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解读 一、《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工程质量检测对于验证工程质量、控制施工工艺、推动技术进步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省基础设施投入的持续增长和水利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水利检测需求也在逐年增加,水利检测机构数量也得到了一定的扩展。我省一直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高度重视,从2003年就出台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该文件自颁布实施后,对指导与规范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发挥了巨大作用。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工程质量检测对于验证工程质量、控制施工工艺、推动技术进步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省基础设施投入的持续增长和水利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水利检测需求也在逐年增加,水利检测机构数量也得到了一定的扩展。我省一直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高度重视,从2003年就出台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该文件自颁布实施后,对指导与规范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发挥了巨大作用。
原《办法》颁布至今已实施十余年,在此期间,各类检测相关地方法规、行业规章相继出台:2007年12月《浙江省检测机构管理条例》颁布实施;2008年新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36号令)颁布实施;2015年8月,国家质监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颁布施行;2016年6月,我省《关于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联合审批的实施意见》颁布实施。此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依据的不少相关标准也在此期间进行了修订与更新。
原《办法》依据的一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基本都有了相应的调整和更新,参照的相关标准已与新标准不符或已落后于新标准的要求,因此原《办法》需作相应的调整和更新,以适应当前法律法规、规范文件的要求。
此外,检测行业不断发展十余年间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在原《办法》规定中尚未覆盖解决或规定明确。当前,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检测行为不规范;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工地试验室不规范;检测单位对分支机构管理不规范等。
2014年起,省水利厅着手组织修订原《办法》,至2017年6月,经过几轮开会讨论和反复征求意见,结合讨论结果和各方反馈意见,《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浙水标〔2017〕*号)已正式印发。
本次修订共修改或调整原《办法》条文内容30条,新增条文10条,删除条文14条。《办法》总共分为七章31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测单位与检测人员管理”、第三章“分支机构与工地试验室管理”、第四章“检测活动实施”、第五章“检测信息化”。
本《办法》适用于指导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工作和检测机构、水利工程参建各方进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相关工作,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及《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说明】适用范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说明】定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异地(与工商注册地不同)设立,并取得分支机构设立地计量认证证书、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企业法人分公司。
【说明】定义。《质检总局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水利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委托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在水利工程建设现场设置的试验室。
【说明】定义。工地试验室定义,尚无明确行业定义,但在水利工程实施过程中,为及时准确的实施检测活动,参建各方常常以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方式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本次办法修订将工地试验室也纳入检测管理范畴,以进一步规范工地现场质量检测行为,更好发挥质量检测的作用。本条定义参考了其他省份的水利管理相关办法,对工地试验室进行定义。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水利工程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说明】本条为检测原则。《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四条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说明】检测活动监管部门。《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建设、公安、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气象等部门(以下统称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及《关于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联合审批的实施意见》(浙质联发〔2016〕6号)的规定,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及标准、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等要求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执行。
【说明】检测机构执业条件。本条为检测单位的从业基本要求,从资质角度来阐述要求。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无相关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特殊质量检测业务,可委托相应的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说明】特殊的检测业务主要包括指非标的方法、专利所有的方法(仪器)及非常规的方法等。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新材料、新工法和新技术越来越多应用在水利工程上,标准制订往往滞后于实际应用,在新的材料和新的工法出现后至标准出台前出现一个没有检测方法的时间段内了解所使用新的材料和新的工法的质量状况,就需要采用一些符合实际需求、非标的方法进行检测。此外,还存在专利检测的情况,部分检测机构获得了检测方法、检测仪器等专利,受到国家专利法保护。进行以上检测业务、并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检测单位为该类专业检测机构。
第七条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应具备开展检测活动所需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进行期间核查或检定。
【说明】《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5.2.1“质检机构的检测和校准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5.4.1“质检机构应配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的抽样、测量和检测设备及标准物质,并对所有的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3.15“根据规定程序,为了确定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或其他测量仪器是否保持其原有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3.13“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第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委派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以下简称检测员)实施检测。检测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水利部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第九条检测单位应加强自律管理。水利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检测行业协会)应根据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实际需求组织检测员的培训工作。
【说明】本章内容为新增内容。主要为工地试验室和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
为进一步激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服务本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需求,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消除部门和地域垄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各类主体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提高检测活动市场化程度。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本办法考虑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相关执业要求,均可参与本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为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强检测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本章节按照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要求,明确检测单位各方责任,规范检测执业能力要求,制定以下条款。
同时,本章节部分内容参考了外省水利检测机构管理经验及省内交通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做法。
第十条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公章、检测项目、期限等。
