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准备开工条件 水利部《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开工条件的通知》(水建管[2017]177号)规定,水利工程施工准备开工的条件为: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已经批准。
水利部《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开工条件的通知》(水建管[2017]177号)规定,水利工程施工准备开工的条件为:
水利工程开工一般包括合同工程开工、分部工程开工、单元工程开工、混凝土浇筑开仓。水利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各方须满足相应条件后,才能开工。
(1)监理机构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开工通知中应载明开工日期。
(2)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等。
(3)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合同工程开工申请表。监理机构检查满足开工的各项条件。
4)施工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负责的道路、供电、供水、通信及其他条件和资源的提供情况。
(5)承包人满足开工要求的施工准备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发包人认可。
2)承包人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进场情况和计划是否满足开工及施工进度的需要。
3)进场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规格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原材料的储存量及供应计划是否满足开工及施工进度的需要。
4)承包人的检测条件或委托的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
5)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复核,以及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及施工区原始地形图的测绘情况。
6)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或商品混凝土供应方案以及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风及其他辅助加工厂、设施的准备情况。
9)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总进度计划、资金流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
11)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和施工图纸的要求需进行的施工工艺试验和料场规划情况。
12)承包人在施工准备完成后递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满足以上条件后,监理机构应批复承包人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
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期开工的,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延误开工的原因及赶工措施。
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开工,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及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
分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报送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表,经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一个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开工批准后开工,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文件方可开工。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混凝土浇筑开仓报审表进行审批。符合开仓条件后,方可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