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 关于对《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的意见: 17年施行的《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DBCJ011-2017中的第6.1.8第三条规定泵房内应设置独立排水系统、集水井和污水泵,而最新的《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中的第8.1.2第六条的条文说明中规定集水坑不应设在生活给水泵房内。应修改《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使其符合国标的规定。
关于对《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的意见: 17年施行的《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DBCJ011-2017中的第6.1.8第三条规定泵房内应设置独立排水系统、集水井和污水泵,而最新的《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中的第8.1.2第六条的条文说明中规定集水坑不应设在生活给水泵房内。应修改《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使其符合国标的规定。
《关于对〈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的意见》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安排局供水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 (DBCJ011-2017)主编单位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认真研究,将相关意见回复如下:2017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DBCJ011-2017)第6.1.8条第3款规定“泵房内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集水井和 污水泵......”。而201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8.1.2条第6款的条文说明中提出“集水坑不应 设置生活给水泵房内”。您认为应修改《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使其符合国标的规定。
1、您的意见有可取之处。《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出台时间在《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DBCJ011-2017)之后两 年,在《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修编时可进一步对该条文进行斟酌,在此要特别感谢您所提出的宝贵修改建议。
2、生活用水泵房因为设备和管道渗漏、水池溢流和放空检修、清洗地面等的需要,为确保泵房的运行安全,集水坑的设置是必须的。
3、按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8.1.2条第6款的条文说明,针对生活用水泵房的卫生要求,集水坑就只能设置在泵房 外。但根据长沙市二次供水部门所属生活用水泵房一般都在地下室和管理权限仅仅涉及泵房范围内,若将集水坑设置在泵房外就会使得排水泵 和集水坑的水位检测仪等脱离泵房的安全监管范围。
4、集水坑设置在泵房外,则泵房内的集水沟槽与泵房外集水坑之间的通道也存在着外物进入泵房内引起的安全问题。鉴于从目前长沙市住宅供水的管理体制和泵房运行安全的重要性出发,《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DBCJ011-2017)第6.1.8条第3款 “泵房内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集水井和污水泵” 的规定更加符合长沙市的实际情况,不宜在长沙市按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第8.1.2条第6款的条文说明中提出的“集水坑不应设置生活给水泵房内”的要求统一执行。特此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