分支机构应在设立地进行计量认证,并在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与设立地计量认证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质量检测活动。
分支机构的检测员应相对固定,人员专业与数量应满足检测业务需要。
【说明】《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的若干意见》“(二)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十一条水利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可委托检测单位或分支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
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单位或分支机构应经浙江省计量认证部门进行计量认证,并在其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的公章、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检测项目、期限等。
第十二条检测单位或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
(一)工地试验室应满足工程建设相关试验检测要求的环境条件、设施设备和检测人员。
(二)工地试验室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应经过具备检定资质的检定单位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开展检测工作。
(三)检测单位应制定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规范工地试验室管理,并定期开展针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评审、质量体系内审,定期开展与工地试验室之间的比对试验。
【说明】本条为工地试验室开展试验的条件。参考《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2013)相关条目。
【说明】本条为工地试验室的业务限制范围。工地试验室仅仅服务于工程本身,介于其本身属性,其自身不能承揽其他检测业务。
第十四条全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法人等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4.2.6“平行检测。在承包人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质量自检的同时,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抽样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条文说明4.2.6“平行检测是由监理机构组织实施的与承包人测量、试验等质量检测结果的对比性检测”。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2016)“3.0.2项目法人在工程施工开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检测。”
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和工地试验室应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在检测标准选用时,应优先选用水利行业标准。若无可参照的国家、行业等标准,可由检测单位提出检测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说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2016)条文说明1.0.3“在质量检测和评价中,当有多个技术标准可选用时,优先选用水利行业标准,其次是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经设计审批单位认可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当设计指标与技术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选用设计标准。”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第十六条施工自检、监理抽检、项目法人委托检测的检测项目及检测频次应符合水利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监理平行检测项目数量按施工自检数量的10%~20%进行。
第十七条除施工自检外,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施工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承接施工自检的检测单位,不得承接同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平行检测或项目法人委托检测。
【说明】参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款考虑到本省检测机构数量较少,部分地区水利工程难以达到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抽检、法人检测任意两方不得使用同一家检测机构的要求,考虑到本省水利工程监理平行抽检也是由法人进行委托,故放宽条件,采用承担施工自检的检测单位,不得同时承担同一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平行检测或项目法人委托检测的要求。
第十八条每个检测项目应有两名及以上检测员进行检测操作。
【说明】《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2013)5.1.2“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校准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每个检测项目/参数应有两名及以上检测人员承担。”
第十九条施工自检时,对涉及水利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取样员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抽取或者制作检测试样,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派员担任的见证员应对检测试样固定或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制作见证记录并及时归档。
取样员和见证员应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检测知识和能力,并应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平台登记。取样员和见证员应对取样和送样负责。
【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唯一性识别标识由检测行业协会统一发放并记录管理。
检测单位接收检测试样时,应通过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平台进行唯一性识别标识的信息比对,比对信息不一致或标识损坏的,检测单位应拒绝接收检测试样。
第二十一条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规定程序,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保证其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单位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及CMA标志章。
检测报告应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报告应注明见证单位和取样单位的名称,以及见证员和取样员的信息。
【说明】《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5.8.1“质检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出具检测和/或校准数据和结果,并保证其中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20“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的批准人……”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二十二条检测单位应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在检测中发现结果不合格时,有样品的应保存样品,并及时登记检测不合格台账。
涉及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应及时报告委托方,同时还应及时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质量监督机构。
【说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存在争议时,由争议各方协商委托双方认可的检测单位进行复检。
【说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4.1.9“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性质的委托检测项目及数量,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参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说明】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健全检测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将对全省水利检测机构实施信息化平台管理,通过检测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水利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及其开展的水利工程检测活动和检测成果进行动态管理。本《办法》新增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平台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全省建立统一的“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平台”(以下简称检测平台)。
【说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第二十五条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可在检测平台进行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检测业务等信息登记后,通过检测平台开展检测活动。
第二十六条检测平台记载的相关信息是评价检测单位与人员信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工地试验室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超出计量认证的项目参数出具试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和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试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说明】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说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检测单位、检测人员或其他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