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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1 总则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2 居住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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