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州、山东济南、重庆万州发布通知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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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3日 13: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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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 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3 月 9 日 潮州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 号)、《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 71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 施意见》(粤府办〔2017〕28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 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 号) 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潮州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推进建筑产业 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 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3 月 9 日


潮州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 号)、《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 71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 施意见》(粤府办〔2017〕28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 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 号) 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潮州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推进建筑产业 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和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完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夯实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发挥政府规划协调服务职能,建立政府牵头,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推动市场主体广泛参与装配式建筑,引导装配式建筑产业有序发展。


坚持示范带动和统筹推进相结合。发挥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等示范带动作用,带动社会投资项目普及装配式建造。结合本市实际,分阶段、分步骤、分地区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坚持产业支撑和创新驱动相结合。加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扶持力度,完善产业链条,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向专业化、集成化、规模化发展。加快技术和管理方式创新,推动建筑业和其他行业协同创新,注重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与绿色建筑联动发展,带动建筑业整体水平提升。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推广工作。


综合管廊、轨道交通、桥梁、隧道(洞)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需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针对具体项目另行研究本条文的适用性。


(四)实施标准


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为主要形态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其评定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现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中,楼板、楼梯、空调板、窗台及非承重外(内)隔墙等部位应采用预制部品部件,承重梁、柱和剪力墙等构件宜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采用预制部品部件。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2年底前,实现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到2025年底前,实现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


(二)具体目标


近期目标(到2022年底前): 以湘桥区、枫溪区以及凤泉湖高新区、闽粤经济合作区、高铁新城、韩江新城和临港产业园、樟溪低碳工业园、东山湖现代产业园作为装配式建筑重点示范推进区域。到2022年底前,重点示范推进区域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4%以上,其他地区达到1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扩大本市现有钢结构预制构件等生产规模,力争新建1个以上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培育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基本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


远期目标(到2025年底前): 到2025年底前,重点示范推进区域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4%以上,其他地区达到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建成2个或以上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打造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现代化装配建筑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队伍,进一步健全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基本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重点任务


(一)编制专项规划。 结合本市装配式建筑的总体发展目标,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科学划定各县、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区域和重点示范推进区域,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落实装配式建筑产业配套设施,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二)开展示范工程建设。 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到2022年底前,各县、区及市直有关单位要遴选合适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1个以上装配式建筑项目或市政基础设施装配式建造试点项目,重点推广较高装配率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程度高的成套部品和技术。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设。


(三)全面推广装配式建筑。 各县、区要大力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我市政府投资的大中型新建建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均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在农村危房改造、特色小镇、宜居村庄等建设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鼓励在综合管廊、轨道交通、桥梁、隧道(洞)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


(四)推广适宜建造方式。 在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住宅建造中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大跨度工业厂房建造中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风景名胜区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倡导发展现代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在临时建筑(含工地临时建筑)、管道管廊等建造中积极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梁以及集成厨房、卫生间浴室等构配件、部品部件。


(五)健全工作措施。 科学制定技术指南和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立项、规划、设计、部品部件材料生产、物流运输、施工、运营、维护、监理、检验和验收等监管体系及工程造价和定额体系,发布装配式预制部品部件市场信息价格。推广减、隔震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的使用,因地制宜选用抗震性能强的装配式建筑类型。建立产品质量追偿机制,加强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探索引入保险机制和服务,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六)提升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


1.创新装配式建筑设计。 提高建筑领域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以设计为引领,推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建筑设计、施工、运营、拆除及城建档案管理等各环节全生命期应用与深度融合,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全过程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进行管理。


2.提升装配式施工水平。 引导企业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鼓励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广泛采用高效率、低损耗、可回收的模板体系和降尘、降噪的施工方法,严控建筑垃圾产生,推行绿色施工。支持施工企业总结形成施工工法,提高装配施工技能,实现技术工艺、组织管理的转变,打造一批具有较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的骨干企业和技能队伍。


