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电缆是用于传输电力和实现电磁能量转换的一大类电工产品。一切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工程和设施、现代农业和科研、军工装备或军事设施、太空、海洋的探测以及社会生活,都与电缆产品息息相关。因此在电力行业中历来把用于电力系统的电缆比作为人体的血管,而电缆敷设是电缆运用的基础,在电缆的敷设中,我们需要注意什么呢?
引言:电缆是用于传输电力和实现电磁能量转换的一大类电工产品。一切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工程和设施、现代农业和科研、军工装备或军事设施、太空、海洋的探测以及社会生活,都与电缆产品息息相关。因此在电力行业中历来把用于电力系统的电缆比作为人体的血管,而电缆敷设是电缆运用的基础,在电缆的敷设中,我们需要注意什么呢?
1.1 电缆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免电缆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
2) 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应保证电缆路径最短。
3) 应便于敷设、维护。
4) 宜避开将要挖掘施工的地方。
5) 充油电缆线路通过起伏地形时,应保证供油装置合理配置。
1.2 电缆在任何敷设方式及其全部路径条件的上下左右改变部位,均应满足电缆允许弯曲半径要求。
电缆的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电缆绝缘及其构造特性要求。对自容式铅包充油电缆,其允许弯曲半径可按电缆外径的20倍计算。
1.3同一通道内电缆数量较多时,若在同一侧的多层支架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的电力电缆、强电至弱电的控制和信号电缆、通讯电缆“由上而下”的顺序排列。
当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以上高压电缆,或为满足引入柜盘的电缆符合允许弯曲半径要求时,宜按“由下而上”的顺序排列。
在同一工程中或电缆通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况,均应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顺序配置。
2) 支架层数受通道空间限制时,35kV及以下的相邻电压级电力电缆,可排列于同一层支架上,1kV及以下电力电缆也可与强电控制和信号电缆配置在同一层支架上。
3) 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与备用电缆实行耐火分隔时,应配置在不同层的支架上。
1.4 同一层支架上电缆排列的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和信号电缆可紧靠或多层叠置。
2) 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同一回路可采取品字形(三叶形)配置外,对重要的同一回路多根电力电缆,不宜叠置。
3) 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缆情况外,电力电缆相互间宜有1倍电缆外径的空隙。
1.5 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相序配置及其相间距离,应同时满足电缆金属护层的正常感应电压不超过允许值,并宜保证按持续工作电流选择电缆截面小的原则确定。
未呈品字形配置的单芯电力电缆,有两回线及以上配置在同一通路时,应计入相互影响。
1.6 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与公用通讯线路相距较近时,宜维持技术经济上有利的电缆路径,必要时可采取下列抑制感应电势的措施:
1) 使电缆支架形成电气通路,且计入其他并行电缆抑制因素的影响。
2) 对电缆隧道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实行钢筋网焊接连通。
3) 沿电缆线路适当附加并行的金属屏蔽线或罩盒等。
1.7 明敷的电缆不宜平行敷设在热力管道的上部。电缆与管道之间无隔板防护时的允许距离,除城市公共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执行外,尚应符合表1.7的规定。
表1.7 电缆与管道之间无隔板防护时的允许距离(mm)
1.8抑制电气干扰强度的弱电回路控制和信号电缆,除应符合相应的规定外,当需要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 与电力电缆并行敷设时相互间距,在可能范围内宜远离;对电压高、电流大的电力电缆间距宜更远。
