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摘录)
防火与疏散 第4.0.1条 旅馆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现行的防火规范外,还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4.0.2条 高层旅馆建筑防火设计的建筑物分类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建筑等级 建筑高度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 50m 一类 一类 二类 二类 二类 二类 >50m 一类 一类 一类 一类 一类 一类 第4.0.3条 一、二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的设置等均应按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4.0.4条 集中式旅馆的每一防火分区应设有独立的、通向地面或避难层的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2个。 第4.0.5条 旅馆建筑内的商店、商品展销厅、餐厅、宴会厅等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设置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必要的排烟设施。 第4.0.6条 旅馆的客房、大型厅室、疏散走道及重要的公共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