3.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理、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工程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加强全过程监管,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可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并加大对结构部分现场浇筑环节、预制构件连接节点和吊装作业工程的抽查力度。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装配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七)实施新型工程建设管理模式


1.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设计审查、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优化项目管理方式,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采购及施工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支持有条件的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


2.推进装配式建筑全装修。 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轻质隔墙、整体厨卫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我市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全部实施全装修。


(八)促进部品部件的生产、信息化的应用


1.促进部品部件生产应用。 按照“保证城市建设需要,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指导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规划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集科研、制造、示范和人才培养于一体的装配式建筑综合示范基地,扩大现有钢结构预制构件等生产规模,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和生产基地,形成布局合理、管理有序、竞争公平的部品部件生产环境。


2.搭建信息平台。 加快形成基于“互联网+现代建筑”的行政管理体系和科技创新机制,实现建筑远程智能化控制和管理。开发集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部件生产、项目监督、竣工验收、能耗监测等全过程、全生命期的管理平台,逐步实现施工安装虚拟建造、现场质量安全远程监管、数字化部件工厂、数字化建筑产业园区、建筑质量追溯管理、可视化在线项目监管等技术在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应用。


四、政策扶持


(一)强化规划引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规划条件。各县、区在编制“三旧”改造、城市更新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时,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相关规划计划中。政府投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应带头采用装配式建筑,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包括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有关内容(承重体系、非承重体系、设备和设施、装修装饰等的装配率),将相关建设成本列入工程估算。


(二)落实用地保障。 对符合实施条件的土地在出让或划拨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对自愿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设项目,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最高可按3%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且不超过5000平方米),具体由市政府另行发文规定。各县、区应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每年的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专项用地指标,重点保障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建设用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用地。对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用地,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三)加强立项管理。 政府投资的大中型新建建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均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在农村危房改造、特色小镇、宜居村庄等建设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鼓励在综合管廊、轨道交通、桥梁、隧道(洞)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装配式建筑有关要求需纳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中。


(四)加强财税扶持。 统筹用好各级财政现有渠道资金,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大对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的资金保障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发展。支持开展装配式建筑研发和推广应用,将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基地推荐纳入省产业园扩能增效项目库,争取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支持。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创建国家级和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企业、机构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五)加大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开发项目给予综合金融支持,对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消费者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六)优化审批服务。 相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时,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优先办理。完善相关奖项评选办法,在省级奖项评选、绿色建筑评价等工作中,将装配式建筑作为加分项。


(七)保障运输畅通。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交警部门对装配式建筑大型预制构件运输提供便利,在符合路桥限载、限高等要求的情况下,就大(重)型运输车辆通行制定相关指引,对于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保障方面予以支持。预制构件生产、运输企业对大型预制构件运输车辆通过限行区域时作好相关计划,申请并报交通运输部门和交警部门审批。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处置。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住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税务、科技、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具体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密切协作配合,加大支持力度,扎实做好发展装配式建筑各项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组织具体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部门具体任务分工详见附件一:职责分工表)


(二)加大督查力度。 各县、区和各部门应高度重视装配式建筑的推进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的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本部门分工,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激励扶持政策,将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纳入年度节能目标考核。


(三)强化技术指导。 健全装配式建筑行业管理,建立装配式建筑专家库,加强装配式建筑的建筑设计、部品部件和建筑性能认定、标准编制、项目建设方案论证等相关技术指导工作;健全装配式建筑行业管理,对新型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企业和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等提供技术论证意见。


(四)发挥协会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和导向作用。探索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融合产学研销,促进我市加快形成功能齐全的建筑产业链条和产业集群,为装配式建筑创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五)加强队伍建设。 大力培养和引进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加大专业技术培训教育力度,完善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开展专业技术技能训练、岗位操作培训等。研究适合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用工制度,合理配置装配式建筑技术工种,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多渠道建立培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转型。


(六)强化宣传引导。 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宣传报道,发挥龙头企业的导向作用。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引导企业和市民树立良好的节能意识,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


