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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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智慧城市建设开展审计的思考
智慧城市是大数据技术、互联网思维和信息系统进步的产物,促进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和创新,提高了城市的公共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各级政府作为建设智慧城市的主导力量,在建设的全过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建设过程中仍存在规划不足、监管不力、应用不佳等问题。本文结合近期开展的智慧城市建设专项审计调查提出一些思考。 一、对智慧城市建设开展审计的背景 智慧城市是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的新理念和新模式。建设智慧城市,对加快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融合、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智慧城市“政府主导”的因素大于“市场演变”的因素,政策扶持对于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具有重大意义。2015年12月,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了新型智慧城市“六个一”建设概念。2016年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首次提出要“建设一批新型示范性智慧城市”。自此多个省市出台了智慧城市发展的顶层政策,衔接上级部门,指导地方城市,逐步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层级衔接的新型智慧城市发展新格局。智慧城市建设是一项相对复杂、挑战性高的系统工程,项目涵盖多个层面、多个部门,项目建设周期长、投入资金量大,且目前相关制度建设不完善,预期审计成果较为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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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建工领域中标前实质性谈判十则裁判及适用
建工领域中标前实质性谈判裁判意见十则 1、招投标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因招标人和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导致中标无效的规定是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在签订927合同之前,签订《框架协议》对工程范围、取费标准以及履约保证金、垫资施工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该项目采用邀标方式招标,开泰公司承诺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国泰公司中标,存在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招投标法是规范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的具有公法性质的一部法律,目的是通过规范建筑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本案无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的招投标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案涉工程并非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而招投标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因招标人和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导致中标无效的规定是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本案不属于因违反上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而应认定无效的情形。《框架协议》、927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927合同关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内容与招标文件基本一致,国泰公司具有案涉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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