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II级响应的通知》称 于 11月9日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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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起 ,河北省大部分地区气象扩散条件逐步转差,特别是 太行山沿线和中部地区城市大气环境容量可能下降三分之二左右,将会出现一次中度到重度污染天气过程 。 期间12日午后至13日白天,受弱冷空气影响,保定、沧州及以北地区污染有所缓解,但 14日起扩散条件将继续转差,中南部和东部地区仍将出现中度至重度污染过程 。
为做好此次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省河北大气办印发《 关于启动区域一和区域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和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要求相关城市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预警响应期间, 各地将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清单,分类施策、分级管控,绩效分级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企业和项目,充分保障正常生产,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少检查、少打扰,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同时,省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督导帮扶组于11月8日全部进驻到位,下沉一线,对各地各部门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和“一刀切”行为开展专项督导帮扶工作。
日前,河北省石家庄、邢 台、衡水、邯郸、沧州、廊坊、秦皇岛、唐山 市等多区域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II级响应的通知》称 于 11月9日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邢台市自11月9日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l l级)预警
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 11月9日8时起 ,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
衡水市11月9日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 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定于2020年11月9日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工业企业严格按照《2020-2021年衡水市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报审版)》的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 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改造、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
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知,于 11月9日8时起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全市域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有关要求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合理调控生产计划,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民生保障的前提下,按照《邯郸市2020-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修订版)》橙色预警(Ⅱ级)差异化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除应急抢险施工外,原则上, 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等作业。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开通绿色通道,正常运输;其他运输环节,根据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减少运力。 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除城市运行(含电力企业生产用煤、粉煤灰渣运输,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石膏、尿素、石灰石、酸碱及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物资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运输)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原则上市主城区、县(市、区)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沧州市 11月9日8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 于11月9日8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经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9日,受地面南风、逆温等影响,扩散条件转差,污染物缓慢积累,我市将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为减轻重污染过程,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 于11月9日8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2020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上报版), 工业企业严格落实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2.移动源管控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工业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 (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有特殊要求的严格按照减排清单车辆管控要求落实。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料场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本市及外埠牌照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实施绕行措施,不得进入中心城区的高速合围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3.面源管控措施。 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和洒水等清洁频次。
4.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廊坊市11月9日8时发布重污染天气色预警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廊坊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 于11月9日8时发布重污染天气色预警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警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2020年新修订的工业企业应急排清单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进一步强化本地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工业企业的管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县主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 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三、面源管控措施。 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四、市、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露天焚烧。
五、请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和市直各成员单位,认真按照《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补充说明》中职责分工及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抓紧落实。应 充分利用污染物在线监控、分表计电监控、高点视频监控和无人机航拍等技防手段,做好以下重点监管工作 :
一是要加强督导检査,严格执法监管,确保工业企业、移动源、面源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二是切实做好露天焚烧火点管控,充分利用秸秆露天焚烧红外视频监控,对发现的火点,各级网格监管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进行处置;
三是加强燃煤集中供热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合理加大处理药剂投放量,确保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
四是加强餐饮油烟管控,确保各类餐饮行业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五是应急响应期间,对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企业、建设项目和疫情防控保障的企业,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況下,不限产、不停产、少检査、少打扰,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的减排方式。
秦皇岛市发布橙色预警,11月9日8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
秦皇岛市政府办公室通知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于11月9日8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
1、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2020-2021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执行橙色(II级)应急减排措施。其中,热镀锌行业企业第二组执行停产措施,秦皇岛首钢黑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因可以短时间内停产,不再执行《关于印发〈秋冬季难以实现快速停产的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工序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通知》。另 未完成深度治理并实现污染源在线联网的石灰窑、砖瓦窑、未在清单内的涉气工业企业,须采取停产、停止运输措施。
2、抗病毒药品、医疗器械、口罩、消毒用品制造等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及运输环节,在确保达标排放前提下,可正常生产。
3、 纳入正面清单、市重点保障建设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和热力保障工程提供混凝土的商砼企业,在预警期间,可在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上述工程实际需求量生产。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
1、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港口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作业机械除外)。
2、 矿山、港口、物流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除民生、疫情防控保障类)运输的单位(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3、港口调整生产计划,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控制港内作业船舶航行频次,优先安排小型船进港,减少拖轮的使用,锚泊期间合理减少运行辅机(发电机)的数量,尽可能控制在1台;优先安排进港船舶靠泊至具备岸电设施的泊位,强制满足条件的船舶在靠泊期间使用岸电;按照单双号轮流出港的原则,加强渔船出港管控。
三、面源管控措施。
1、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2、正面清单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市重点保障建设项目清单内的建设项目和应急抢险、热力保障工程可在做好扬尘防治的前提下正常施工。 其他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砂浆搅拌等。
3、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4、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5、强化港口抑尘措施,适当增加洒水频次,做到道路无扬尘,同时停止易产尘散装物料(煤炭除外)的装卸作业。
6、严禁秸秆焚烧;全面禁放烟花爆竹,严禁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禁煤区内严禁燃烧散煤。
唐山市 11月9日8时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自 2020年11月9日8时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业源污染物减排清单》中“ 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执行。涉及区域轮停企业,本轮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期间 橙色预警措施标注A组的企业生产,标注B组的企业停产 。
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 矿山、沙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测从11月9日起,气温升高,湿度增大,逆温严重,扩散条件转差,我市将出现中至重度污染过程,达到橙色预警水平。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决定, 自2020年11月9日8时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一)工业源减排措施。
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业源污染物减排清单》中“ 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执行. 涉及区域轮停企业, 本轮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期间橙色预警措施标注A组的企业生产,标注B组的企业停产 。
(二)移动源限行措施。
1、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2、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禁止大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继续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动车限行的通告》(唐政通字〔2020〕6号)执行限行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3、矿山、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 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4、工业企业移动源限行措施执行《关于印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相关条款。
5、11月9日8时至14日8时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输运服务的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三)面源控制措施。
1、完成“双代”的区域严禁销售、使用各类民用燃煤。
2、 矿山、沙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3、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频次。
4、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二、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及本通知要求执行,充分应用企业在线、视频监控、门禁系统和无人机等手段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管控要求落实到位。
2、对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企业要开辟绿色通道,全力保障生产和运输; 对纳入河北省第一批和第二批“正面清单”的企业、项目,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应充分保障正常生产,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
3、市直有关部门要组成督查组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发现问题立即督办整改。各级各部门对不按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行为要按照《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依法查处,严格做到“处罚、移交、行拘、问责、曝光”五个到位。
4、各新闻媒体要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积极宣传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全社会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于每日8时前,将本地本单位前一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和督导检查情况报市环保指挥中心。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8日
来源:各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政府、水泥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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