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录于话题 Q:化粪池是否必要设置? A:化粪池是否设置,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的负荷能力确定,理论上有接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可不设置化粪池,如上海的项目可以直排;但大部分城市还是需要设置化粪池。设计师在项目启动时应进行征询。 注:污水处理厂存在可生化性(COD、 BOD)偏低的问题;对于要求不明确的地区:设计单体时,设计说明不再提及化粪池;设计总图时,预留位置,设计时不设置。
A:化粪池是否设置,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的负荷能力确定,理论上有接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可不设置化粪池,如上海的项目可以直排;但大部分城市还是需要设置化粪池。设计师在项目启动时应进行征询。
Q:对于给水最高日用水量等的计算,目前的公共建筑特别是商业综合体,其业态分布比规范规定的多,规范对于 SPA、 健身等用途的的使用人数及每天次数如何界定。
A:使用人数:询问建筑师,该区域消防时人员疏散的人数,作为一次最大使用人数;次数可考虑 2 小时一次,一天按 4 次考虑;使用时间可考虑 8~12H。
Q:泡沫喷淋系统设计计算流量是否还需乘以 1.3 的系统数。(作用面积 465㎡,如果乘以 1.3 的系数后设计流量会很大)
A:可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逐点法计算,无需乘 1.3 的系数。
注:泡沫水喷淋系统的设计流量是按作用面积内喷头的流量之和,逐点计算并求和确定,民用建筑尽量避免采用该系统。
Q:消防系统不同分区单独设置水泵接合器,理由是减压分区在消防车加压时压力不够,如果设计时用 1.2Mpa 的压力(消防车的供水压力)校核后是否可以不单独设置水泵接合器?
A:当减压后仍然满足最不利点压力要求时可以不单独设置。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水规)的条文要求和图集 15S909-P49 不太一致,水泵接合器可参照图集设置。
注:参考《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第 100 条:符合当地消防车的供水能力,建筑高度不大于 100m 的建筑当采用可调式减压阀进行分区时,可只在高区设置水泵接合器。
Q:小区室外总图中有室外露天停车位,要求布置灭火器,有必要么?现实中,怎么固定不被挪动,怎么防日晒雨淋,怎么防盗。
A:设置。GB50067-2014 第 7.2.7 条有明确规定。可布置在固定的灭火器箱内,在其保护半径内灵活布置;
Q:两路进水问题:对于民用跟建筑项目而言,业主能提供的市政资料目前多数为委托测绘单位实测的管网资料,其测定范围仅为本项目红线外道路上的,很难判定其市政管网是否成环,这种情况两路进水如何界定?
A:严格按照《消水规》 4.2.2 条执行即可。要求甲方取得可靠市政资料或书面文件(可以是征询后甲方盖章的)。如果资料不能确定时,可按照一路进水进行设计。
Q:住宅下方的商业网点任一一层不大于 1500 ㎡,总建筑面积也不大于 3000㎡,按规范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请明确是否需要设置?
A:设有商业网点的住宅,其定性为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 100 的住宅建筑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包括商业网点,应设置;
注:但由于目前的建筑,通常地下室内都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商业网点内增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所增费用不多,而安全性大为增加, 甲方对造价不太计较是建议设置。
Q: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设置何种气体灭火系统,设置预制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是否合适?设置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可否?
A:以上二者均可。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可以与柴油发电机房一起考虑,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亦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Q:二类高层公寓和宿舍的户内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2016 第 7.1.7 条:其中一类高层建筑的宿舍和二类高层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二类高层宿舍的户内可以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类高层公寓的户内,情况相对复杂。对于类住宅的公寓可不设;对于类酒店的建议设置或根据当地消防部门要求。例如,郑州消防支队自 2008 年即要求公寓按宾馆设置户内喷淋。
宿舍、公寓不同与住宅建筑,其防火设计要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具体设计时,要根据建筑的实际用途来确定其是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还是按照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比如,用作宿舍的学生公寓或职工公寓,就可以按照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而酒店式公寓的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与旅馆建筑类似,其防火要求就需要根据本规范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
Q: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4.10 条,住宅和商业组合建筑,室内消防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进行设计,室外消防按整体考虑,这种建筑是否有必要综合楼考虑火灾延续时间取 3h
A:住宅与商业组合建筑在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归为商住楼,区别于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按《消水规》第 3.6.2 条确定。假如底部商业的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住宅与商业组合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取 2h;假如底部商业的建筑高度超过 24m,住宅与商业组合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取 3h。
Q:地下车库灭火器配置危险等级如何选定?
