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工程施工合同》,经协商一致,对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及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2、质量保修期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对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约定为贰年。2.2、质量保修期自发包人正式入住之日开始计算,即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0日。3、保修金及支付3.1、发包人预留工程结算价款(不含陆佰万元三方合同材料款)的5%作为保修金,即伍拾万元整(RMB:500000.00元);工程质保期满一年后发包人支付此保修金的75%,工程质保期满两年后支付保修金全部余款。4、质量保修责任4.1、属承包人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建设部 【颁布日期】 19970415 【实施日期】 1997041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综合 【文号】 建建(1997)92号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低、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