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等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看好多同学还不知考注电有什么要求有什么规定,发这个来给大家看看,这是广东省的考试网上看到的。http://www.gdkszx.cn/pub_ksgd/ksgd_show.asp?id=123人 事 部 文件 建 设 部 (人发〔2003〕25号 2003年3月27日发文)--------------------------------------------------------------------------------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气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今年再贴一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等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
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3]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人发[2001]5号)要求,现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表:1.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保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环保工程质量 ,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环保专业工程 ( 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物理污染防 治、污染现场修复等工程 ) 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 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环保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 和执业印章 , 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环保工程师英文译为 :Register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 。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1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保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环保工程质量 ,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环保专业工程 ( 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物理污染防 治、污染现场修复等工程 ) 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 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环保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 和执业印章 , 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环保工程师英文译为 :Registered Environmenta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2
第 四 章 执 业 第二十五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应在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 进行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 ( 一 ) 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 ( 二 ) 环保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 ( 三 ) 环保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 ( 四 ) 环保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 ( 五 ) 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 ( 六 )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在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设计文件 , 必须由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需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种类和办法 , 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修改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 , 应由该注册环保工程师本人进行 ; 因特殊情况 , 该注册环保工程师 不能进行修改的 , 应由其他注册环保工程师修改 , 并签字、加盖 执业印章 , 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 (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用设备专业(包括暖通空调、动力工程,给水排水三个分专业,以下同)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制度纳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从事公用设备规划、咨询、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公用设备管委会)的职责是:(一)在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组织制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考试大纲,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负责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