2) 敷设于配电装置内的控制和信号电缆,与耦合电容器或电容式电压互感、避雷器或避雷针接地处的距离,宜在可能范围内远离。
3) 沿控制和信号电缆可平行敷设屏蔽线,也可将电缆敷设于钢制管或盒中。
1.9 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穿越。
1.10 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敷设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可能范围应保证电缆距爆炸释放源较远,敷设在爆炸危险较小的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易燃气体比空气重时,电缆应埋地或在较高处架空敷设,且对非铠装电缆采取穿管或置于托盘、槽盒中等机械性保护。
2)易燃气体比空气轻时,电缆应敷设在较低处的管、沟内,沟内非铠装电缆应埋砂。
2 电缆在空气中沿输送易燃气体的管道敷设时,应配置在危险程度较低的管道一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易燃气体比空气重时,电缆宜配置在管道上方。
2)易燃气体比空气轻时,电缆宜配置在管道下方。
3) 电缆及其管、沟穿过不同区域之间的墙、板孔洞处,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4) 电缆线路中不应有接头;如采用接头时,必须具有防爆性。
1.11用于下列场所、部位的非铠装电缆,应采用具有机械强度的管或罩加以保护:
1) 非电气人员经常活动场所的地坪以上2m内、地中引出的地坪以下0.3m深电缆区段。
2) 可能有载重设备移经电缆上面的区段。
1.12 除架空绝缘型电缆外的非户外型电缆,户外使用时,宜采取罩、盖等遮阳措施。
1.13 电缆敷设在有周期性振动的场所,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在支持电缆部位设置由橡胶等弹性材料制成的衬垫。
2) 使电缆敷设成波浪状且留有伸缩节。
1.14 在有行人通过的地坪、堤坝、桥面、地下商业设施的路面,以及通行的隧洞中,电缆不得敞露敷设于地坪或楼梯走道上。
1.15 在工厂的风道、建筑物的风道、煤矿里机械提升的除运输机通行的斜井通风巷道或木支架的竖井井筒中,严禁敷设敞露式电缆。
1.16 1kV以上电源直接接地且配置独立分开的中性线和保护地线构成的系统,采用独立于相芯线和中性线以外的电缆作保护地线时,同一回路的该两部分电缆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敷设在同一路径的同一结构管、沟或盒中。
2) 除上述情况外,宜敷设在同一路径的同一构筑物中。
1.17 电缆的计算长度,应包括实际路径长度与附加长度。附加长度,宜计入下列因素:
1) 电缆敷设路径地形等高差变化、伸缩节或迂回备用裕量。
2) 35kV及以上电缆蛇形敷设时的弯曲状影响增加量。
3) 终端或接头制作所需剥截电缆的预留段、电缆引至设备或装置所需的长度。35kV及以下电缆敷设度量时的附加长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1.18 电缆的订货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距离的电缆线路,宜采取计算长度作为订货长度。
对35kV以上单芯电缆,应按相计算;线路采取交叉互联等分段连接方式时,应按段开列。
2) 对35kV及以下电缆用于非长距离时,宜计及整盘电缆中截取后不能利用其剩余段的因素,按计算长度计入5%~10%的裕量,作为同型号规格电缆的订货长度。
3) 水下敷设电缆的每盘长度,不宜小于水下段的敷设长度。有困难时,可含有工厂制的软接头。
2.1 电缆敷设方式的选择,应视工程条件、环境特点和电缆类型、数量等因素,以及满足运行可靠、便于维护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来选择。
2.2 电缆直埋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通路少于6根的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在厂区通往远距离辅助设施或城郊等不易有经常性开挖的地段,宜采用直埋;在城镇人行道下较易翻修情况或道路边缘,也可采用直埋。
2) 厂区内地下管网较多的地段,可能有熔化金属、高温液体溢出的场所,待开发有较频繁开挖的地方,不宜用直埋。
3) 在化学腐蚀或杂散电流腐蚀的土壤范围内,不得采用直埋。
2.3 电缆穿管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爆炸危险场所明敷的电缆,露出地坪上需加以保护的电缆,以及地下电缆与公路、铁道交叉时,应采用穿管。
2) 地下电缆通过房屋、广场的区段,以及电缆敷设在规划中将作为道路的地段,宜采用穿管。
3) 在地下管网较密的工厂区、城市道路狭窄且交通繁忙或道路挖掘困难的通道等电缆数量较多时,可采用穿管。
2.4 下列场所宜采用浅槽敷设方式:
