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资料库 收录于话题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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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内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需要另行审批的,一般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批复的总体初步设计审批,其中重大工程项目的单项初步设计由水利部审批
2. 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后、主体工程施工前,项目法人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按国发[2013]19号“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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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⒉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供图协议,且大型水利工程经批准的施工详图设计文件至少可以满足主体工程三个月施工需要,中、小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批准; ⒊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经确定,工程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⒋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⒌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已经确定,施工、监理合同已经签订,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⒍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⒎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能够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权限如下:(按国发[2013]19号“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取消,现在一般掌握采用报告或报备的方式。) ⒈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由水利部负责审批;
⒉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其中水利部直接管理或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水利部负责审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⒊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其中总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水利部负责审批,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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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项目法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水利行业现行有效的合同示范文本与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合同,依照合同约定,使各单位在资源投入上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
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 -
项目法人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的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对工程质量负责;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的有关要求,对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完成重要阶段的验收等。重要建设项目,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加强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职能。
㈢及时、具体落实产品销售合同协议的签订,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为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是分部工程验收的基础。
法人验收 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来源: 水利杂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