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方法介绍
浅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方法介绍 随着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建筑能耗在国家总能耗中已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目前发达国家建筑使用能耗(采暖、空调、照明、炊事、家电、电梯等)约占社会总能耗的25%~30%[1],我国建筑总能耗占社会终端能耗的比例也已达到20.7%[2],且随着生活质量的改善还将呈增长态势,因此降低建筑能耗是节能工作中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为提高建筑室内热舒适环境,减少建筑能源消耗,我国于2001年颁布实施的《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以下简称《居住建筑节能标准》)要求住宅建筑在设计阶段必须考虑节能措施,并实现全年采暖空调节能50%的目标;于2005年颁布实施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则要求在保证相同室内环境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相比,全年空调采暖和照明总能耗应降低50%.由于地处夏热冬冷地区的居住建筑通常采用分体式空调器,其选型与运行属于个人行为,因此《居住建筑节能标准》主要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提出设计要求。 而对于采用
沈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发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01-09 【生效日期】2009-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人大网 沈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12月4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建筑的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和实施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选用节能型的用能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方式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以下简称建筑节能)。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建筑节能考核体系;引导和扶持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