1) 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
2) 通道中电力电缆数量较少,且在不经常有载重车通过的户外配电装置等场所。
2.5 电缆沟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化学腐蚀液体或高温熔化金属溢流的场所,或在载重车辆频繁经过的地段,不得采用电缆沟。
2) 经常有工业水溢流、可燃粉尘弥漫的厂房内,不宜采用电缆沟。
3) 在厂区、建筑物内地下电缆数量较多但不需要采用隧道,城镇人行道开挖不便且电缆需分期敷设,同时不属于上述情况时,宜采用电缆沟。
4) 有防爆、防火要求的明敷电缆,应采用埋砂敷设的电缆沟。
2.6 电缆隧道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通道的地下电缆数量多,电缆沟不足以容纳时应采用隧道。
2) 同一通道的地下电缆数量较多,且位于有腐蚀性液体或经常有地面水流溢的场所,或含有35kV以上高压电缆以及穿越公路、铁道等地段,宜采用隧道。
3) 受城镇地下通道条件限制或交通流量较大的道路下,与较多电缆沿同一路径有非高温的水、气和通讯电缆管线共同配置时,可在公用性隧道中敷设电缆。
2.7 垂直走向的电缆,宜沿墙、柱敷设;当数量较多,或含有35kV以上高压电缆时,应采用竖井。
2.8 电缆数量较多的控制室、继电保护室等处,宜在其下部设置电缆夹层。电缆数量较少时,也可采用有活动盖板的电缆层。
2.9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化学腐蚀液体溢流的场所,厂房内应采用支持式架空敷设。建筑物或厂区不宜地下敷设时,可采用架空敷设。
2.10 明敷且不宜采用支持式架空敷设的地方,可采用悬挂式架空敷设。
2.11 通过河流、水库的电缆,无条件利用桥梁、堤坝敷设时,可采取水下敷设。
2.12 厂房内架空桥架敷设方式不宜设置检修通道,城市电缆线路架空桥架敷设方式可设置检修通道。
3.1 直埋敷设电缆的路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含有酸、碱强腐蚀或杂散电流电化学腐蚀严重影响的地段。
2) 无防护措施时,宜避开白蚁危害地带、热源影响和易遭外力损伤的区段。
3.2 直埋敷设电缆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应敷设于壕沟里,并应沿电缆全长的上、下紧邻侧铺以厚度不少于100mm的软土或砂层。
2) 沿电缆全长应覆盖宽度不小于电缆两侧各50mm的保护板,保护板宜采用混凝土。
3) 城镇电缆直埋敷设时,宜在保护板上层铺设醒目标志带。
4) 位于城郊或空旷地带,沿电缆路径的直线间隔100m、转弯处或接头部位,应竖立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
5) 当采用电缆穿波纹管敷设于壕沟时,应沿波纹管顶全长浇注厚度不小于100mm的素混凝土,宽度不应小于管外侧50mm,电缆可不含铠装。
3.3 直埋敷设于非冻土地区时,电缆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外皮至地下构筑物基础,不得小于0.3m。
2) 电缆外皮至地面深度,不得小于0.7m;当位于行车道或耕地下时,应适当加深,且不宜小于1.0m。
3.4 直埋敷设于冻土地区时,宜埋入冻土层以下,当无法深埋时可埋设在土壤排水性好的干燥冻土层或回填土中,也可采取其他防止电缆受到损伤的措施。
3.5 直埋敷设的电缆,严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之间的容许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5的规定。
表3.5 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之间的容许最小距离(m)
注:① 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不得小于0.25m;
② 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不得小于0.1m;
③ 特殊情况时,减小值不得小于50%。
3.6 直埋敷设的电缆与铁路、公路或街道交叉时,应穿于保护管,保护范围应超出路基、街道路面两边以及排水沟边0.5m以上。
3.7 直埋敷设的电缆引入构筑物,在贯穿墙孔处应设置保护管,管口应实施阻水堵塞。
3.8 直埋敷设电缆的接头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头与邻近电缆的净距,不得小于0.25m。
2) 并列电缆的接头位置宜相互错开,且净距不宜小于0.5m。
3) 斜坡地形处的接头安置,应呈水平状。
4)重要回路的电缆接头,宜在其两侧约1.0m开始的局部段,按留有备用量方式敷设电缆。
3.9 直埋敷设电缆采取特殊换土回填时,回填土的土质应对电缆外护层无腐蚀性。
