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起民用建筑节能信息需公示
7月15日起民用建筑节能信息需公示 信息来源:中国质量报 发布时间:2008-7-13 从7月15日起,民用建筑的施工、销售现场要公示建筑的节能信息。日前,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规定施工现场的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都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要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浅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方法介绍
浅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方法介绍 随着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建筑能耗在国家总能耗中已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目前发达国家建筑使用能耗(采暖、空调、照明、炊事、家电、电梯等)约占社会总能耗的25%~30%[1],我国建筑总能耗占社会终端能耗的比例也已达到20.7%[2],且随着生活质量的改善还将呈增长态势,因此降低建筑能耗是节能工作中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为提高建筑室内热舒适环境,减少建筑能源消耗,我国于2001年颁布实施的《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以下简称《居住建筑节能标准》)要求住宅建筑在设计阶段必须考虑节能措施,并实现全年采暖空调节能50%的目标;于2005年颁布实施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则要求在保证相同室内环境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相比,全年空调采暖和照明总能耗应降低50%.由于地处夏热冬冷地区的居住建筑通常采用分体式空调器,其选型与运行属于个人行为,因此《居住建筑节能标准》主要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提出设计要求。 而对于采用
沈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发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01-09 【生效日期】2009-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人大网 沈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12月4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建筑的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和实施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