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建设项目的类型和建设阶段划分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中各阶段的工作要求是: 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提出的初步说明。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承担。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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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提出的初步说明。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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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阶段:确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其中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总投资在15%以下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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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包括招标设计)是指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开工前,必须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其中,招标设计指为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招标而进行的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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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实施阶段: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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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评价阶段:主要内容:影响评价、经济效益评价、过程评价。项目后期评价: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主管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1、建设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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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简称“四通一平”)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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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企业。
2、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松辽河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流域的行业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水利局,负责本地区的行业管理。
3、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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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备方案已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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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期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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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1、首次安全鉴定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2)二类坝:大把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3、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
1、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前期工作,有关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安全鉴定:大坝安全鉴定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合格资质。
(2)初步设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并批复。
(3)实施责任追究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统一的项目法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项目法人单位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进行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要建立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防止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验收工作,及时进行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大中型项目在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3年内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重点小型项目原则上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前起1年内完工并验收,确保加固一座,验收一座,销号一座,发挥效益一座。
1、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
(2)检查工程(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隐患。
(3)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可靠性,下闸蓄水方案的可靠想,以及调度运行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度汛安全的要求。
(4)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的隐患。
(5)检查工程安全检测设施、检测材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1)安全鉴定前,安全鉴定单位制定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明确鉴定的主要内容,提出鉴定工作所需资料清单。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各方的情况介绍。
(4)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分别编写自检报告。
(5)专家组集中分析、研究有关工程资料,与建设各方沟通情况,必要时进行设计复核、现场检查或检测。专家组讨论并提出鉴定报告初稿。
4、鉴定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人员须聘请责任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参建单位的在职人员,不能担任专家组成员。
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简称“三项”制度。
1、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2、招标投标制: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水利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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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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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直接费:包括冬雨期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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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单价包括:人工预算单价,材料预算价格,电、风、水预算价铬,施工机械台时费,砂石料单价,混凝土材料单价。
一、任红预算单价的计算方法:根据工程性质不同,人工预算单价有枢纽工程、引水及河道工程两种计算方法和标准。每种计算方法将人工均划分为工长、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四个档次。关于有效工作时间的规定是:年应工作天数251工日;日工作时间8工时/工日。
人工工日预算单价(元/工日)=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
二、材料预算价格的计算方法:材料预算价格是指购买地运到工地分仓库(或堆放地)的出库价格。材料预算价格一般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采购及保管费四项。
四、定额附录中混凝土配合比表是按卵石、粗砂拟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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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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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媒介(指《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三报一网”)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水利水电施工项目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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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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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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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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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法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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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
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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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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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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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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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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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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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发现)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突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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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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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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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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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1)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部门或流域备案;
(3)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4)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3、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1) 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及其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进行复核。
(2) 对又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3) 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定。
(4) 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5) 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并检查工程实物质量。
(6)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1、水利水电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
(1)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提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
(3)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
(4)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
(1)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
(3)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长度划分。大、中型建筑物按工程结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
(5)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
(1)按《水利建设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规定进行划分;
(2)河(渠)道开挖、填筑及衬砌单元工程划分界限宜设在变形缝或结构缝处,长度一般不大于100m。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
(3)《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工程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按层、块、段进行划分。
(1)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3)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6、中间产品:指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拌合物、砂浆拌合物、混凝土预制构件等。
7、见证取样: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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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当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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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做,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
(2)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1)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单元工程以及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优良率达90%以上,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2)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达到优良等级(当试件组数小于30时,试件质量合格)。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1)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
(2)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1)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2)分部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1)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
(4)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关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5)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②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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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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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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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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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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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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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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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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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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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四级分别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1、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组成如下:指挥: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副指挥:工程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成员:工程各参建单位有关人员。
2、对应相应事故等级,采取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其中:
(1)Ⅰ级(特别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100人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Ⅱ级(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事故。
(3)Ⅲ级(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Ⅳ级(较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4、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分为水工、机电、地质、测量、金属结构、合同管理、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专业,总监理工程师不划分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