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看到有人问及,手边又刚好有,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 安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通字[2009]46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 安 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二 〇 〇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第三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
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信息来源:新乡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浏览次数:306 发布时间:2009-11-27 17:43:53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核心提示:公 安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通字[2009]46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 公 安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通字[2009]46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