4.1 电缆保护管内壁应光滑无毛刺。其选择,应满足使用条件所需的机械强度和耐久性,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采用穿管抑制对控制电缆的电气干扰时,应采用钢管。
2) 交流单芯电缆以单根穿管时,不得采用未分隔磁路的钢管。
4.2 部分或全部露出在空气中的电缆保护管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或机械性要求高的场所,宜采用钢质管。并应采取涂漆或镀锌包塑等适合环境耐久要求的防腐处理。
2) 满足工程条件自熄性要求时,可采用阻燃型塑料管。部分埋入混凝土中等有耐冲击的使用场所,塑料管应具备相应承压能力,且宜采用可挠性的塑料管。
4.3 地中埋设的保护管,应满足埋深下的抗压要求和耐环境腐蚀性的要求。管枕配置跨距,宜按管路底部未均匀夯实时满足抗弯矩条件确定;在通过不均匀沉降的回填土地段或地震活动频发地区,管路纵向连接应采用可挠式管接头。
同一通道的电缆数量较多时,宜采用排管。
4.4 保护管管径与穿过电缆数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管宜只穿1根电缆。除发电厂、变电所等重要性场所外,对一台电动机所有回路或同一设备的低压电机所有回路,可在每管合穿不多于3根电力电缆或多根控制电缆。
2) 管的内径,不宜小于电缆外径或多根电缆包络外径的1.5倍。排管的管孔内径,不宜小于75mm。
4.5 单根保护管使用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根电缆保护管的弯头不宜超过3个,直角弯不宜超过2个。
2) 地中埋管距地面深度不宜小于0.5m;与铁路交叉处距路基不宜小于1.0m;距排水沟底不宜小于0.3m。
3) 并列管相互间宜留有不小于20mm的空隙。
4.6 使用排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孔数宜按发展预留适当备用。
2) 导体工作温度相差大的电缆,宜分别配置于适当间距的不同排管组。
3) 管路顶部土壤覆盖厚度不宜小于0.5m。
4) 管路应置于经整平夯实土层且有足以保持连续平直的垫块上;纵向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
5) 管路纵向连接处的弯曲度,应符合牵引电缆时不致损伤的要求。
6) 管孔端口应采取防止损伤电缆的处理措施。
4.7 较长电缆管路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工作井:
1) 电缆牵引张力限制的间距处。电缆穿管敷设时容许最大管长的计算方法,宜符合本规范附录H的规定。
2) 电缆分支、接头处。
3) 管路方向较大改变或电缆从排管转入直埋处。
4) 管路坡度较大且需防止电缆滑落的必要加强固定处。
5.1 电缆构筑物的尺寸应按容纳的全部电缆确定,电缆的配置应无碍安全运行,满足敷设施工作业与维护巡视活动所需空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内通道净高不宜小于1900mm;在较短的隧道中与其他沟道交叉的局部段,净高可降低,但不应小于1400mm。
2) 封闭式工作井的净高不宜小于1900mm。
3) 电缆夹层室的净高不得小于2000mm,但不宜大于3000mm。民用建筑的电缆夹层净高可稍降低,但在电缆配置上供人员活动的短距离空间不得小于1400mm。
4) 电缆沟、隧道或工作井内通道的净宽,不宜小于表5.1所列值。
表5.1 电缆沟、隧道或工作井内通道的净宽(mm)
注:*浅沟内可不设置支架,勿需有通道。
5.2 电缆支架、梯架或托盘的层间距离,应满足能方便地敷设电缆及其固定、安置接头的要求,且在多根电缆同置于一层情况下,可更换或增设任一根电缆及其接头。
在采用电缆截面或接头外径尚非很大的情况下,符合上述要求的电缆支架、梯架或托盘的层间距离的最小值,可取表5.2所列数值。
表5.2 电缆支架、梯架或托盘的层间距离的最小值(mm)
注:h为槽盒外壳高度。
5.3 水平敷设时电缆支架的最上层、最下层布置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上层支架距构筑物顶板或梁底的净距允许最小值,应满足电缆引接至上侧柜盘时的允许弯曲半径要求,且不宜小于表5.2所列数再加80~150mm的和值。
2) 最上层支架距其他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300mm;当无法满足时应设置防护板。
3) 最下层支架距地坪、沟道底部的最小净距,不宜小于表5.3所列值。
表5.3 最下层支架距地坪、沟道底部的最小净距(mm)
5.4 电缆构筑物应满足防止外部进水、渗水的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电缆沟或隧道底部低于地下水位、电缆沟与工业水管沟并行邻近、隧道与工业水管沟交叉时,宜加强电缆构筑物防水处理。
2) 电缆沟与工业水管沟交叉时,电缆沟宜位于工业水管沟的上方。
3) 在不影响厂区排水情况下,厂区户外电缆沟的沟壁宜稍高出地坪。