六、实施期限


本意见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推进智能建造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2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结合我市“新城建”试点工作的推进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对济南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对标对表“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目标定位,按照市委市政府打造“智造济南”工作要求,围绕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总体目标,以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创新突破相关核心技术,加大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为跨领域、全方位、多层次的产业深度融合提供应用场景,重塑建筑业的生产方式、管理模式、监管方式和商业模式,走出一条内涵集约式高质量发展的新道路,形成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底,智能建造技术创新取得重大突破,建成建筑机器人研发基地,试点数字化建造项目200个以上,实施建筑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项目1000万平方米以上,初步形成智能建造产业生态圈,形成较为完善的现代建筑产业链条。


到2025年底,全市80%以上工程项目采用数字化建造模式,8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实现建筑产业转型升级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要正确处理政府行政指导与市场调控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主导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龙头企业为主体,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制度安排,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激励生产者和消费者通过推动智能建造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二)坚持自主研发,开放合作。 在整体推进智能建造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提高自主研发水平,加快高科技创新,使得科技成果快速转化为消费品,要广泛推广成熟先进的高科技设备、工艺、材料和技术,在政策制定中注重科研成果的贡献,注重总结成功经验,做好典型案例的推广工作。


(三)坚持试点先行,分步实施。 从单体项目到整体项目,从分项环节到全流程,由点带面,分步骤、分阶段推广智能建造技术,逐步扩大智能建造技术应用的覆盖面,实现工程项目智能化水平。


(四)坚持低碳环保,绿色发展。 建筑业节能减排任务重大,建设生态低碳城市、低碳生态社区、低碳绿色建筑,是未来建筑业的发展趋势。在完善智能建造政策体系中,应重点制定鼓励对节能减排设计的相关政策,鼓励企业通过智能建造技术的应用实现建筑业低碳绿色发展。


四、重点任务


(一)推行全过程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 大力推进以BIM技术为代表的新型信息技术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中的一体化集成应用。培育扶持BIM应用龙头骨干企业,鼓励在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过程中采用BIM技术。建立BIM应用标准体系,培育和发展BIM上下游全产业链,形成龙头带动的产业集群。全面推广BIM住宅使用说明书,尽快申报国家标准。


(二)推动智能建造关键技术攻关。 推动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基础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转移扩散和商业化应用,特别是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设备的研发应用。以龙头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主,培育一批智能建造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推进建筑施工数字化转型升级,构建“政、产、学、研、用”一体的协作研发体系。


(三)加强建筑机器人研发应用。 引导建筑工程项目加快建筑机器人等智能装备的应用,辅助和替代“危、繁、脏、重”的建筑建造和维修保养作业。以钢筋制作安装、模具安拆、混凝土浇筑等工厂生产关键工艺环节为重点,推进生产流程数字化和建筑机器人应用。以材料配送、钢筋加工、喷涂、铺贴地砖、安装隔墙板、高空焊接等现场施工环节为重点,加强部品部件生产机器人、建筑施工机器人、建筑维保机器人、建筑破拆机器人及智能塔机等智能工程设备的研发和应用。


(四)培育智能建造新产业新业态。 鼓励龙头企业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资源,组建智能建造服务型平台公司,为智能建造相关技术方案和发展路径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切实解决产业发展面临的现实困难,激发企业开展智能建造创新创业的活力。大力推广钢结构住宅,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五)培育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 引导大型龙头企业建设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通过大数据技术,引导平台向建筑业上游环节渗透,构建一套基于数据驱动的智能化建筑产业链闭环体系,保障产业链相关方在平台上大规模、生态化聚集,共同完成建筑的设计、采购、生产、施工与运维,形成一个竞争力强大的产业生态集群。


(六)加快智能建造应用标准研究。 引导行业龙头企业牵头开展行业应用标准研究。结合BIM、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出涵盖设计、生产、施工、运维建筑全寿命周期的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标准。以大企业为龙头,打造建筑机器人研发基地,编制建筑机器人标准体系,梳理现场应用场景,提出通用技术标准和不同应用场景下的施工安全要求。


