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12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现行规范取消了“
设计加以利用
”的说法,改按“
建筑空间
”进行判断。
2、规范
取消
了“
永久性顶盖
”的说法,一律称呼为“
顶盖
”。
只要设计有顶盖
,无论是已有详细设计还是标注为需二次设计,无论是什么材质,都视为有顶盖。
3、本条共分三款,都是针对场馆的,但各款适用范围有一定区别:
第一款关于看
台下的建筑空间
,对“
场
”(
顶盖不闭合
)和“
馆
”(
顶盖闭合
)
都适用
;
第二款关于
室内单独悬挑看台
,仅对“
馆
”适用;
第三款关于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看台,仅对“场”适用。
4、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
悬挑看台
如下图。无论是单层还是双层悬挑看台,都按各自的“
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5、“场”的看台
(1)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看台,按顶盖计算1/2建筑面积。
(2)无顶盖的看台,不计算建筑面积(看台下的建筑空间按本条第一款计算建筑面积)。
2、3.0.5规则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应计算1/2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由于
地下室
、半地下室与
正常楼层的计算原则相一致
。故实际在计算建筑面积时,无需对地下室、半地下室进行严格意义的划分。
2、现规则按“
结构外围水平面积
”计算,不再按“外墙上口”取定。
3、地下空间未形成建筑空间的,不属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
来源:欣欣向荣学造价
知识点:GB/T50353-2013解读场馆看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