5.5 电缆构筑物应实现排水畅通,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沟、隧道的纵向排水坡度,不得小于0.5%。
2) 沿排水方向适当距离宜设置集水井及其泄水系统,必要时应实施机械排水。
3) 隧道底部沿纵向宜设置泄水边沟。
5.6 电缆沟沟壁、盖板及其材质构成,应满足承受荷载和适合环境耐久的要求。可开启的沟盖板的单块重量,不宜超过50kg。
5.7 电缆隧道、封闭式工作井应设置安全孔,安全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隧道纵长不应少于2个。在工业性厂区或变电所内隧道的安全孔间距不宜大于75m。在城镇公共区域开挖式隧道的安全孔间距不宜大于200m,非开挖式隧道的安全孔间距可适当增大,且宜根据隧道埋深和结合电缆敷设、通风、消防等综合确定。隧道首末端无安全门时,宜在不大于5m处设置安全孔。
2) 对封闭式工作井,应在顶盖板处设置2个安全孔。位于公共区域的工作井,安全孔井盖的设置宜使非专业人员难以启动。
3) 安全孔至少应有一处适合安装机具和安置设备的搬运,供人出入的安全孔直径不得小于700mm。
4) 安全孔内应设置爬梯,通向安全门应设置步道或楼梯等设施。
5) 在公共区域露出地面的安全孔设置部位,宜避开公路、轻轨,其外观宜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5.8 高落差地段的电缆隧道中,通道不宜呈阶梯状,且纵向坡度不宜大于15°,电缆接头不宜设置在倾斜位置上。
5.9 电缆隧道宜采取自然通风。当有较多电缆导体工作温度持续达到70℃以上或其他影响环境温度显著升高时,可装设机械通风,但机械通风装置应在一旦出现火灾时能可靠地自动关闭。
长距离的隧道,宜适当分区段实行相互独立的通风。
5.10 非拆卸式电缆竖井中,应有人员活动的空间,且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未超过5m高时,可设置爬梯,且活动空间不宜小于800mm×800mm。
2) 超过5m高时,宜设置楼梯,且每隔3m宜设置楼梯平台。
3) 超过20m高且电缆数量多或重要性要求较高时,可设置简易式电梯。
6.1 水下电缆路径的选择,应满足电缆不易受机械性损伤、能实施可靠防护、敷设作业方便、经济合理等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宜敷设在河床稳定、流速较缓、岸边不易被冲刷、海底无石山或沉船等障碍、少有沉锚和拖网渔船活动的水域。
2) 电缆不宜敷设在码头、渡口、水工构筑物附近、且不宜敷设在疏浚挖泥区和规划筑港地带。
6.2 水下电缆不得悬空于水中,应埋置于水底。在通航水道等需防范外部机械力损伤的水域,电缆应埋置于水底适当深度的沟槽中,并应加以稳固覆盖保护;浅水区埋深不宜小于0.5m,深水航道的埋深不宜小于2m。
6.3 水下电缆严禁交叉、重叠。相邻的电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航道内,电缆间距不宜小于平均最大水深的1.2倍。引至岸边间距可适当缩小。
2) 在非通航的流速未超过1m/s的小河中,同回路单芯电缆间距不得小于0.5m,不同回路电缆间距不得小于5m。
3) 除上述情况外,应按水的流速和电缆埋深等因素确定。
6.4 水下的电缆与工业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0m;受条件限制时,不得小于15m。
6.5 水下电缆引至岸上的区段,应采取适合敷设条件的防护措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岸边稳定时,应采用保护管、沟槽敷设电缆,必要时可设置工作井连接,管沟下端宜置于最低水位下不小于1m处。
2) 岸边未稳定时,宜采取迂回形式敷设以预留适当备用长度的电缆。
6.6 水下电缆的两岸,应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
7.1 通过木质结构的桥梁、码头、栈道等公用构筑物,用于重要的木质建筑设施的非矿物绝缘电缆时,应敷设在不燃性的保护管或槽盒中。
7.2 交通桥梁上、隧洞中或地下商场等公共设施的电缆,应具有防止电缆着火危害、避免外力损伤的可靠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不得明敷在通行的路面上。
2) 自容式充油电缆在沟槽内敷设时应埋砂,在保护管内敷设时,保护管应采用非导磁的不燃性材质的刚性保护管。
3) 非矿物绝缘电缆用在无封闭式通道时,宜敷设在不燃性的保护管或槽盒中。
7.3 公路、铁道桥梁上的电缆,应采取防止振动、热伸缩以及风力影响下金属套因长期应力疲劳导致断裂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墩两端和伸缩缝处,电缆应充分松弛。当桥梁中有挠角部位时,宜设置电缆迂回补偿装置。
2) 35kV以上大截面电缆宜采用蛇形敷设。
3) 经常受到振动的直线敷设电缆,应设置橡皮、砂袋等弹性衬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