华东院)赔偿损失合计61.45万元,同时,上海都设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品归属的争议在业内由来已久,只是对于长期“扮演”员工角色的一线设计师而言,作品归属问题很容易被忽视。然而,对于带着作品离职创业的设计师来说,稍有不慎就会因作品侵权进而引发商业纠纷。
2010年2月,华东院与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业务合同,双方就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展开设计业务合作。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凌克戈被指定为项目设计总负责人。
凌克戈于2000年前后入职华东院,2012年离职自主创业,现为上海都设创始人兼总建筑师。
凌克戈离职创业的时候,几名参与希尔顿酒店项目的华东院员工也选择加入了上海都设。值得强调的是,此时的希尔顿酒店尚未竣工,这也成为引发案件双方对簿公堂的导火索。
由于设计团队的“出走”,客观导致项目的后期服务受到影响,为了让项目高质量落地,凌克戈与设计团队以华东院名义继续参与该项目的后续深化工作以及后期服务,并于2012年10月与华东院补签了《技术咨询合同》。
2018年,华东院将上海都设、凌克戈、徐琦(项目主创,后入职上海都设)告上法庭。
华东院称,上海都设官方公众号从2015年至2017年发表了多篇包含“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工程设计图纸及建筑物照片的内容。在官方网站上,上海都设将该项目作为“都设团队”的业绩进行宣传。
华东院还称,凌克戈、徐琦使用“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相关图纸和建筑照片进行音频直播、出版等一系列行为未事先征得同意,也未标注华东院著作人的身份,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通过该不正当行为在湖北地区承接了大量项目,严重侵害了华东院的合法权益。
华东院要求被告方(上海都设、凌克戈、徐琦)就侵权行为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华东院为调查此次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然而,在被告方看来,他们不认可华东院为希尔顿酒店项目的作品著作权人,更不认可相关宣传存在虚假之处。他们在法庭辩称:
不认可原告是涉案工程设计图、建筑作品、手绘图的著作权人,原告无法证明酒店建筑物具有独创审美意义构成建筑作品,也未提供手绘图的原件,且第三人(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曾在其向出版社出具的授权书中明确其是权利人,即使原告享有著作权,由于工程设计图是特殊职务作品,原告对其不可能享有署名权;
对于双方当时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华东院则认为《技术咨询合同》是为了帮助被告凌克戈创业而签订,并未实际履行,该10万元款项相当于补发凌克戈前一年的年终奖,都设公司未履行提交咨询报告等合同义务。
案件一审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上海都设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官方网站和公众号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同时,上海都设向华东院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赔偿华东院支出的合理费用11.45万元。驳回华东院的其余诉讼请求。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双方均不服,提起二审诉讼。
二审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历时三年的作品归属问题,以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合计赔偿61.45万元而结束。案件争议的焦点:希尔顿酒店属于“法人作品”还是“特殊职务作品”。
这直接决定了上海都设是否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中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换句话说,如果作品被认定为“法人作品”,那么法人即是“作者”,并对作品享有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在内的完整的著作权。
而对于“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属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简而言之,如果作品被认定为“法人作品”,那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完整著作权均归法人(设计公司)所有;如果作品被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那署名权归作者(设计师),其余权利则归法人(设计公司)所有。
最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设计图属于特殊职务作品:
本案工程设计图由华东院与业主签署《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接受委托而设计完成,在每份施工图上均由设计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设计总负责人、审定人签字,构成工程设计图的署名方式,华东院对外盖章,系承担设计人责任,因此,案涉工程设计图属于特殊职务作品。
因为特殊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设计师所有,不归华东院所有,所以关于上海都设是否侵害了华东院的作品署名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不予支持:
案涉项目的工程设计图是特殊职务作品,署名权由作者享有,华东院指控都设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官网中以及微信公众号“材料在线”中使用的华东院的工程设计图和建筑作品图片,凌克戈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以图片水印的方式在华东院的工程设计图和建筑作品图片上署名“都设设计”,侵害了华东院对案涉工程设计图的署名权,本院不予支持,相应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但最终关于上海都设侵害设计图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指控,法院部分支持,并表示华东院有权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
理由显而易见,尽管华东院没有作品署名权,但署名权之外的权利归华东院所有,没有得到华东院的同意,上海都设无权擅自将设计图用于宣传目的而去传播。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被告有三方(上海都设、凌克戈、徐琦),但法院判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为上海都设,而对拥有作品署名权的设计师个人则并无不妥:
在对外经营活动和宣传过程中介绍自己的经历,内容客观,行为具有正当性,未造成引人误导的宣传效果,一审认定不构成虚假宣传,本院予以采纳。
结合判决结果,基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设计师的作品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设计师仅拥有作品署名权,署名权以外的权利归公司(著作权人)所有。在未得到公司授权的前提下,设计师不得擅自用于宣传、出版等商业行为(作为设计师个人经历的背书除外),尤其是用于与原公司有直接商业竞争的第三方公司。否则,公司有权依法索赔。
案件终审判决出来后,凌克戈表示,这个案件明确了建筑师拥有署名权,同时还明确了建筑师的作品不属于“法人作品”,这个对中国建筑界有深远的意义。
与此同时,他还强调——后期服务是设计的重要一环。
“2012年初离职后,我和我的团队在创业初期没有一分钱的情况下,为这个项目后期服务了两年直到开业,去了20多趟现场,增补了100多张图纸,后来签订了一个分包协议,象征性给了8万块钱。有分包协议从法律上讲,这其实应该是合作设计了。法院微信中对此没有提到,选择性的忽略了后期服务是设计的重要一环。”
关于当年与华东院签订10万元的《技术咨询合同》,凌克戈直言:“这个数字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
“对比一个12万方的酒店、一份1500万的合同,你做了3年就为了10万块钱,说明这部分工作不重要,这是符合正常的市场逻辑。但行业外的人无法理解,建筑师会因为理想主义去坚持做某件事,但因为钱少他们就不认为你参与了设计。灯光、幕墙做个招标图都算参与设计,我做了3年,不算参与设计,那算什么呢?”
之所以强调后期服务的重要性,不仅仅跟案件直接相关,还因为业内长期以来对后期服务的忽视。
凌克戈告诉「计成」,“后期服务实际上是这个行业应该要界定清楚的,这个如果不界定清楚,设计院在分配产值的时候也会碰到这个问题,现在设计院的人员流动这么大,前面人把钱拿掉了,后面的人谁来服务,尾款留10%,怎么覆盖掉后面的成本?”
一个优秀的作品落地,离不开多方的共同协作。
站在企业的角度,知名大院资源充足,有能力争取到更优质的项目,为设计师提供广阔的舞台;设计师可以借此积累大量的技术经验,熟悉业务全流程,为自己的职业发展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华东院有权利为争取自身合法权益与前员工对薄公堂,而凌克戈也表示,自己肯定也有瑕疵,“比如在某些时候,我们确实没提到华东院。”
在旁人看来,虽然与前东家闹上法庭有失体面,但他始终认为,华东院是他心目中最好的国有设计院。
“我在华东院工作了将近11年,2001年到2007年在创作所,2007年到2012年在生产所。这段工作经历让我从一个小白成为了一个成熟的建筑师,刻上了深深的华东院烙印,感谢它带给我的一切。”
凌克戈更希望通过这个案件,以点到面,以个人案例引发设计师群体更深层次的思考,进而对行业规范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