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开工一般包括合同工程开工、分部工程开工、单元工程开工、混凝土浇筑开仓。水利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各方须满足相应条件后,才能开工。 1、合同工程开工 监理机构经发包人同 意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开工通知中应载明开工日期。
1)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发包人认可。
2)承包人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进场情况和计划是否满足开工及施工进度的需要。
3)进场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规格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原材料的储存量及供应计划是否满足开工及施工进度的需要。
4)承包人的检测条件或委托的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
5)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复核,以及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及施工区原始地形图的测绘情况。
6)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或商品混凝土供应方案以及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风及其他辅助加工厂、设施的准备情况。
9)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总进度计划、资金流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
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开工,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及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