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设计与建筑物有哪些区别?
最近院里接了一个20万吨大直径筒仓的项目,院长让我把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好好看看,看了几遍有几个问题希望论坛里的大佬们能指点一下小弟。 1. 非框排架结构的构筑物,例如框架、框剪、筒体等结构的工作塔,需不需要控制小震下的弹性位移角? 2. 8度区0.2g, 25米大直径筒仓采用外层钢筋混凝土仓壁与内柱联合支承,地震作用如何确定?因为整个筒仓刚度很大,没有办法设计成以弯曲变形为主的剪力墙延性结构,是否需要按抗震等级乘以调整系数? 我的想法: 1.不需要,构筑物规范5.5.1条文说明里明确大多数规则的构筑物满足抗震截面验算条件下不会发生超过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变形值,有薄弱层时应验算罕遇地震下的弹塑性位移。弹性位移角是控制小震水准下设防目标,抗震截面验算是控制中震水准下的设防目标,若能满足中震下的设防目标,小震下的设防目标是不是构筑物比建筑物可以要求低一点,体现建筑物与构筑物的区别,以及抗规和构抗规结构设计的灵活性。框排架结构形式复杂,平面竖向变化大,薄弱点多,应该控制弹性位移角。 2.不用,抗震等级确定的调整系数是为了满足设防烈度下结构构件的
关于构筑物有哪些难点分析
第一,具备独立性。这里须区分构筑物、建筑物与房屋的关系。构筑物、建筑物、其他附属设施共同构成了建造物。其中,建筑物与构筑物的分界是人们是否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建筑物是人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场所,建筑物又分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房屋与其他建筑物(如农村中的棚房、简易房等)的区别在于是否符合房屋的法定构成要件(如层高、四至、围护等)。构筑物、其他附属设施是与房屋等建筑物相对的建造物,是人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场所。构筑物与其他附属设施的分界在于是否附属于房屋等建筑物,作为房屋一部分的烟囱、水塔等和建造在房屋内的猪圈、灶台、仓库等,一方面其已经作为房屋的附属物,是使房屋具备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功能的重要条件,但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应当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另一方面,房屋的所占用的土地与烟囱、水塔、猪圈、灶台、仓库等所占用的土地重合,若将这些附属设施作为构筑物与房屋一并登记,将必然造成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重复登记。因此,独立性是构筑物区别于其他附属设施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二,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是构筑物区别于房屋等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