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1、什么叫机动车排放召回?排放召回,是指机动车生产者采取措施消除机动车排放危害的活动。本规定所称排放危害,是指因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机动车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情形。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商,视为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生产者。2、《规定》适用范围《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保护召回的适用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根据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挂车等。根据GB20891《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3、根据规定,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排放危害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 修订后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1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一)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二)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三)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 与中国签