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改变建造师执业规模和设置执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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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2月29日 1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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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黔建施通〔2007〕581号文件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一条 高层建筑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29层及以上的高层建筑:项目经理应当具有建筑结构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同时具有一级建造师(或临时一级建造师)资格,并经过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具有承担过两栋15层以上(超高限建筑要求承担过28层以上)高层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负责人的工作经历。

贵州省建设厅黔建施通〔2007〕581号文件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一条 高层建筑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29层及以上的高层建筑:项目经理应当具有建筑结构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同时具有一级建造师(或临时一级建造师)资格,并经过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具有承担过两栋15层以上(超高限建筑要求承担过28层以上)高层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负责人的工作经历。
(二)15层至28层的高层建筑:项目经理应当具有建筑结构工程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同时具有二级建造师(或临时二级建造师)及以上资格,并经过生产能力安全考核合格;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具有承担过两栋14层以上高层建筑结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
(三)10层至14层的高层建筑:项目经理应当具有建筑结构工程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同时具有二级建造师(或临时二级建造师)资格,并经过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建筑结构工程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并具有承担过两栋10层以上高层建筑结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
该文件中将建设部建市[2007]171号文件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中二级建造师只能担任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小于25层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改变为能担任28层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将担任项目负责人只需一、二级建造师资格,设置执业准入条件。改为担任项目负责人需一、二级建造师资格,同时具有建筑结构工程专业高、中级工程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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