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厂化学品工程技术规范(相关专业设计) 建筑结构 一、布置于生产厂房内的甲、乙类化学品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二、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间应设置泄压设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三、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布置在不同方向,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电子工厂化学品工程技术规范(相关专业设计)
建筑结构
一、布置于生产厂房内的甲、乙类化学品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二、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间应设置泄压设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三、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布置在不同方向,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 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其中一个应直通室外,通向疏散走道的门应满足防火及防爆要求;
3 房间面积小于或等于10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时,可设置一个直接通往室外的出口;
4 溶剂房间的门窗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5 溶剂房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四、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和氧化性化学品储存、分配间与其他房间之间,应采用3.0h实体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实体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当设置双门斗相通时,门应错位布置,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五、化学品监控及安全系统集中控制室应设置在独立的房间内;当与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储存、分配间、回收间等相邻时,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六、化学品储存、分配间的高度应满足设备与管道布置的要求,且不宜低于4.5m。
七、化学品储存、分配间的地面、门窗、墙面宜采取防腐蚀的设计措施。
八化学品间内的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九、生产厂房及独立的化学品储存、分配间外的化学品供应槽车灌充区域四周应设置地沟,槽车停放地面及四周的地沟内应进行防腐蚀设计。
电气与仪表控制
一、 配电与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品间的电力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化学品间电力设备的负荷等级应与主厂房的最高负荷等级相同;
2)化学品检测与控制系统为一级负荷,并应配置UPS不间断电源。
2 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间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电气设施应按2区设防,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3 化学品间的照明灯具宜安装在操作与维修通道处,不宜安装在设备正上方,并应设置备用照明。
4 化学品间的电气设备应进行防腐蚀设计。
二、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放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气体的排风管的管口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2 架空敷设的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建筑物100m内的化学品管道,宜每隔25m接地一次,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
3 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氧化性化学品设备与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应在进出建筑物处、不同分区的环境边界、管道分岔处及直管段每隔50m~80m处防静电接地一次;
4 设备或管道的接地端子与地线系统之间,可采用螺栓紧固连接;对有震动、位移的设备和管道,连接处应加挠性连接线过渡;
5 化学品系统的电气设备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雷电保护接地,以及防静电接地等不同用途接地采用联合接地方式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按其中的最小值确定;
6 防静电接地为单独接地时每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给水排水及消防
一、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过化学品储存、分配间的水管道,应按水温和所在房间的湿度与温度要求采取隔热防结露措施;
2 化学品系统排出的废水应排入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放;
3 腐蚀性化学品间应设置紧急淋浴器和洗眼器。
二、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品储存、分配间室内外消火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化学品储存、分配间应配置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3 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储存、分配间应设置固定式灭火系统,其喷淋强度不应小于8.0L/(min·㎡),保护面积不应小于160㎡,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4 化学品储存、分配间存储的化学品与水可发生剧烈反应时,该化学品储存、分配间不得采用水消防系统。
通风与空气调节
一、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品间应设置连续的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系统,风量应满足化学品桶槽的排风量要求,并应满足房间最小通风换气次数不低于每小时6次的要求。
2 化学品桶槽和阀门箱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化学品间应分别设置排风系统:
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化学品挥发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化学品挥发气体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形成更大危害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混合后形成粉尘。
4 化学品间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宜根据事故泄漏量计算确定,且房间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12次,并应在化学品房间外设置事故通风紧急按钮。
5 化学品间的排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6 化学品桶槽、阀门箱的排风口与主排风管道连接的支管应采用刚性风管,不得使用柔性风管或软管。
7 化学品间排风,应根据排风的危害性和浓度设置处理装置。
8 化学品间通风系统应设置备用机组,化学品间通风系统电源应设置应急电源。
9 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和氧化性化学品的排风管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
10 化学品间排风系统不得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火灾发生时,严禁关闭排风系统。
二、空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品间宜设置空调系统,室内温度、湿度设计参数应满足化学品桶槽的要求。无具体要求时,室内温度宜为23℃±3℃,相对湿度宜为30%~70%;
2 空调风管不应穿越化学品间之间的分隔墙;必须穿越时,应安装防火阀;
3 空调系统宜设置备用空调机组,也可采取保证在空调机组维护或故障时能满足化学品间的通风需求的措施;
4 空调系统宜设置应急电源;
5 化学品间空调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保温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6 空调风管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
7 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间不得采用循环空气空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