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核备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的核备工作,特制订本规定。凡××县水利局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监的水利建设项目,遵守此规定。 一、基本规定 (一)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规定,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实行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核备制度,主要分为:重要隐蔽单元工程质量核备、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核备、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核备、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核备。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的核备工作,特制订本规定。凡××县水利局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监的水利建设项目,遵守此规定。
(一)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规定,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实行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核备制度,主要分为:重要隐蔽单元工程质量核备、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核备、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核备、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核备。
(三)项目法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督机构提出核备申请,书面申请中需附申请核备资料目录及备查资料目录表(见附件),各参建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监督机构在进行核备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时,可不进行核备:
1、原材料、中间产品经检验不合格或主要材料未经检验的;
2、对历次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
3、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处理方案、未处理仍通过验收的;
(五)当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核备主要内容是:检查项目法人是否按规定及时组织检验与评定工作,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是否按规定填写,填写是否规范,备查资料(包括地质编录、测量成果、检测试验报告、影像资料及其他)是否齐全等。
(二)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对某些重要隐蔽单元工程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联检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时,将提前告知项目法人或在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中明确。项目法人在组织这些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时,应提前24小时以上告知监督机构。
(三)核备时限:项目法人应在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完成的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资料及时报监督机构核备,监督机构在收到核备资料之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反馈给项目法人。
(四)资料要求:项目法人应向监督机构提供一套完整的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资料(监督机构对报送材料核对后返还项目法人存档)。包括以下内容:
4、测量成果,包括开挖平面(高程点分布)图、纵横剖面图、地质素描图等;
5、检测试验报告(声波检测、岩芯试验、基础承载力试验、结构强度等);
(五)核备意见:监督机构对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资料核备意见分为资料不齐全、资料基本齐全、资料齐全。
(一)核备主要内容是:检查验收工作的合规性和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单元工程、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是否正确,遗留问题及质量缺陷备案的处理等。
(三)核备时限: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监督机构核备。
(四)分部工程质量核备除应提交、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汇总表及所含单元(工序)施工质量评定表外。涉及以下内容时还应提交:
1)原材料、中间产品、混凝土(砂浆)试件实验资料及汇总分析资料;
2)金属结构、启闭机、机电产品合格证、检验及运行试验记录等资料;
3)监理抽查检验、检测资料和复核结果,尤其是平行、跟踪检测资料;
(五)资料核查的要求:对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进行核备时,监督机构应对该分部涉及原材料、中间产品、混凝土(砂浆)试件以及金属结构、启闭机、机电产品等资料进行检查,并抽查单元工程资料,数量不少于该分部工程中单元工程数量的10%(不含已核备的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且每种单元工程类型至少抽查1个。抽查资料的完整性评价参考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资料评价要求。
(六)资料完整性评价:分部工程的核备意见,重点是评价资料的完整性,分为资料齐全、资料基本齐全、资料不齐全。
当分部工程资料评价意见为“资料齐全”的,监督机构对该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备意见为“资料齐全,同意核备”。
当分部工程资料评价意见为“资料基本齐全”的,且验收结论为合格的,监督机构对该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备意见为“资料基本齐全,同意核备”。
当分部工程资料评价意见为“基本齐全”的,且验收结论为优良的,按照验收规程的规定,要求项目法人组织参验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监督机构核备。
当分部工程资料评价意见为“不齐全”的,验收结论为优良的,经检测合格,按照验收规程的规定,要求项目法人组织参验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监督机构核备。
当分部工程资料评价意见为“不齐全”,验收结论为合格的,经检测合格,监督机构核备意见为“该分部工程资料不齐全,检测结论合格,同意核备”。
(一)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等级及使用情况等)和相关技术标准共同研究提出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并报监督机构确认;《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A未列的外观质量项目,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单位研究确定后报监督机构核备。
(二)外观质量等级核备工作主要是现场检查工程外观形象,核查外观检测数据的表性及评定工作的合规性。
(三)外观质量等级核备时,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工作。
(四)监督机构应核查外观质量评定人员的组成,评定的项目、评定标准、评定办法、抽检数量及评定结果,并根据检测报告,核备该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
(一)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二)单位工程验收时,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着重对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的人员组成、单位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验收内容是否齐全、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质量等级的评定是否准确进行监督,以便验收后进行核备。
(三)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监督机构核备,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四)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备的主要工作是审查单位工程验收相关资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6)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包括实体质量检测)及汇总分析资料;
7)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时间;
9)历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已核备的除外);
(一)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三)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时,监督机构应着重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作的人员组成、合同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验收内容是否齐全、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监督,以便验收后进行核备。
(四)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G。自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县水利局备案。
7)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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