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与疏散 第4.0.1条 旅馆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现行的防火规范外,还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4.0.2条 高层旅馆建筑防火设计的建筑物分类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建筑等级 建筑高度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 50m 一类 一类 二类 二类 二类 二类 >50m 一类 一类 一类 一类 一类 一类 第4.0.3条 一、二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的设置等均应按现行的
第4.0.1条 旅馆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现行的防火规范外,还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4.0.2条 高层旅馆建筑防火设计的建筑物分类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建筑等级 建筑高度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 50m 一类 一类 二类 二类 二类 二类
>50m 一类 一类 一类 一类 一类 一类
第4.0.3条 一、二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的设置等均应按现行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4.0.4条 集中式旅馆的每一防火分区应设有独立的、通向地面或避难层的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2个。
第4.0.5条 旅馆建筑内的商店、商品展销厅、餐厅、宴会厅等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设置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必要的排烟设施。
第4.0.6条 旅馆的客房、大型厅室、疏散走道及重要的公共用房等处的建筑装修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并严禁使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及窒息性气体的材料。
第4.0.7条 公共用房、客房及疏散走道内的室内装饰,不得将疏散门及其标志遮蔽或引起混淆。
第4.0.8条 各级旅馆建筑的自动报警及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应符合现行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0.9条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便于维修和管线布置最短的地方,并应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第4.0.10条 消防控制室应设外线电话及至各重要设备用房和旅馆主要负责人的对讲电话。
第4.0.11条 旅馆建筑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及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设置标准及范围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0.12条 电力及照明系统应按消防分区进行配置,以便在火灾情况下进行分区控制。
第4.0.13条 当高层旅馆建筑设有垃圾道、污衣井时,其井道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