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遇上件新鲜事,出门打酱油的时候路过一个论证会,主题是, 嘿嘿 ,论证某设计规范中的某 黑体字 条款可以不执行。会场气氛春光明媚, 满屋来宾 谈笑风生,完全没有光天化日之下涉嫌违法的紧张 气氛 。这怎么回事? 小编疑惑地打听了一下,难怪这伙人胆大包天,居然是有据而来,原来在该规范的条文说明中,明白写到,如果要不遵守本款
前两天遇上件新鲜事,出门打酱油的时候路过一个论证会,主题是, 嘿嘿 ,论证某设计规范中的某 黑体字 条款可以不执行。会场气氛春光明媚, 满屋来宾 谈笑风生,完全没有光天化日之下涉嫌违法的紧张 气氛 。这怎么回事?
小编疑惑地打听了一下,难怪这伙人胆大包天,居然是有据而来,原来在该规范的条文说明中,明白写到,如果要不遵守本款 强条 ,需要开论证会。这,这门槛也太低了!违法成本就是 砖 家费和水果钱么?顶多再加上一顿饭! 老羊的神经登时有点不够用呢。 这不是 搞笑 剧情么? 额外提升搞笑效果的是这款强条本身,其内容也是很有些 。。。 让人摸不着头脑。
所以, 这次众人选择 跳 “ 强 ” 倒显得情有可原。 只是这样的 强条 是怎么出生的呢?
这些年从国标、行标、地标,乃至一些说不清算不上什么标的标,已出现黑体字强条满天飞的 失控 景象,根源在于没人管 ,反正 强条 一般总是有道理好讲的,而且 多一条少一条不算啥,再说,条文说明里也留了后门,事情本来就没做绝嘛。而 黑体字 本身,似乎蕴含了权威和权力,编个标准不容易,不弄它些强条,好像都说不过去 。既然有机会, 不给点颜色看看, 那是不行的 !当然,有些所谓 “ 强条 ”的出台目的性很强,你懂的 ,在此不讨论 。记得多少年前有一本住宅设计规范,不屑于再 黑体字 了,直接前言就写 明白 , 本规范全是强制性条文。 当时印象很深,真牛啊!
说到底是不懂法,或者,揣着明白装糊涂。当然可以争辩一下,就是原来的 “ 法 ” 也没有讲 清楚 。对比一下 1988 版和 2 01 7 版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法》,就可以看出来,我们在标准化方面的进步有多大,也可以说,以前的水平的确不高。 修订后的《 标准化法 》 从 2 018 年生效, 老羊觉得重要的一点是厘清了标准的层次,之后 国家立即启动开始建设标准体系的基石,也就是 全强条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前面提到的那本全强,看来是超前了呢)据说已经立项 三十九, 出台 二十八,虽然有业内人士抱怨目前只是搞成了强条大全,内容上没有突破。但体系建成,内容可以完善,不应低估本工作的价值 。其后第二层次是 国家推荐性标准 ,然后是 推荐性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
现在的年轻工程师有福了,他们未来受到的束缚将比老同志少一些,更有利于发挥其创造力。 按理说在此期间,应该冻结审批新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或者制定专门的过渡期标准编制管理办法, 否则,标准的 编制和 管理就会 出现 新旧混搭的混乱局面 ,也不排除,有些人是愿意乱一乱的。
细节上,还有一个没有说清的问题,那就是,推荐性的标准中能不能有强制性条文?老羊想这恐怕是难免的,每一个标准总是要成一个体系,更何况编标准主要靠抄,有一点点创新就不容易了,但盗亦有道,也应该讲原则,只能原样照搬国家强制性标准,实质上是引用,该内容自然成为强制性条文,自己不能去搞一些强条出来,即便原来有相应规定,但不是强条,你也不能擅自把它升级为强条,说白了,你没那个权力,如果你真搞出些强条来,那反倒是铁铁的违法行为。看来以后的标准编制组里,应该有一位法务专家,其职责就是避免专家违法。
呵呵 。
附上两篇文章 ,可作为延伸阅读 , 一篇是网络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新旧版对照表”, 另一篇是二十年前的旧文 , 发表在《土木工程学报》 1 999 年 1 2 月刊上,来源是当年 5月,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邀请在北京的部分专家学者,专题讨论结构设计安全度的问题。这次讨论有浓厚的官方背景,当时国家建设部总工、科技司司长都参会并致辞。 在此摘录两段:
国际上的结构设计规范有二种体制,一种是推荐性的,另一种是强制性的。发达国家的规范多是推荐性的,对设计人员只起帮助指导作用,结构工程千变万化,规范不可能去打设计人员所必需的理论知识、经验和判断,设计人员必须自己承担设计的全部责任,可以不受推荐信规范的约束。我国的设计规范则是强制性的,是设计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如有违反,一切责任由设计人自负,而出了事故,设计人员人员也可凭规范推卸责任。几十年来,这种做法已在工程设计界深入人心,因而对规范的制订工作也就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强制性规范的不足之处是,不能灵活适应设计中遇到的各种情况,难以照顾到设计者可能遇到的各种特殊问题,而且客观上不利于发挥调动甚至限制设计人员的创造性。强制性规范的利弊值得仔细探讨。
长期以来,我国规范由政府部门管理,随着政府机构精简和政府功能转变,有人担心在规范管理的力度上会否削弱。今后可否借助各种学会、协会的积极性,委托学会、协会来编制和管理,而政府部门则起批准监督作用。如果将规范的课题研究、规范的编制和规范的破准分成独立的不同层次,是否会更好一些。在规范的编订和管理上,如何能更好地适应既是社会主义、又是市场经济的体制,有必要作细致的研究。
弹指一挥 间, 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