(七)打造一批智能建造产业基地。 通过智能建造产业基地申请,发掘、培育一批智能建造产业基地,大力培育和发展智慧建造产业,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快建造方式向智能化转变。重点培育从事系统化集成设计系统研发、建筑产业物联网技术和产品研发、智能建造技术研发、建筑施工工艺工法创新研发、绿色建材开发应用、装配式构件和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的产业基地,搭建覆盖全产业链的智能建造产业基地组团。


(八)推进智慧工地建设。 立足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成本、工期四大指标控制的需要,建立智慧工地标准。提高智慧工地各类技术应用软件和系统的集成度,根据智慧工地各阶段目标要求,统一五项标准,形成各功能模块集成统一的系统平台,实现项目端数据与企业端、政府监管层的互融互通。


(九)加强现代建筑产业人才队伍建设。 积极引导设计、生产、施工企业的技术人才向建筑产业化转型。面向现代建筑产业现有从业管理、技术人员开展建筑产业标准化体系、装配构件生产与安装、BIM技术等相关专业培训,借助示范项目总结经验教训,通过交流培训进行技能提升,为智能建造培养、储备人才。研发建筑业产业工人VR在线培训系统,打造社会化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建筑工人队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从战略高度认识推动智能建造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试点示范,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二)加大政策支持。 要坚持问题导向,在诚信评价体系激励、税收减免、资金扶持、企业融资、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同时,加强统筹协调,协助解决影响智能建造的瓶颈问题。


(三)强化宣传推广。 要积极宣传推广本地区推动智能建造的成熟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依托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开展政策宣传、交流合作、成果推广的宣传报道,在全市形成加快推进智能建造的浓厚舆论氛围。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1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全面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通知》(渝建〔2019〕4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等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全面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全区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有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项目。


(二)中心城区社会投资公共建筑。


(三)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每年市委、市政府对装配式建筑的考核要求,确定一定比例的房地产项目实施装配式)。


二、重点任务


(一)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和可研批复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并据此核准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二)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纳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出让条件中。


(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落实到设计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确保满足装配式建筑有关要求。建立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驻厂监造制度,将质量监督延伸到工厂。


三、政策支持


(一)工程招投标政策


1.装配式建筑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技术复杂的,可采用资格预审公开招标;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2.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招标,可将投标人具备工厂化生产基地、相应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及安装能力、装配式建筑工程业绩、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能力等作为投标资格或者商务条件。


3.政府投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即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在确定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的条件下,允许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没有详细工程量清单的条件下带方案招标。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


1.装配式建筑预评价装配率达到65%以上的项目,项目资本金监管额度在通常核定存入金额基础上下浮50%。


2.装配式建筑预评价装配率达到50%—65%的项目,项目资本金监管额度在通常核定存入金额基础上下浮30%。


(三)商品房预售管理


1.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时,可以将预制部品部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可以将预制部品部件生产纳入工程进度衡量。装配式建筑商品房达到以下工程进度时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1)拟预售房屋为八层及以下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拟建房屋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且预制部品部件采购生产投资额达到主体结构总投资15%以上,可视为完成主体建筑封顶;


(2)拟预售房屋为九层及以上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拟建房屋面积的四分之一以上,且预制部品部件采购生产投资额达到主体结构总投资20%以上,可视为完成拟建房屋面积的二分之一;


(3)开发企业信用综合测评年度排名全市前三十,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违规及不良信用行为,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标准,且预制部品部件采购生产投资额达到主体结构总投资25%以上,可视为满足预售要求。


2.通过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核定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额时,在其他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多层建筑(1—8层)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额核定比例再下浮2%,高层建筑(9层以上,含9层)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额核定比例再下浮5%。


3.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指导商品房销售价格时,应考虑装配式建筑增量成本。


(四)税收优惠政策


1.按照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有关规定的装配式建筑建设单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装配式建筑项目按其采用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情况,享受环境保护税优惠。


四、实施时间


新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或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开展规划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项目执行本通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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