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点颜色看看:黑体字在规范中的故事
愤怒的李子
2021年02月02日 16:59:36
只看楼主

前两天遇上件新鲜事,出门打酱油的时候路过一个论证会,主题是, 嘿嘿 ,论证某设计规范中的某 黑体字 条款可以不执行。会场气氛春光明媚, 满屋来宾 谈笑风生,完全没有光天化日之下涉嫌违法的紧张 气氛 。这怎么回事?   小编疑惑地打听了一下,难怪这伙人胆大包天,居然是有据而来,原来在该规范的条文说明中,明白写到,如果要不遵守本款

前两天遇上件新鲜事,出门打酱油的时候路过一个论证会,主题是, 嘿嘿 ,论证某设计规范中的某 黑体字 条款可以不执行。会场气氛春光明媚, 满屋来宾 谈笑风生,完全没有光天化日之下涉嫌违法的紧张 气氛 。这怎么回事?

 

小编疑惑地打听了一下,难怪这伙人胆大包天,居然是有据而来,原来在该规范的条文说明中,明白写到,如果要不遵守本款 强条 ,需要开论证会。这,这门槛也太低了!违法成本就是 家费和水果钱么?顶多再加上一顿饭! 老羊的神经登时有点不够用呢。   这不是 搞笑 剧情么? 额外提升搞笑效果的是这款强条本身,其内容也是很有些 。。。 让人摸不着头脑。

 

所以, 这次众人选择 倒显得情有可原。 只是这样的 强条 是怎么出生的呢?

 

这些年从国标、行标、地标,乃至一些说不清算不上什么标的标,已出现黑体字强条满天飞的 失控 景象,根源在于没人管 ,反正 强条 一般总是有道理好讲的,而且 多一条少一条不算啥,再说,条文说明里也留了后门,事情本来就没做绝嘛。而 黑体字 本身,似乎蕴含了权威和权力,编个标准不容易,不弄它些强条,好像都说不过去 。既然有机会, 不给点颜色看看, 那是不行的 !当然,有些所谓 强条 ”的出台目的性很强,你懂的 ,在此不讨论 。记得多少年前有一本住宅设计规范,不屑于再 黑体字 了,直接前言就写 明白 本规范全是强制性条文。 当时印象很深,真牛啊!

 

说到底是不懂法,或者,揣着明白装糊涂。当然可以争辩一下,就是原来的 也没有讲 清楚 。对比一下 1988 版和 2 01 7 版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法》,就可以看出来,我们在标准化方面的进步有多大,也可以说,以前的水平的确不高。 修订后的《 标准化法 2 018 年生效, 老羊觉得重要的一点是厘清了标准的层次,之后 国家立即启动开始建设标准体系的基石,也就是 全强条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前面提到的那本全强,看来是超前了呢)据说已经立项 三十九, 出台 二十八,虽然有业内人士抱怨目前只是搞成了强条大全,内容上没有突破。但体系建成,内容可以完善,不应低估本工作的价值 。其后第二层次是 国家推荐性标准 ,然后是 推荐性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现在的年轻工程师有福了,他们未来受到的束缚将比老同志少一些,更有利于发挥其创造力。 按理说在此期间,应该冻结审批新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或者制定专门的过渡期标准编制管理办法, 否则,标准的 编制和 管理就会 出现 新旧混搭的混乱局面 ,也不排除,有些人是愿意乱一乱的。

 

细节上,还有一个没有说清的问题,那就是,推荐性的标准中能不能有强制性条文?老羊想这恐怕是难免的,每一个标准总是要成一个体系,更何况编标准主要靠抄,有一点点创新就不容易了,但盗亦有道,也应该讲原则,只能原样照搬国家强制性标准,实质上是引用,该内容自然成为强制性条文,自己不能去搞一些强条出来,即便原来有相应规定,但不是强条,你也不能擅自把它升级为强条,说白了,你没那个权力,如果你真搞出些强条来,那反倒是铁铁的违法行为。看来以后的标准编制组里,应该有一位法务专家,其职责就是避免专家违法。

呵呵

 

附上两篇文章 ,可作为延伸阅读   一篇是网络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新旧版对照表”, 另一篇是二十年前的旧文 发表在《土木工程学报》 1 999 1 2 月刊上,来源是当年 5月,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邀请在北京的部分专家学者,专题讨论结构设计安全度的问题。这次讨论有浓厚的官方背景,当时国家建设部总工、科技司司长都参会并致辞。 在此摘录两段:

 

国际上的结构设计规范有二种体制,一种是推荐性的,另一种是强制性的。发达国家的规范多是推荐性的,对设计人员只起帮助指导作用,结构工程千变万化,规范不可能去打设计人员所必需的理论知识、经验和判断,设计人员必须自己承担设计的全部责任,可以不受推荐信规范的约束。我国的设计规范则是强制性的,是设计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如有违反,一切责任由设计人自负,而出了事故,设计人员人员也可凭规范推卸责任。几十年来,这种做法已在工程设计界深入人心,因而对规范的制订工作也就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强制性规范的不足之处是,不能灵活适应设计中遇到的各种情况,难以照顾到设计者可能遇到的各种特殊问题,而且客观上不利于发挥调动甚至限制设计人员的创造性。强制性规范的利弊值得仔细探讨。

 

长期以来,我国规范由政府部门管理,随着政府机构精简和政府功能转变,有人担心在规范管理的力度上会否削弱。今后可否借助各种学会、协会的积极性,委托学会、协会来编制和管理,而政府部门则起批准监督作用。如果将规范的课题研究、规范的编制和规范的破准分成独立的不同层次,是否会更好一些。在规范的编订和管理上,如何能更好地适应既是社会主义、又是市场经济的体制,有必要作细致的研究。

 

弹指一挥 间, 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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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dongcq
2021年02月03日 13:10:50
2楼

规范多得读不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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