A:一般可按照 A 类火灾配置、中危险等级考虑;(新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中已经明确)。有些地方要求也已经明确,例如浙公通字( 2017) 89号《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第 125 条:地下汽车库的灭火器配置可按 A 类火灾中危险等级设计;(灭火器型号采用 MF/ABC4 型)
注: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20140-2005 修订以前,建议按照 A 类火灾场所中危险级确定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灭火器可以选用 MF/ABC4 型号;按照 A 类火灾场所中危险级确定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按照 20m 的最大保护距离来布置灭火器;中元的黄晓家总工对此作了专项研究,车库火灾可以不考虑燃油泄漏的情况,可以不考虑发动机着火的情况。
Q:医院手术室均有净化要求,喷淋管道进入手术室,或者误喷将会造成污染。《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第 6.7.4 条规定:血液病房、手术室和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而消防部门要求不留盲区,全部采用自动灭火系统。这个矛盾之一
A:应按《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执行,这些区域不用设置。
Q:医院还设有很多设备房,如 CT、 DR、 MRI、 CR、数字肠胃镜、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等,里面的设备都很贵重,这些房间也有防辐射的要求。如果医院这些设备属于特殊重要设备,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第8.3.9.8 条,“特殊重要设备室”宜设置气体灭火系统。而根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第 3.2.7 条:设置气体消防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强制性条文);这些房间均有防辐射要求,墙体上不允许开设泄压口。泄压口会有辐射泄漏,或者外部污染区污染进入;MRI 等核辐射房间对金属物品有禁忌,管道、喷头的金属件不能进入此类房间。这个矛盾之二。
A:此处有争议。以下两种做法均有通过审图公司审查的案例,建议结合项目情况提前进行沟通;
①、CT、 DR、 CR、数字肠胃镜等房间设置气体灭火系统,采用防辐射金属泄压口;MRI、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等房间不用设置灭火系统;
②、均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对于 MRI 等房间可采用非铁磁性材料,例如铜制管道及喷头;黄晓家说法:要考虑商业连续性;
Q:手术室、防辐射的要求设备房消防如何设置?
A:只设置灭火器即可;
注: 室内消火栓设置按照《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第 6.7.1 条规定;6.7.1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 2 股水柱同时达到任何位置,消火栓宜布置在楼梯口附近。
②、手术部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口附近或走廊。必须设置在洁净区域时,应满足洁净区域的卫生要求。
③、护士站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3.7.2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建筑物内除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不宜用水扑救的场所外,均应根据其发生火灾所造成的危险程度,及扑救难度等时机情况设置洒水喷头;
②、病房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③、手术部洁净和清洁走廊宜采用隐蔽型喷头;
6.7.3 医院的贵重设备用房、病案室和信息中心机房,应设气体灭火装置;
6.7.4 血液病房、手术室和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Q:一栋教学楼,总建筑面积超过 3000 平米,其中一层设有礼堂,建筑面积500 ㎡,设有 VRV 空调系统。此时要不要设自动喷淋系统?问题的核心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3.4.3 条的“总建筑面积”是指空调部分的总建筑面积还是整个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A:“总建筑面积”是指整个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设置 VRV 空调的部位,一般均设置有新风管道系统,按照 各地消防部门的要求,大部分是要求设置自喷系统的。
注:参考《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第 120 条:局部设置具有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教学楼、办公楼,当设有空调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3000 平米,但空调风管不穿越防火分区、不穿越楼板,后者设置空调系统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 3000 ㎡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Q:建筑两路消防供水水源问题。如果只有一路水源,消防水池也储存了室外消防水量,在这路水源压力满足低压系统要求,是否只要设消防取水口即可(满足 150m 供水半径),不需设室外临时高压系统。
A:可以不设。设置室外消防取水口的同时,可考虑室外给水成环布置,在其环状管网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室外消火栓作为补充。按照新规范的要求,消防取水口的设置还要满足室外水泵接合器的间距要求,室外登高面的要求等;当消防水池不能按照 150m 保护整个场地时,应采用设有消防加压设施的室外临时高压系统,仍需要设置取水口,但每格水池可设设置 1 个取水口。
Q:《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第 8.3.9.8 条:宜设气体灭火系统的位置: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其条文解释为高层建筑中的配电室也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宜设气体灭火系统),多层建筑内的配电室、地下室配电室是否要求用高层做气体灭火?
A:注意条文说明的用词,高层建筑内的配电室是否属于重要设备室,设置了“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前提条件。如果多层建筑属于地标或具有民生安全的重要性建筑,也要设置。以各地消防部门的通常要求为准,各地也有一定的差别;参考《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第 126 条: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米的商业综合体内的变配电所。
Q:独立建造的供消防设备用电的“专变”配电房、小区开闭所是否参照该条执行?
A:《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第 5.4.12 条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消防设计提出了要去,当建筑其他部位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脱离了建筑主体,单独建筑的小区开闭所,规范没有要求设置自动灭火设施,设置灭火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